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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利以合义(5)(2/2)

想,对于中国思想史上的片面重义论起到了补偏救弊的作用。

    由于《周易》义利观的特点是利以合义,所以,在它看来,利也就在义中:

    小子之“厉”,义“无咎”也。(《渐》初六《象传》)

    “曳其轮”,义无咎也。(《既济》初九《象传》)

    以旅与下,其义“丧”也。(《旅》九三《象传》)

    这些材料,前两条是讲“义”而得“利”,就是“利在义中”。最后一条是讲不义而失利。《旅》九三爻辞:“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象传》认为,爻辞之所谓“丧”,是由于其行为不合于义。这从反面证明了“利在义中”。

    需要指出的是,《周易》之所谓“义利”,是以对“天之道”与“民之故”的明察为前提的,所以“利益”之获得,也是“履信思乎顺”(义)的必然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周易》的“义利”观,由法象天地之道而获得,其哲学的根据在生生不息的宇宙之理中限于本书的体例,这一问题不能详谈。要言之,《周易》强调效法天地,天地之道是其立论的哲学基础。人以效法此道为“趋吉避凶”、“迁善改过”之必要途径。这与孔孟的致思理路颇不一致。。

    在中国思想史上,“义利之辩”被称为“儒家第一要义”。而就儒家义利观的发展而言,由于许多思想家一味在主体意识和道德修养层面讨论“义”与“利”的关系,所以难免有重义轻利之嫌。相对来说,《周易》以天地之道为本根,把义利问题纳入到合规律的、合目的的生命活动之中,化解二者的矛盾,使之达到合一。其理论思维的意义似乎更大。

    当然,对天人相合的过分追求,使《周易》很少讨论“义利”发生冲突时的应对办法。因而,道德情感层面的内容显得相当贫乏。这一点,孟、荀的部分观点似乎可以济其不足: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孟子?告子上》)

    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干观,重死而持义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荀子?荣辱》)

    这就是思想史上著名的“舍生取义”说。如果把它与《周易》结合起来,则不仅可以获得人生的智慧,还能获得人生的勇气,自然也就利而合义、利在义中、持义不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