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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利以合义(5)(1/2)

    第八节 利以合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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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周易》的体例限制,它对“义”与“利”的关系讨论得不多。但从前面的论述中也不难发现,它还是十分重视二者的关系的,如其所谓“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合义”,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它对“义利”关系的看法。而且,其惯用句式“义无咎也”等等,也说明,《周易》讲“义”是处处离不开“利”的(“无咎”即无害,无害即有利)。通观《周易》,其对义利关系的看法约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义利并重;一是利以合义;一是利在义中。

    义利并重,是孔子的一贯主张。这可以从《论语》的有关记载中得到证明。一方面,孔子十分重视“义”,如曰: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

    子张曰:“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论语?子张》)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颜而观色,虑以下人。(《论语?颜渊》)

    君子义以为质,礼以成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

    在这些材料中,孔子一再强调,义是君子道德人格的一个重要层面,应当好好修养维持。另一方面,孔子并没有因此忽视“利”的价值。如曰: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

    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

    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论语?卫灵公》)

    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

    这些材料表明,孔子对于追求经济上的富裕、政治上的地位还是十分认肯的。但孔子反对片面追求富贵和地位,反对不择手段地攫取利益和名誉。所以,他强调二者并重,“见利思义”,以义处利。

    如前所述,《周易》之制作,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趋吉避凶,获取最大的利益。可以说,它的出发点是“利”,最终目的还是“利”。但作为一部“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的典籍,《周易》谋取利益的方式是“顺乎天而应乎人”,所以,它所强调的“利”,又是合于“义”的。

    利以合义,是《周易》义利观的一大特点(参见本章前面的有关部分),也是对孔孟义利观的一大发展 关于孔孟的义利观,本书不拟多论,请参看商国君:《先秦儒家仁学文化研究》,第五章第一、二节,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从某种意义上说,“利者义之和”、“利物足以合义”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