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论国家及其未来地位(2/2)

  有些最重要的组织,所有国家和主要跨国实体都平等参与讨论,并做出许多影响全世界的重大决定。其中之一就是联合国(the

    UnitedNations)。

    如果到下个世纪,联合国想要成功地执行它所承担的任务,就必须进行重大的改革。

    安全理事会作为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不能再维持该组织最初建立时的那些条件。相反,它必须合理地反映今天的这个多极世界。我们必须思考,是否绝对有必要,允许一个国家──即使只是在理论上──有权否决世界所有其它国家。我们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许多强大的民族在这个机构里没有常任代表权。我们必须提出非常任理事国的轮换模式,以及大量的其它问题。

    我们必须使联合国的整个巨大结构较少墨守成规而更高办事效率。

    我们必须仔细考虑,如何使联合国机构尤其是联合国大会的决策达到真正的灵活性。

    最重要的是,应该使地球上的所有居民确信,联合国真正是自己的组织,而并非只是各国政府的俱乐部。关键的问题是﹕联合国能够为这个星球上的人民做些什么,而不在于它能够为具体的国家做些什么。因此,有关改变很可能还要涉及﹕资助该组织的程序,使用其文件资料以及审核的程序。问题并不在于废除国家的权力,建立一个巨大的全球国家取而代之。问题在于,每件事不应总是且永远只是由国家及其政府经手。正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与人权、自由以至生命相关,需要不止一条渠道,使世界领导机构的决定流向公民,使公民的意愿传达给世界领导人。更多的渠道意味着更平衡,以及更广泛的互相监督。

    人权高于国权,自由高于主权

    我希望显而易见的是,我不是在这里反对国家的规范。如果是那样的话,未免太荒唐了﹕一个国家的元首,向另一个国家的代议机构呼吁,国家应该废弃。

    我在谈另外的问题,谈这样的事实﹕有一个价值高于国家,这价值就是人。众所周知,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如果一个人为其国家服务,此服务只能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即有必要使国家更好地为它的所有公民服务。个人权利高于国家权利(Human

    rights rankabove the rights of states)。个人自由所构成的价值高于国家主权(Human

    liberties constitute a value higher than Statesovereignty)。就国际法而言,保护个人的条款优先于保护国家的条款。

    在今天的世界上,如果我们的命运已融为一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为所有人的未来负有责任,就不应容许任何人──哪怕是国家──,来限制人民履行这个责任。各国的外交政策应该逐渐终止某种划分,至今为此,这种划分最经常地构成外交政策的核心,也就是有关“利益”、“本民族利益”或“本国外交政策利益”的划分。“利益”划分趋向于使我们分,而不是使我们合。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有某些特殊利益,这完全是自然的,没有理由放弃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事物高于我们的利益,那就是我们拥护的原则。原则使我们合而不分,是衡量我们利益合法或非法的标准。我认为,以下说法是不成立的﹕各种各样的国家学说声称,正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支持这样或那样的原则。原则必须得到尊重和支持,这是基于原则自身的意义──原则所以为原则之所在──,而利益则应基于原则。

    假如我说﹕正是基于捷克的利益,需要一个公正的世界和平环境,那我就说错了。必须有一个公正的世界和平环境,而使捷克的利益从属于它。

    北约盟军──加拿大和捷克两国现在都是其成员──正在进行反对米洛什维奇的种族灭绝政权的斗争。这场斗争既非轻而易举,也非大受欢迎。对其战略战术,人们看法不一。但是,任何有健全判断力的人都无法否认一件事﹕这大概是第一场不图利的战争,是为某种原则和价值而战。如果可以说有一场战争是道德的,或者说有一场战争基于道德理由,那么这场战争正是如此。科索沃没有或许可以吸引某些人利益的油田;没有任何北约成员国(member

    country)在那里有任何领土要求;米洛什维奇也没有威胁北约成员的领土完整,或任何其它完整性。然而,盟军在战斗,因关心他人的命运而战,因正派人不能坐视别国人民遭受国家系统化的屠杀而战。正派人完全不能容忍恶行,不能在力所能及时而失却援救行动。

    这场战争表明,人权先于国权(human

    rights precedent for therights of

    states)。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遭到攻击,未经联合国对北约的行动直接授权。但是,北约的行动也并非出于肆无忌惮、侵略性或无视国际法。正相反,该行动出于尊重法律──某种高于保护国家主权的法律;它出于尊重人类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出自我们的良知,同样也见之于国际法的其它正式文件。

    在我看来,这次行动是将来可以参照的一个重要先例。它现在已经清楚地表明,不许屠杀人,不许把人逐出家门,不许虐待人,不许剥夺人的财产。它也已经证明,人权不可分割;对一人不义,即对大家不义(if

    injustice is done to some,it is done

    to all)。

    国乃人创,人乃神创

    我很清楚,加拿大的政治,长期而系统地提升了个人安全的原则。你们将个人安全看得至少与国家安全同等重要。让我向你们保证,加拿大的这种伦理,在我国(my

    country)深受尊重。我希望,我们不仅在正规意义上作为同一防卫同盟的成员是盟友,而且在提升这个有价值的原则方面也是伙伴。

    在过去许多日子里,我一直思索这个问题﹕为什么人类有特权要求任何权利。我总是不可避免地得出这个结论﹕人之权利、人之自由、人之尊严,具有超凡脱俗的最深根源。它们之所以这样,只因在一定条件之下,对人类而言意味着一种价值,人们将其──并非被迫──置于甚至自己生命之上。因此,这些观念所具有的意义,只能在无限永恒的背景上去理解。我深信,我们一切行动的真实价值──无论这些行动是否与我们的良知一致,即是否与永恒在我们灵魂中的使节一致──最终在我们视野之外某处检验。假如我们感知不到,潜意识也猜测不到,有些事就永远无法完成。

    让我对有关国家及其未来作用给予以下结论﹕国乃人创,人乃神创(The

    State is a human creation,humanity is

    a creation ofGod)。

    (

    张钰2000年4月29日

    译于瑞典斯德哥尔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