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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需求弹性对国际贸易条件和进口税归宿的影响(1/2)

    ①这一章对进一步抽象地研究国际贸易问题似乎是必要的,抽象研究国际贸易的方法是李嘉图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创立的。但本章对解决紧迫的实际问题没有多大用处,所以可以省略。具有数学才能的读者,可以参看附录J用图解法对这个问题的表述。

    1.绪论。

    让我们假设:在E和G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处于均衡状态的情况下,E国对G国商品的需求大大增加,而G国对E国商品的需求却没有相应增加。第一个结果将是:E国的进口商将能够用每包G国商品换取更多的E国商品。第二个结果将是:商人们将能够而且也不得不在G国市场上用更多的E国商品来换每包G国商品,因为相互竞争将迫使他们这样做。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条件将变得有利于G国。但将有利到什么程度呢?

    答案取决于这两个国家彼此需求的相对弹性。如果G国的需求对有利于它的贸易条件的变化很敏感,则只要稍微有一点变化就够了。否则就需要很大的变化。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等,G国的需求弹性愈大,E国的需求增加使交换比例不利于自己(因而有利于G国)的程度就愈小。

    但其他条件不可能相等,因而结果将部分地取决于E的需求弹性。因为,G国无论如何都将向E国运送更多的货物,而如果交换比例不稍微降低一点(比方说,相对有利于G的旧均衡比例降低六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新的交换比例不比E(由于其需求新近增加)已经愿意接受的交换比例低一点,E将不愿意接受多运来的货物。如果E的需求弹性很大,它将接受大量G国多运来的商品,而只要求交换比例稍稍有所降低。如果它的需求没有弹性,它将要求大幅度降低交换比例。

    因此,在E需求的大、中、小弹性与G需求的大、中、小弹性的每一种可能的配合中,有一条一般规律可寻。两国之中随便哪一国的需求愈有弹性,如果另一国的需求弹性不变,则它的输出和输入的数量就愈大,但其输出也就比其输入增加得愈多,换句话说,贸易条件就对它愈不利。所以,如果两国的需求弹性都很大,双方的贸易将获得很大发展。但如果两国的需求弹性都很小,G的出口就将只稍稍有所增加,而E的出口则将比其原来数目增加六分之一稍多。①

    ①这一论点最好是用曲线图来说明。但在这里用普通语言来简单地加以说明也未尝不可。我们可以从G的需求非常有弹性的一系列情况开始。在这种情况下,E国商品的大量供给会被G国市场所吸收,而交换比例不致对E很不利。如果E的需求也很有弹性,也就是说,如果E愿意按照比旧的均衡比例低六分之一的比例接受大量的G国商品(E现在愿意按照这个比例接受旧的均衡量),那么,G国商品的大量供给也会被吸收。在这种情况下,E的输出将增加很多,也许将增加五分之三,而G的出口也许将增加一半;因此,新的均衡交换比例将为一百E包约等于七十三G包(这可以从附录J第十二图中新的均衡位置中看出来)。

    但是,如果G的需求弹性很大,而E的需求弹性很小,E就需要交换比例对它较有利,才会这样大规模地与G进行贸易。因此,它得到的G国商品将比以前少,它的出口将大大减少。所以,如果E的需求弹性不特别大也不特别小,它的输入就只会增加十分之三,其输出只增加二十分之七,使交换比例大约为七十五G包等于一百E包。而在E的需求弹性很小的极端情况下,它的输入只会增加六分之一,其输出只增加五分之一。使交换比例约为七十六G包等于一百E包(这种结果由同一图中新的均衡位置K和L分别表示)。现在让我们来看G国的需求弹性处于极端的情况,也就是假设G国的需求弹性很小。这就是说,尽管E国商品在G国市场上大大增加,但能够用来交换的G国商品却增加得很少。当然,这种增加会使E的输出有所增加,但不管E的需求弹性如何,其输出的增加额都很小。G的输出将只稍多于其旧的均衡包数,以偿付E超出其旧均衡水平六分之一强的输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结果将完全受G国需求刚性控制,而E国需求弹性的变动则对结果没有多大影响(这一系列情况由同一图中的U、V、W表示)。

    在G国的需求弹性处于中等水平的一系列中间情况下,显然结果将处于两种极端情况的中间位置(同一图中的R、S和T表示这些结果)。

    当E和G的贸易处于均衡状态的时候,黄金一定这样分配于它们之间,使E国出口货物在G国港口的以黄金计算的价格,只比其在E国港口的价格多了直接和间接的运费,再加上在途中所付的关税。因为,如果E国商品在G国市场上的价格高于这个水平,商人们就会从G国输出黄金来购买E国商品。当然运送黄金的费用会暂时阻止他们输出黄金。但由于这种费用很低,所以贸易的微小波动很快会使G国输出黄金变得合算。因而,如果贸易大体保持稳定的话,黄金将留在E.同样,如果E国商品在G国港口以黄金计算的价格超过其在E国港口价格的幅度低于从E到G的运费,那么,商人们就会从E国向G国运送黄金而不是货物来换取G国商品。当然,G国商品在E国市场上的以黄金计算的价格超过其在G国港口价格的幅度,也只能等于其从G到E的直接和间接运费。

    假设E国对G国商品的需求没有弹性,而G国对E国商品的需求大大增加,则贸易条件将变得不利于G,G如果想多输入一百包E国商品,就必须比以前多输出许多货物。因而商人们将从G向E运送黄金,因为用黄金他们能买到和以前一样多的E国商品。这一过程将继续下去,一直到E的通货增加引起其物价上涨,G的通货减少引起其物价下跌,而使物价根据改变了的交换比例得到调整,以致E国商品在G国市场上的卖价和G国商品在E国市场上的卖价等于其在本国的价格加上运费时为止。商人们仍将以货币计价做买卖,其利润率仍将与以前相等,人们从其利润帐目上看不出发生过根本变化。这种变化隐而不显,G将不得不拿出比以前多的劳动和资本来换取每一百包E国商品。

    另一方面,如果E国对G国商品的需求有足够的弹性,使G可以多输出商品来满足其增加的需求,而不致使G国商品充斥于E国市场,从而不致使贸易条件发生很大变化,那么,就会只有少量黄金从G流向E,而且为时也很短,因为物价水平稍微有所变化,就足以使物价适应于新的贸易条件。

    2.如果E和G只是彼此进行贸易,则E对来自G的进口货或对运往G的出口货征收的关税,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其进口,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减少其出口,从而使交换比例变得有利于E.

    下面我们讨论一国对进口商品的有效需求减少对其对外贸易条件的影响。可以假设有效需求的减少是因为对进口商品课税造成的。

    这里只要说E对G国商品的需求减少带来的结果与其需求增加带来的结果相反,也许就够了。但在有机的成长中,向后运动与向前运动很少相似。我们可利用这个机会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看这个已经讨论过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进口税与出口税的一般关系。赞成和反对对某种商品课征进口税的理由,与赞成和反对课征出口税的理由大不相同。也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许多经济学著作才认为:对全部进口货物课征关税所产生的影响,大大不同于对全部出口货物课征关税所产生的影响。实际上,如果这两种税平均分配,总额相等,并以相同的方式使用所得税金,则它们的效果是一样的。①

    ①再仔细研究一下这个问题也许是有益的。试以一个以E为基地、既出口又进口的商人为例。他用一千包E国货来换取G国货并支付来回贸易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租船费、船舶和货物保险费、开船费以及港口费税。如果这些费用共为二百包E国货,则他将能够向G国输出八百包E国货,而带回与其相值的G国货物。如果这些费用增加到二百五十包E国货,则他将带回G国市场上仅值七百五十E包的货物,虽然E国人民仍要花一千E包来购买它。因而,E的有效需求将相应缩小,不管这些额外费用所加于它的方式如何,不管是额外的煤费,还是额外的国内外关税,只要这种额外支出取之于E国商品,而不取之于G国商品,结果都一样。

    假设E国征收的进口税是实物税,或者假设(与前一假设实际上是一回事)E国政府不仅用其他方式购买G国商品,还把全部进口税的收入用于增购G国商品。相对于用进口税的收入购买本国商品的情况而言,这将增大E国对G国商品的总需求。但是,如果E国政府用出口税的收入来增购G国商品的话,也会产生完全相同的结果。为了避免这种无谓的干扰,最好是假定E国所有关税的收入,不问其征收的方法如何,都用来购买本国商品。此外,我们也不考虑国内外商人和生产者遇到的困难,他们的计划可能会被未料到的关税打乱,以致愿意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卖掉一些货物。

    我们假设当E和G的贸易处于均衡状态的时候,E国政府对所有进口货物征税,税率等于进口货物价值的六分之一,其所有收入都由E国政府用于本国。那么,商人们就必须设法以等于其货物增加量的价值向E国出售每一包货物,以便纳税以后,他们输出货物所得的收入仍足以支付他们在外国购买货物的货价和开销并带来利润。所以他们必须减少运往E国的货物,因为交换比例将变得有利于E.但对E的有利程度不会超过进口货物价值的六分之一。以上这些结果,除最后一个外,都是显而易见的。借助于附录J中的第十三图可以很容易地证明这一点。在下面的脚注里,我们试用普通语言对此加以说明。①

    ①首先我们假设,在旧的贸易条件下,商人们向E输出七万零二百包G国货,并在E国市场上按照能运出九万包E国货的条件出售它们,运费和交易费按上章的方法处理。如果现在E国政府对所有进口货课征六分之一的税(用E国商品纳税),则税额为一万五千包E国货,因而将只能运出七万五千包E国货。其结果和对E国的出口货征税完全一样,对出口货课税,也将只有七万五千包E国货运出。我们将根据上一节的方法来研究:在E国需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E和G的需求性质将怎样分别影响新的贸易均衡位置。

    首先,G国的出口额必须缩小以使交换比例对E有利。因为,如果维持旧的出口额(如果增加出口额,情况会更糟),进口商们将只能从E国的消费者那里得到和以前同样多的E国货,因而纳税以后,带回的将比以前少六分之一,而根据我们的假设,他们在G国出售这些货物将不能获得和以前相等的正常利润。(当然可以抽象地想象:G对E所有商品的需求都如此缺乏弹性,以致用较少的E国货可以在G国换得数量相等甚至更多的G国货。然而,尽管需要从纯理论方面来讨论这种“特殊的需求”,但我们论述的基础是相信在实际贸易中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其次,E不能强使交换比例对它有利的程度高过六分之一,因为高过六分之一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商人们纳税之后,G国商品将以比从前有利的条件提供给E国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却不肯按照新的交换比例接受原有的G国商品量。

    下面我们可以从E国消费者的观点和整个G国的观点用数字来补充说明交换比例之间的差别。我们已经假设:在未课税以前,九万E包与七万零二百G包交换,后来则以七万八千E包运送到G以换回六万二千四百G包。整个E和G之间的交换比例于是就将从一百E包等于七十八G包变为一百E包等于八十G包。但由于E国政府已从每六包之中取去一包,E的消费者们(没有计算批发商和零售商们的利润)实际上是付出九万一千E包来换回六万二千四百G包,也就是按照一百E包等于六十九G包的比例交换。①

    ① 在这里要防止重复计算E能从这种税中所得到的利益。因为似乎它既使交换比例对它有利(无论如何总要对它有点利),又把收入归于政府的关税负担,至少一部分转嫁到外国人身上。但这两件事并不代表两种利益,而是以两种方式表现的一种利益。从消费者的观点来看,交换比例受到很不利的影响。只有在国库利益与个人利益一起计算时,交换比例的变动才表现出对E有利。

    因此,就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其中之一(E)对其进口货或出口货课征一般关税,而且其收入被政府主要用来购买自己的商品和劳务,那么,它就将在两方面损害另一个国家(G)。它将使G的贸易额或多或少有所减少,而且将迫使G拿出比从前多的货物换取每一百包E国货。同时,E将一方面损害自己,另一方面又将使自己获利。E损害自己是由于与G的贸易减少,从而放弃了一些G国产品,而这些产品同E国自己用相同成本制造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相比,更为其人民所喜爱,也更为实用,因为,如果G国商品和劳务没有这种优点,E国人民就不会在课税以前购买G国商品而不购买本国商品了。但另一方面,E又因为能按照比以前稍微有利的条件买到G国商品而使自己受益。当然,G国商品的价格对E国人民来说比课税以前要高。但高出额却不会超过关税(至少对批发商来说是如此)。因此,如果计算整个E的利益,即把E国的政府和人民的利益一起计算,课税是有一些好处的。

    上面所说的价值和成本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