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二 专门史的相似与相异(2/2)

何相反)。但是,作为历史,如果它们是按我们所说的史学性质进行的, 它们既然是专门史,它们就都遵从各自的专门性的概念。只有在这意义上, 它们对其他专门史才是各自相异的,即,保持着各自的特性。我们已经说明过,主张把诗歌史和艺术史看得和哲学史一样是错误的,不仅因为这种主张误解了历史的真正概念,而且也因为它弄错了艺术的性质,把它看成哲学, 在一种概念的辩证法中把艺术取消了,否则就因为它在艺术史中忽视了艺术之所以成为艺术的东西,将其看作一种次要的东西,充其量也不过在社会活动和概念活动之外给以一席之地而已。这种错误和某些人的错误恰恰相似,他们时时建议对哲学进行所谓“心理学的”改革,即,他们宁愿把哲学看作是以哲学家和社会环境的心理为转移的,从而有时把它放在情操史的水平上,有时放在幻想和乌托邦史的水平上,或非哲学他的历史的水平上。这些人不懂得哲学是什么,犹如另外那些人不懂得诗歌和艺术是什么一样。谁想迅速懂得哲学史和诗歌史之间的区别,他就应当注意,哲学史由于其目的的性质,它所要考查的是作为纯心灵产物的理论,因而它所要开展的是一种思想代表剧中人物的历史,而诗歌史的目的的性质则是要考查作为想象的产物的艺术作品,想象表现感情活动,因而它所要开展的是一种想象性和感觉性观点的历史。因此,哲学史虽则并不忽视行动、事件和想象,但把它们看作纯思想的土壤,它采取一种没有真实的或想象的人物的概念史形式,诗歌史也不忽视行动、事件和思想,但把它们看作想象性创造的土壤,它采取一种理想的或想象的人格史形式,这些人格本身完全不受实用兴趣的压抑和概念的束缚。哲学史和诗歌史所草拟而象任何人类辩证法一样为它们所不可或缺的方案也是符合这些不同倾向的,即,哲学史的方案是思想方式的体系或一般类型,而诗歌史的方案是含有理想人格的体系。

    如果哲学史曾经屡次企图吞并诗歌和艺术史,它也可以说曾经屡次企图吞并过实用史,即政治学和伦理学史,或当今人们所爱称为“社会史”的。人们也认为,这种历史应当从编年史体的束缚中得到解放,因为它受了编年史体的拖累,采取了一种科学的和刻板的形式。为了做到这一步,就必须把它变成一种“观念”史,观念是真正的和主要的实际活动,因为产生实际活动的是观念;这是前述有关诗歌和艺术的错误的重犯。实际活动的特点被忽视了,留下的只有“观念”,它们是实际活动的前提和后果。但是,有时那些要将实际活动化成的“观念”并不是真正的观念或心智构造,而是真正的实际活动、情操、意向、风习和制度。政治和伦理史的本原就这样无意识地获得了证实。它的对象正是制度这一单个的词所能指名的东西,用的是这个词的最广的意义,即,把这个词理解为从最隐密的情操到最明显的生活方式(它们也永远是表现于行动的意志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全部实际安排)。这一切同样是历史产物,是惟一能按精神的实际形式被知晓的有效历史产物。如果判断的传统象我们现代人所借以和对以进行思想的资本一样,是一种长远的历史的结果,我们时时意识到这种历史,并按照新需要的要求,时而阐明它的这一特殊方面,时而阐明它的那一特殊方面,那末,我们现在实际所能做的事情,我们作为所谓文明人的一切情操如勇敢、荣誉、尊严、爱情、谦逊等等,我们的一切严格意义的制度(这些制度本身起因于精神的态度,功利的或道德的)如家庭、国家、商业、实业、军事等等就也有其长远的历史; 当这一种或那一种情操或制度由于新需要而遭到危机时,我们就试图确定它的真正“性质”,即其历史根源。任何谨慎地和用心地研究过近代社会史学发展的人都能清楚地看出,它的目的恰恰是要把不成章法地记载事件的编年史体的混乱状态排列成为社会价值史的秩序井然的系统,它的研究领域是人类心灵的实际面貌的历史;不管它所产生的是一般文明史(它们总是起因于特殊的动机并被特殊的动机所限制的),还是提供阶级史、民族史、社会潮流史、情操史、制度史等等。

    传记也是一种哲学意义的“制度”的历史,是实际史的一部分(只有当传记不限于仅仅以编年史体裁汇集一个个人的经历,或不限于诗歌性的描写,而不适当地被视为一种历史著作时,传记才是这样的);因为个人和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阶级一样,是一种性格的构成,或者说,是一些特种态度及其后果的活动的复合物;正因如此,组成历史性传记的不是被视为外表的或个人的或自然的或任何称呼的个人。

    人们也许会期望我们指出科学史和宗教史的地位和作用,使这次对于专门史的匆匆评述在一定程度上显得完备一些;而一般史是依次在专门史中体现出来的,它从不存在于专门史之外。但是,如果科学之所以不同于哲学, 是因为它半是理论的、半是实用的,而宗教则企图用神话去说明真实界,企图按一种理想去指导人类的作为,那末,显而易见,科学史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哲学思想史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组成了人类需要与制度史的一部分;事实上,既然促使科学起作用并赋予科学以特性的阶段是实际的或适当的阶段,科学史就真正是属于我们所说过的极广义的制度史的;而宗教史则在一定程度上组成了制度史的一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组成了哲学史的一部分;事实上,既然这里的主导阶段是神话概念或哲学努力,宗教史实质上就是哲学史。对这一论证再在本文中另作更为详尽的长篇大论是不恰当的,本文并不是专门讨论某些专门史(等于对哲学、美学、逻辑学等不同领域的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论的,本文的目的仅仅在于指明它们的必需发展的方向。①

    ① 在这里,用附注的方式提醒人们注意那我们业已提到过的政治学和伦理学中的实际史之间的差别还是另有好处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史学中关于政治史或国家史和人类史或文明史之间的争论,特别是从十八世纪以来的争论。在德国,这是历史和文化史之间的纠缠不清的争论因素之一,它有时被说成是法国史学(伏尔泰及其信徒)或文明史和德国史学(莫泽尔及其信徒)或国家史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要把文化史或社会史纳入国家史,作为附庸,而另方面则反其道而行之;折衷派并不十分了解这种争论,照例把政治史和文明史并列,毫无生气,从而破坏了历史的统一性。真相是、政治史和文明史在实际领域中的关系跟诗歌或艺术史和哲学或思想史在理论领域中的关系是一样的。它们适应精神的两个永恒的阶段,即,纯意志或经济阶段和伦理意志阶段。因而我们也就看到,有些人永远被一种形式的历史所吸引而不被另一种形式的历史所吸引,这要看打动他们的主要是政治兴趣还是道德兴趣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