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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视觉 第一节 论光、透明性和颜色(1/2)

    我们现在宜于来讲视觉,并且在讲的时候说明:必须讲光、透明体、颜色以及确立于感觉者与可见物之间的连续性的样式。

    我们首先讲光。我们说,人们说光、光亮和光线,但是在用词方面,似乎它们之间并没有多大的距离。然而,为了运用这些词,我们需要对它们加以区别,因为在这里有三个相接近的观念。

    其中第一个观念是视觉在太阳和火里面知觉到的那种性质,这种性质不能说是黑或白或红或其他这一类的颜色。

    第二个观念是从太阳和火升起和传播的东西;人们以为这种东西落到形体上,便现出白色、黑色和绿色。

    最后一个观念是人们以为在形体上的东西,好像是这种东西发出光,使形体具有颜色,并且是从形体中流出来的。所以,这种东西如果出现在一个已经从另一形体获得了它的形体中,就称为人们在镜子之类的东西里所看到的那种光辉。这种东西如果出现在一个凭自身而具有它的形体中,就称为光线。

    但是现在我们并不需要讲光线和光辉,我们需要讲的毋宁是头两个范畴。那么,这两个范畴中的一个,就其本身来说,应当是光,而所获得的东西则应当是光亮。举例来说,我们称之为光的,就是太阳和火所具的东西。这是凭自身而被看到的观念,因为当一种像空气和水这样的东西出现在视觉和有这种性质的形体之间时,这个形体便必然被看见,并不需要存在着围墙被看见时所需要的东西,要看见围墙,仅仅在围墙与视觉之间存在着水、空气以及其他这一类的东西是不够的。它还需要一种我们称为光亮的东西盖在上面,才能被看见。但是,这种光亮的来源,是由于一个拥有光的形体处在面对着围墙的地位上时在围墙上造成一种影响,而在两者之间有一个形体,这个形体是并不把发光物在接受光亮的东西上产生的影响遮盖起来的,例如空气和水,这两样东西是有协助作用而无阻碍作用的。

    根据第一种分法,形体有两个范畴:〔1〕不以上述的掩盖作用为特性的形体,我们称之为透明体,以及〔2〕以这种掩盖作用为特性的形体,例如围墙和山。在以这种掩盖作用为特性的形体中间,有一些东西并不需要在透明的中介存在以后有另外一种东西出现就能被看见,这就是发光的东西,例如太阳、火之类。因为它们并不是透明体;相反地,它们阻碍人们感知它们后面的东西。你可以回想一下一个灯笼为另一个灯笼遮蔽的情形;的确,一个灯笼会阻碍另一个灯笼对两者之间的东西起作用,这样它就使在它后面的东西藏匿不见。

    但是在形体中间还有另一些东西,它们需要有另外一件东西给它们一种特性,这种性质就是颜色。所以光是第一个范畴的性质,因为它是那样的,而颜色则是第二个范畴的性质,因为它是这样的。围墙的确不能给予发光的东西以照耀它后面的东西的能力,它也不能凭自己照耀,而完全是潜在的有色形体。现实的颜色的出现,只是由于光亮,因为当光亮落在某个形体上的时候,这个物体就出现了现实的白色或黑色或绿色等等。如果光亮不存在,形体既然是阴暗的,就只是黑的;然而它们是潜在地有色的,如果我们把现实的颜色了解为这种是白色、黑色、红色、黄色之类颜色的东西的话。但是白色之为白色,红色之为红色,只是当它们处在我们观看它们的那个方面的时候;而它们之伴随这种特性,只是当它们被照耀的时候。

    不能认为:我们从一个方面看到的白色和红色等等,是现实地存在于形体之中的。的确,阴暗的空气会阻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