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节 论听觉(1/2)

    既然我们已经讲过触觉、味觉和嗅觉,我们就有更强的理由应当讲听觉。

    我们说,要讲听觉,必须先讲声音及其“维何性”,而为了这个,讲一讲回声会是适当的。

    我们说,声音并不是有持续的本质的东西,并不是有稳定的存在的东西,在这种东西里面,凡是根据稳定性的法则,可以在白色、黑色和形象里面加以承认的东西,都可以加以承认,正如可以假定在存在方面有延长的声音那样,但是不能假定声音有一种时间性的存在的本原,像可以假定别的东西有这种本原那样。

    关于声音问题,可以说很明白、很显然,它乃是一种开始存在的东西,而且它的开始存在只是由于拔除或撞击。撞击,例如敲打一块石头或一片木头;于是发出一个声音。拔除,例如把一块折断的木头之类的整体上劈开的两部分中的一个部分从另一部分上拔掉,使它的两个部分在长度方面彼此分离开来。

    但是,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撞击都有声音,因为,如果你轻轻地敲打一下像羊毛那样的东西,你是不会听到声音的。你所敲打的形体必须要有某种抵抗力,你用来敲打这个被敲打的形体的东西必须要一种猛烈的反坐力;这样才听得到声音。同样地,当你一点一点地劈一件东西,或者劈一件没有硬度的东西时,拔除就没有任何声音。

    撞击,就撞击这一点说,是没有差别性的,而拔除,就拔除这一点说,也是没有差别性的,因为一个是造成接触的作用,另一个是分开的作用。然而这种造成接触的作用在力量和速度上与另一种造成接触的作用有所不同。这种分开的作用在这个方面也与另一种分开的作用有所不同,因为一切要与另一件东西接触的东西,为了达到这另一件东西,必须占据原来与这件东西相接触的另一个形体的位置,而一切被从一件东西拔除的东西,为了达到新的位置,往往退出它原有的位置。这些运动毫无疑问是发生在一种湿的东西、流动的东西例如水或者空气里面的。所以,伴同着一切撞击和拔除,都产生一种空气的运动或这一类的东西的运动,这种运动的产生,或者是一点一点地、轻轻地,或者是突然一下凭着一种激动或一种猛烈的曳引。

    当声音开始存在的时候,应当必然有一种东西存在,这就是空气或这一类的东西的一种猛烈运动。我们应当搞清楚,究竟声音是撞击本身或拔除本身呢,还是一种波动从撞击或拔除来到空气里,还是一种产生于撞击、拔除之中或与之相连的第三种东西。至于撞击或拔除这两件事,都是凭着颜色为中介被视觉所知觉到的,但是任何一个声音都不能凭着颜色为中介而被知觉到;所以拔除和撞击并不是声音,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如果这两件事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就是声音的原因。

    至于运动,人们对它是有一些怀疑的,同时人们又认为声音是空气的激动本身。但是情形也不是这样的,因为“运动”这个“种”也为其余的各种感觉官能所感知,虽然要以其他的感**物为中介。造成声音的激动有时也被感觉到,因而造成痛苦。事实上有雷声把山击破的事情,有时雷声还打击一个动物,把它打死;人们还常常求助于号角的声音来击破高大的堡垒。我们在前面指出过,触觉有时候感觉到这种运动本身,但是并感觉不到声音;同时,知道某件东西是运动的人,也并不知道这件东西是一个声音。

    如果声音的本质就是运动的本质,而声音并不是某种随运动而来的东西和必然出于运动的东西,那么,知道这是一个声音的人,也就会知道这是一种运动。但是这样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因为同一件特殊的东西,只是在两个方面和凭着两种性态而同时既被认识又不被认识。所以,它的存在方式“声音”这个方面,就维何性和特殊性而言,并不是它的存在方式“运动”这个方面。所以,由上述的运动突然而来的声音,乃是偶然的东西,它随着运动而来,与运动一同存在。

    听道中有一个腔,腔中有不动的空气,当空气的激动达到听道时,这不动的空气就为一种传来的激动所激动,而因为在腔的后面有一个壁,在这个壁上分布着感知声音的神经,于是声音就被知觉到了。

    在关于声音问题的疑问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声音究竟是一种存在的、从外界而来的、跟随在运动的存在后面的东西呢,还是一种与运动相结合的东西,或者只是当听觉由它得到一个印象时才开始作为声音而存在?

    的确,可以相信声音并没有那种来自外界的存在,而是凭着被激动的空气的接触而开始存在于感觉之中;说得更明白一点,凡是凭着触及这样一个地点而接触到的东西,也在这个地点产生出一个声音。那么,这个声音究竟是凭着听道中空气的激动而开始存在呢,还是它就是接触本身?对这个问题,是很难下判断的,因为对于否定有来自外界的声音存在的人来说,并不能必然得出一个结论,和我们在其他各种感性性质方面必然得出的结论一样;事实上,在这里他应当为声音方面的感**物确定一种产生声音的已知特性,而这种特性就是激动。

    激动与声音的关系,就像蜂蜜中的性质与在感觉中承受它的结果的东西的关系。但是在这里情形不同,这是因为蜜在感觉中造成的印象,和火在感觉中造成的印象,乃是两种感觉里面的东西。的确,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与热相接触的东西,当印象保持在其中的时候,每每也使别的东西变热;而声音和激动的情形并不是这样。因为激动是一回事,声音是另一回事;激动为另一种器官所感知,但是这种性质①并不为另一种器官所感知。其次,也并不是所有凭着影响而产生一种印象的东西本身必然与这个印象相似。所以应当搞清楚这一方面的情形的真实情况。

    ①指声音。——译者

    而我们说,根据认为所听到的偶然物具有一种来自外界的存在的那种理由,也可以认为,如果声音只是在听道本身中开始存在,就必然或者是空气的激动本身会被听觉所感知,或者是不被感知。如果空气的激动为听觉所感知(我并不是说它以某种方式被感知,因为它是作为激动而触到感觉器官的),它之被听觉感知,就会或者是照原样,或者是通过声音为中介;然而,如果它是照原样为听觉所感知,而第一个被听觉所感知的是声音(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激动本身就会是声音了。

    但是我们已经驳斥了这种说法。如果它是通过声音为中介而被听觉所感知,凡是听到声音的人就会知道声音是一种激动,正如凡是感觉到方形的颜色并且通过颜色为中介而感觉到方形的人,都知道那里是一个方形一样。然而情形并不是这样。而如果它只为触觉所感知,也会得出我们已经说过的结果。

    所以,激动并不是必然为听声音的作用所感知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随之而来的事情。我们说,当听到声音的时候,也听到它的方向。其所以听到方向,必定或者是因为声音的产生和存在的本原在这个方向,声音来自这个方向;或者是因为传送到耳朵里的东西(在声音已经产生以后,耳朵里是没有声音的),当达到耳朵的时候,是从这个方向传送来的,是从这个方向反射过来的,于是人们就以为声音来自那个方向;也可能是两种原因都有。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