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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前述各种缺点和滥用底改正方法(1/2)

    1 各种改正方法是值得追求的——上边我们详细探究过语言有什么自然的缺点和后加的缺点。语言既是维系社会的大纽带,而且知识之由个人传至个人,由一代传至一代,亦以语言为共同的渠道,因此,我们应该用沉重的思想,来考察我们对于上述这些缺点,有什么改正方法。

    2 这是不容易做到的——任何人只要敢于自夸说,他可以完全改良世界底语言,甚或仅止于其本国底语言,则人们一定会非笑他,因此,我并不敢想有人能如此自夸。要使人应用起文字来恒常具有同一的意义,恒常只表示确定而一律的观念,那就无异于想使人们都具有同一的意念,而且想使他们所说的都只是他们所明白地,清晰地观念到的。但是这一层是难望的,因为谁能妄自尊大,以为自己可以使世人或有了充分的知识,或保守绝对的沉默呢?我想,一个人如果以为流利的口才只同正确的理解为伴,或以为人底谈话的或多或少,是与他们底知识成比例的,那他就太不懂人事了。

    3 可是这些改正方法是哲学中所必需的——不过我们虽然得让市场中人和交易中人自由谈话,虽然不能使街谈巷语失掉其古来的权威,而且我们如果贡献一些东西,使经院中或好辩者底争辩,力量减低,数目减少,他们亦许会认我们是错误的,可是我想:人们如果愿意认真探求真理,维护真理,则他们应该研究,自己在表示思想时,怎样才能免于混淆,含糊,或弃义,因为人们稍不注意,则他们底文字是会陷于这些缺点的。

    4 文字底误用乃是最大错误底原因——人如果知道了,由于文字底误用,世上竟然会发生了种种错误和纷乱,混淆和误解,则他便会怀疑,一向所用的语言,还是促进了人类的知识,还是阻滞了人类的知识。许多人们在应当思考各种事物的时候,只把自己底思想着重在文字上,而在他们究心于道德的事体时,则更是这样的,各种声音所表示的观念,如果是很纷乱,很不定,甚至于就根本不存在,则人们正不必惊异,他们这些思维和推论的结果,为什么会只关于空洞的声音,为什么会终结于暧昧的误解,而无明白的判断或知识?

    5 固执——人们在私下思维时,错用了文字,固然有一种不利;不过在同人谈话和辩论时,由此所发生的纷乱,则更为明显。因为人们在互相传递其发明,推论和知识时,既然把语言作为很大的渠道,因此,人们如果错用了语言,则他们虽然不至在事物本身方面把知识的源泉污损了,他们亦定会把那些水道停塞了,使知识不能分配出去,供全人类底利用。一个人既然用字,可是同时又无明白而固定的意义,那么他不是只能使自己和他人陷于错误中么?而且一个人如果是故意这样做的,则我们正可以把他看做是真理和知识底仇敌。不过人人都可以看到,一切科学和知识底各部分,都充满了含混而双关的名称,含糊而无意义的辞语,而且那些名称和辞语,又都足以使最用心、最明眼的人不能稍在知识和正教方面,有所进益。因为即在那些自命为传布真理或辩护真理的人们,他们亦都认玄妙是一种德性,而玄妙呢,又只能使人们自诩其无知,固执其错误,因为所谓玄妙,大部分即在于依据幻想,错乱地应用含混而骗人的名词。

    6 口角——我们如果一披阅任何种辩论的书籍,我们就会看到,我们若应用含混、双关而不定的名词,则结果只有在声音方面,来回喧哗争论,而并不能稍为助进人底理解。因为说者和听者既然不能同意于文字所表示的观念,则他们底辩论,不能在于事物本身,而只能在于它们底名称。因此,他们如果不知道他们所用文字底意义,则他们底理解中便无共同契合的对象,而只有空洞的声音。因为他们虽用相同的文字来表示各种事物,可是他们所思想的事物是各不相同的。

    7 以蝙蝠和鸟为例——一个蝙蝠究竟是否是一只鸟,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正不能荒谬地怀疑,一个蝙蝠是否于其自相以外另是一种东西,是否于其所有的性质以外,别有其他性质。这个问题只有在两种人间才能成立。一种人承认自己对于这些名称所表示的事物之一或全体,只有不完全的观念,因此,他们在鸟或蝙蝠底性质方面,要想有实在的探求,要想使他们底不完全观念较为完全起来,则他们必须考察,鸟这个名称所含的一切简单的概念,是否亦可以在蝙蝠中找到。不过这个问题,只是在探求者一方面的,不是在争辩者一方面的,因为探求者既不肯定,亦不否定,他们只是来考察的。至于另一种人,则系两造的争辩者,他们一造承认蝙蝠是鸟,一造否认它是。因此,他们底问题,就只在于这两个字(或一个)底意义。他们对于这两个名称,既然没有相同的复杂观念,因此,他们有的主张这两个名词可以互相肯定,有的便不如此主张。他们如果能同意这两个名称底意义,则他们便不会争论这两个名称。因为他们可以立刻明白地看到,在较概括的鸟一名称中所包的一切简单的观念,是否可以在蝙蝠这个复杂观念中找到,因此,他们并不能怀疑,它是否是鸟。在这里,我希望人们精细地考察考察,世界上大部分的争辩是不是都是口头的,是不是都是只关系于文字底意义的。他们还可以考察考察,争论中所用的各种名词如果有了界说,而且它们底意义亦确乎限于它们所表示的那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它们如果想表示一些事物,则它们底意义必须确定),则那些争论是不是立刻要自行消灭。至于争辩底学问究竟是什么样的,而且那些专爱摆弄字音的人们(这些人们毕生精力都消耗在争论中),究竟于己于人有无利益,那我就让别人来考察好了。不过我可以说,争辩的人们中间倘或有一人真能摆脱了一切名词底歧义和昧义(人人在自己所用的文字方面都可以如此),则我可以说他是为真理、知识同和平而战的战士,并不是虚荣,野心,或党派底奴隶。

    8 要想在某种程度以内来改正上述的语言缺点,要防止由此所生的种种不利,则我想我们可以遵守下述的一些规则。

    自然,别的较我有力的人,如果觉得在这题目上值得更进一步的思索,并且用自己底思想嘉惠世人,则我这些规则或者是可以废弃的。

    第一改正方法:不要用无观念的文字——第一点,人应当留心不要乱用无意义的文字,和无观念的名称。人们只要留心一观察,他们就会看到,这个规则不是全无用处的。因为他们稍一留心,就会记忆起,在同别人谈话时,所谓本能,同情,反感等名词是常被人乱用的,而且他们正容易由此断言,应用这些名词的人们,在自己心中并没有与之相应的观念,他们所说的只是一些声音,而且那些声音只是常在相似的情况下,来代替所谓理由。不过我们并不是说,这一类文字原来就没有固有的意义,我们只是说,任何文字和任何观念之间,既然没有自然的联系,因此,人们纵然在心中没有观念来表示于文字中,而他们亦会根据习惯来学会,来读诵,来书写这一类的文字。不过人们只要想自己同自己作有意义的谈话,则他们必须用一定的文字来表示一定的观念才行。

    9 第二点,在情状方面,各种文字要有清晰的观念——第二点,人们如只是用文字来标记观念还不够;他们用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观念,如果是简单的,则它们还应该是明白的,如果是复杂的,则它们还应该是有定的;这就是说,他们底心中必须有简单观念底精确集合体,而且我们底声音还必须标记那种精确有定的集合体,而不标记别的。在情状底名称方面,这种情形是在所必需的,尤以在道德的文字方面为然;

    因为道德的文字在自然中既然没有有定的对象,则它们底观念,便非由自然中发源的,因此,它们就会很纷乱起来。就如正义一词,虽是人人口中所常说的,可是它底意义常是很无定,很松散的。要想避免这种情形,则人心中必须清晰地了解那个复杂观念中所含的一切成分;而且那个观念如果是由一再混合而成的,则人还当来分析它,一直等找寻到最初的简单观念。若不达到这种程度,则人们所用的文字都是错误的;不论这个名词是“正义”,或其他的文字。我并不是说,人在每一次用“正义”一词时,都应当永远记着,要详细地做这分析。我所说的乃是,人必须把那个名称底意义详加考察,必须在心中对那个名称底各部分有了确定的观念,使自己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来从事分析。一个人如果以为所谓正义的复杂观念,就是要按照法律来处理他人或他人底货物,可是同时他对于那个正义底复杂观念中所含的法律那个部分,又无明白清晰的观念,那么他底正义观念,一定会成了纷乱的,不完全的,要想达到这种精确的程度,那自然是一种麻烦的事体,因此,人们觉得,自己心中纵然没有精确地把混杂情状底复杂观念确立起来,那亦是可原谅的。不过我仍然得说,人们如果不能做到这一步,则他们底心中一定会发生了很大的含混和纷乱,而且在同人谈话时,一定会发生了许多的口角。

    10 在实体方面,各种文字必须与外物相契——在实体方面,我们如果想正确地利用各种名称,则只有有定的观念还不够。在这方面,各种名称必须与实在的事物相契合。不过关于这一层,我将逐渐详细讨论。在探求哲学的知识时,在谈论真理时,这种精确性是绝对必需的。在普通谈话中和日常事物中,如果亦能有这种精确性,那自然是很好的,不过我想这一层是难以办到的。通俗的观念正适合于通俗的谈话;

    这两种虽然都纷乱已极,可是在交易中和教区的宴会中,它们亦很够用。商人们,爱人们,厨役们,和成衣匠,都各有各的文字,来进行日常的事情,因此,我想,哲学家和辩论家如果要想被人明白地了解自己,他们亦应该有自己底文字才是。

    11 第三点,它们要有常度——第三点,人们单单有了观念,单单有了确定的观念,用文字把它们表示出来,那还不够;他们还必须尽力把自己底文字应用在平常人用这些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观念上。因为各种文字(尤其是已经确立的语言中那些文字),既然不是私人底所有,而是交易和沟通底公共尺度,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任意来改易通行的印鉴,改变文字所表示的那些观念;而且即在不得已要改变时,至少他亦得使人注意到这一层。在说话时,人们底意思至少要让人了解才是;可是人们如果不常依从公共的用法,则他们必须时时来解释,来发问,来中断,那是多么不方便的。我们底思想必须依据于语言底常度,然后才能迅速地,明了地进入于他人心中;因此,我们应当费一些心思来研究语言的常度,而在道德的名称方面,尤其应当如此。要想学会各个名词底固有意义和用法,我们必须有所取则才是。人们如果在自己底著述中,谈话中具有极明白的意念,而且依据极精确的选择和适度,用各种名词来表示它们,则他们正可以成为我们底模范。我们如果能依据语言底常度,来应用我们底文字,则我们纵然仍不幸地不被人所了解,可是这种责任往往归在对方,因为我们既按照常度来运用语言,则他该了解我们,他既不能,那就证明他是不懂他所说的语言了。

    12 第四点,必须把它们底意义指点出来——第四点,不过通用的语言并不永远明显地把确定的意义附加在各种文字上,使人们经常确知它们所表示的是什么;而且人们在促进自己底知识时,因为所得的观念异于普通传统的观念,因此,他们或造一些新字(这是人们所不常冒险做的,因为恐怕被人诬为矫揉造作或鹜奇立异),或者仍用旧字,而附从新的意义。因为这两种缘故,人们即在遵守前述各种规则以后,有时为分辩其文字底意义起见,亦不得不常声明其含义是什么样的。因为,有时候,习惯会使文字底意义松散而不定(类如在复杂观念底名称方面),有时候,谈论中最关重要的名词是易陷于含糊或错误的。

    13 要指示文字底意义,有三条途径——人底文字所表示的各种观念既然种类不同,因此,我们要在某种情形下来指明它们所表示的观念是什么样的,则我们亦应当采取不同的途径。因为人们虽然以为要表示文字底固有意义,应当以下定义为最适当的方法,可是有些文字却是不能定义的,这个亦正如有些文字底精确意义,不用定义是不能知道的一样。

    此外还有第三种文字,是一部分可下定义,一部分不可下定义的;这在简单的观念、情状和实体等名称方面,就可以看出来。

    14 第一,在简单观念方面,我们可用同义字或实物来指明——第一,人在应用简单观念底名称时,如果知道自己不曾被人所了解,或有被人误解的危险,则他为坦白起见,为达到语言底目的起见,应该指明他底意思,应该宣示他那个名称所表示的是什么观念。不过这是不能用定义来指明的(如前所说),因此,我们如果不能用同一个文字来指示出我们底意义来,则我们只能用下述两种方法。(一)人们如果知道那个简单观念所寓托的实体,而且知道它底名称,则我们如果向他们提出那个实体后,他们亦可以知道那个简单观念底名称。因此,我们如果想使乡下人明白什么是所谓“败叶”eeuille-morte色,我们就可以告他说,那种颜色正仿佛深秋萎叶飘零时的颜色。(二)不过要想使人知道,一个简单观念底名称,究竟有什么意义,则最妥当的方法是把那种实体呈示于他底感官前,给他心中产生出那个观念来,使他真正了解那个文字所表示的观念。

    15 第二,在混杂情状方面,要用定义来指明文字底意义——第二,混杂情状,尤其是道德学方面的混杂情状,大部分既然只是人心自由所组合的观念底集合体,而且它们在外面并没有实在的模型,因此,我们并不能实地指示出它们底名称有什么意义,如在简单观念底名称方面那样。不过为防止这层缺点起见,我们却能给它们以完全的,精确的定义。

    因为它们既是人心任意所形成的一些简单观念底组合体,并不与任何原型相参照,因此,人们正可以精确地知道组成它们的各种观念,正可以用确定无疑的意义来应用这些文字,正可以在必要时,完全声明它们所表示的是什么。因此,在道德学方面,人们底谈话如果不是很明白,很清晰的,则他们正该因此受到很大的惩责。因为混杂情状既然不是自然所形成的,而只是人所造作的,因此,它们底名称底精确含义——就是物种底实在本质——一定是可以为人所知道的,因此,我们在谈论其道德的事物来时,如果仍免不了不定和含混,那只是很大的疏忽和执拗。不过在谈论自然的实体时,这种情形是较为可以原谅的,因为在那里,含糊的名词正因为相反的理由,不易避免。这一层,我们以后逐渐就可以看到。

    16 道德是可以解证出的——根据这种理由,我可以说,道德学和数学一样,亦是可解证的。因为道德学的文字所表示的事物底实在本质,是可以完全知道的,而且各种事物之相符或不相符,亦是确乎可以发现出的——这正是完全的知识所依据的。人们或者会反驳说,在道德学中,我们不止应用情状底名称,而且亦应用实体底名称,因此,在这方面,亦会发生起混淆来。不过这种反驳是不合理的。因为在道德的谈论中,我们并不十分注意实体底各种属性,如人们所假设的那样。就如我们说,“人是受法律制裁的”,则我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