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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证明没人能或需要把他的所有的权利都交付给统治权。论摩西活着的时候与其死后直到王国成立之前的(2/2)

部落的事务、宣战媾和、设防城市、委派内地的法官等等事务,有与高级祭司商议之权的部落首领。此外,这也可以是全体或某些部落所授权的国王。

    我可以举出许多例子以证明我所提出的意见。这里我只举出照我看来在所有的例子中最重要的一个。当西洛米蒂奇的预言家尊耶罗包为王时,他授予他以与高级祭司商议、委派法官等权,事实上,他授予他以统治十个部落的全权,而勒候包只有统治两个部落之权。结果,耶罗包可以在他的朝廷里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其权力如约沙法在耶路撒冷那样大(《历代志》下第十九章第八节)。显然,不论是耶罗包,他是上帝所委派的国王,或耶罗包的人民都不爱摩西律法的拘束:必须接受不是他们的国王的勒候包的判断。勒候包在耶路撒冷所设置隶属于他的法官更无权管辖他们。所以希伯来统治权划分之后,每个部落中就成立了一个最高议会。忽略希伯来诸国的组织的差异把一切都混为一谈的人陷入了许多困难。

    这些例子清楚地证明了我们关于每个支派的权利的话。也许有人要问谁推选每个支派的首领的后继人;关于这一点我在《圣经》里找不到可靠的材料。但是我猜想,支派既是分为若干家庭,每个家庭由年长者充家长,所以这些家长中之长者合法地继任了首领之职,因为摩西在这些家长之中选择了七十个助手,他们和他组织成最高委员会。约书亚死后在政府中执政的那些人称之为长者。长者是一个很普通的名词,是士师的意思,我想这是谁都知道的。但是关于这一点有所决定对于我们是不太重要的。在摩西死后,不是一个人掌握一个统治者的所有之权;因为事务不是由一个人处理,也不是由一个委员会,或普遍投票所处理。而是半由一个支派,半由其余有均等地位的支派所处理,所以显而易见,摩西死后,政府既不是君主的,也不是贵族政治的,也不是平民的,而是如我们前边所说,神权政治的。这前边已经提过,说这一些就够了。应用神权政治这个名词有以下的理由:

    Ⅰ.因为政府最高的所在地是神殿。我们已经说过,只有对于它,所有的支派都是同等的公民。

    Ⅱ.因为所有的人都尽忠于他们的最高裁判者上帝,他们只对于他在心中答应服从一切。

    Ⅲ.因为在需要一个主将或独裁者的时候,只有上帝推选这样的一个人。这专由摩西用上帝的名义来指挥(《申命记》第十四章第十五节),实际上挑选了基甸、参孙、撒母耳可为证明;由此我们可以总结曰,其余忠实的领袖是用同样的方法选择的,虽然这没有明白地告诉我们。

    这些导言既已说过,现在应该研究据此以组织政权的效果,并且看一看是否其果能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守本分,统治者从不暴虐,被统治者从不背叛。

    那些运用或操政权的人,总是想法子用一种外衣以掩盖他们的强制的行动,让人看起来这种行动像是合法的。让人民相信他们的行动其动机是善的。若是他们是法律的唯一的解说的人,他们很容易做到这一点。因为显然这样他们就能有更多的自由,以实现其希求和**。如果解释法律之权归于别人之手,或者法律的条文极其明白,没人会对于其意义有什么不明了之处,则操政权的人就不那么自由了。所以我们知道,因为解释法律完全操于利未人之手(《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五节),希伯来的首领做坏事的能力就大为减少了。从利未人这一方面说来,他们与政府无干。维持他们,重视他们,完全有赖于他们对信托于他们的法律有正确的解释。不但如此,每七年就把人民召集在一个地方,由高级祭司教授法律;并且,每个人都要极其仔细,极其透彻地连续阅读法律的书(《申命记》第二十一章第九节与第六章第七节)。

    所以这些首领们若是想极其受人尊敬,为他们自身设想,就不得不按照设制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小心翼翼地处理事务,人民就会把这些首领认做上帝的王国的行政人员与上帝的代理人;首领们若不这样做,就逃不掉神谴。对于首领们无羁勒的放纵尚有一个十分重要的节制。就是军队是由二十岁到六十岁的所有的公民,没有例外,组织而成的,而且首领们不能雇用任何外籍的人当兵。我说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国君们可以仅借用钱雇用的军队来压制人民,而对于国君们再也没有比民兵的自由权更可怕的了。这些民兵们用他们的勇敢、辛苦和热血把国家的自由和光荣建立了起来。所以,当亚历山大第二次要和大力雅打仗的时候,听了巴米尼劝告的话之后,并没有责备给了这样的劝告的巴米尼,而责备了站在一边的包利柏商。因为,正如柯提斯所说(第四章第十三节),在不久之前过于严厉地责备了巴米尼之后,他并没有敢再责备他。马其顿人的他所惧怕的这种自由一直到他俘虏从军的数目超过了他自己的人民以后,他才克服了。只有在那个时候他才大发雷霆,他这种忿怒是前此由于国中首要人的自主所遏制而不得发的。

    通常的国家其君王惯于把胜利的全部光荣攫为己有。如果民兵的这种自主能够约束这些君王,则对于希伯来的首领们就更是有效的。这些首领的士兵其从事于争战,不是为一个君主的光荣,而是为上帝的光荣,是得到神的同意才去打仗的。

    我们也不要忘了希伯来的首领们其联合完全是由于宗教的羁勒。因此之故,如果他们之中有人违犯了神权,就会为其余的人以一个敌人对待他,合法地压服他。

    此外还有一种节制,就是怕有一个新的预言家兴起。因为一个人其生活毫无疵瑕,能够用某些神迹证明他真是一个预言家,他事头上是已经得到了统制之权。此统制之权,其授予于他是以上帝的名义单独启示于他的,与前此授与摩西一样;不是像首领们仅仅通过高级祭司的。没有疑问,这样的一个人不引用被压迫的人民以为己助,并且用些无关重要的神迹使他们对于他所想望的都相信。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事情都办得井井有条,这个首领就可以及时准备;预言家须得他的认可,须受检查是否生活真是毫无疵瑕,是否预言家受天之命的神迹没有可议的余地。而且,是否他要用主的名所说明的教义与大家认可的教旨以及国家的一般的法律相合。若是他的证件不足,或他的教旨是新颖的,就可以合法地把他处死或容纳,这完全由首领负责,他有全权。

    不但如此,首领们在身分或出身方面并不高于别人,只是因他们的年纪与本身的资格而处理政务。最后,不管是首领们或是军队,都没有理由爱好战争而反对和平。一个人在军营里是个士兵,在街上就是个公民;在军营里是个首领,在法庭里就是个法官;在军营里是个将帅,在国中就是个统治者。所以没人会为打仗而想打仗,而是为保持和平和自由而想打仗;也许首领们竭力避免变迁,这样就不必请示于高级祭司,就不必蒙站在高级祭司面前的这种耻辱。

    约束首领们的预防办法就讲到这里为止。现在我们须看一看约束人民的办法是什么。而这些办法分明地见于社会组织的基础之中。

    凡对于此事略加注意的人就会明白国家之形成,其办法是在一般公民的心中养成极热烈的爱国之心。如此则人民极不容易起叛国之心。宁愿忍受一切,而不愿受外国人的羁绊。他们把权利交给上帝之后,他们就认为他们的王国是属于上帝。他们自己是上帝的儿女。别的国家他们认为是上帝的敌人,对之怀有强烈的仇恨(他们以此为虔诚,见《诗篇》第一百二十四篇第二十一、第二十二节)。在他们看来,没有比立誓效忠于一个外国人答应服从于他再可怕的了。背叛自己的国家,也就是自己崇拜的上帝的王国,他们不能想像再有比这个更罪大恶极的了。

    那时认为如有人在国外住下来,那是心术不好的。因为他们是借崇拜上帝以结成一体。此对上帝的崇拜是不能在别处进行的。只有他们自己的国土是认为神圣的。世界上其余的地方认为是不洁与不敬神的。

    被迫流放的大卫对扫罗有以下诉苦的话:“如果他们是鼓动你反对我的人的子女,他们应在主的前面被人诅咒;因为他们今天已把我赶出来,不许我居留在上帝遗留下来的地方,他们说道,去,侍奉别的神吧”(《撒母耳记》上第二十六章第十九节)。我们应该特别说明,也是因为这个道理,没有一个公民曾经被流放过。曾经作恶的人是要受惩罚的,但是不能受辱。

    这样说来,希伯来人对于他们的国家之爱不仅仅是爱国之心,也是敬神之心,用每天的礼仪来养育,以致他们对于别的国家的仇恨必是已经深入于他们的本性之中了。他们每日都举行的礼拜不仅是与别的国家的礼拜有所不同(由于他们是一个特殊的民族,并且完全与别的民族隔绝,自是不同的),是绝对相反的。这种一日复一日的斥责,自然而然地养成一种不可磨灭的仇恨,深深地长在心中,因为各种仇恨之中,以由于极度的虔敬而来的是最为深固的了。此种仇恨其自身即被人认为是敬神的。煽动这种仇恨,使之愈来愈甚,也不是没有一个总的原因,因为这是互为影响的;邻国对于犹太人其仇恨也是一样强烈的。

    至于不受人的统治,对于他们国家的专诚,对于所有别人的绝对权,一种仇恨不但是许可的,而且以为是敬神的,对于他们同类的轻蔑,他们的风俗与宗教仪式的特异,我再重复一次,加强犹太人为他们的国家以非常的坚忍与勇气忍受一切之心的所有以上这些原因的效果是如何之大,立刻就可以为理智所认识,并为经验所证明。只要城池还存在,他们对于外人的统治就不能忍受;因此之故,他们称耶路撒冷为“一个反叛的城”(《以斯拉记》第四章第十二节)。他们的国家在重建之后(这不过是第一个国家的一个影子而已,因为那些高级祭司们已经把支派的首领们的权力篡夺过来),罗马人好不容易把它毁掉了,这有太西特可以为证(《历史》,第二章第四节):“威斯柏辛已经结束了对犹太人的战争,放弃了围困耶路撒冷,以为这是一件艰巨的工作,此乃是由于犹太人的性格与其迷信之坚强,而不是由于被围困的人尚有气力以满足生活之必需。”

    但是除了个人的意见所举的特点之外,有一特点是为这一个国家所特有的,对于保持公民的友爱,遏止逃亡与放弃国家的思想,是很重要的。此无他,即利己是也。这是人类所有的行动的力量与生命。在希伯来国这特别是有保证的,因为任何别的地方都没有像这一个社会的公民其财产是那么有保障的。因为他们对于土地之所有和他们的首领们是均等的。他们对于地亩有永久权。因为如果有人由于贫困不得不卖出他的田地或草地,他在五十年节那一年又原璧收回来。还有一些类似的法令以防不动产的转让。

    还有一层,在这一个国家中,人对于其邻人,也就是说,对于其同胞之义务以最大虔敬之心行之,以为这是获得君王上帝的荣宠的方法。在这样的一个国家中,贫困是比在任何别的地方容易容忍的。所以希伯来的公民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比在他们自己的国家中富庶。出了国的边境,他们遇到的只有损失与受辱。

    下列各点对于使他们不出外以及防止内战与免除发生争端,都是很重要的。人都没侍奉他的同仁的义务,只有侍奉上帝的义务,同时对于同国的人的慈善与仁爱认为是最高的虔敬,此对于同胞之情有不少是由对于外国之普遍的憎恨与外国对他们憎恨养成的。更有进者,他们自幼至长在服从方面所受的严格的训练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为他们的行动必须遵从法律的固定的规条。一个人想耕田的时候也许不能耕田,而是他只能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年份,一次用一种牲畜耕田;所以,他也许只能用某种方法在某种季节播种与收获。事实上他的一生是一个服从的长期的学校(见第五章论礼仪的用处);这样的习惯之养成是由于服从好像是自由而不是奴役,而且人希求所让做的而不希求所禁止的。尚有一事,对于这种结果颇有助力,就是,在一年的一定季节中,人民必须尽兴地休息与欢乐,这不是为他们自己的快乐,而是这样他们才能高高兴兴地崇拜上帝。

    他们在主之前每年欢宴三次;每礼拜的第七天不许他们做任何工作,以从事休息;除此以外,还有别的时节,没有不良影响的欢乐和宴饮不仅是许可的,而且是受命要做的。我以为比这个影响人心更好的方法是想不出来的,因为再也没有比出自虔敬的喜悦,景仰与爱的混合体这种引诱更强有力了。经过反复的重复不易失掉效力,因为各种佳节的仪式是有变化的,很少重复。此外还有对于神殿庄重的崇敬,大家是极其小心地培养的,由于将近神殿之前他们必须行的仪节,他们极其崇敬神殿。即使到现在,犹太人读到摩拿西所犯的罪行,他竟胆敢把一个偶像放在神殿里,也是不寒而栗的。律法小心地保存在至圣所的最深处,对于人们也是崇敬之物。所以,流行的传闻与谬见在此是不足怕的,因为没有人对于神圣的事物敢于有所决断,而是不用理智,大家都觉得必须听从在神殿中所接受的上帝的回答所下的命令,遵守上帝所立的一切律法。

    我想现在我已把希伯来国主要之点解说清楚了,虽然说得很简短。律法常使希伯来人顺从。现在我应研究一下常常使人犯法的原因,最后讲到他们的国家的完全复灭。也许有人要告诉我这是由于他们的硬心肠;可是说这话是幼稚的,因为为什么这个民族的心肠会比别的民族的心肠更硬呢?那是天性使然吗?

    但是,个人是天性养成的,天性则不足以造成不同的民族。民族与民族之差是由于他们的语言、风俗与法律的不同;而由于最后说的两项,即风俗与法律,他们可能有一种特具的性情,一种特具的生活方式与特有的偏见。那么,如果希伯来人比别的民族心肠硬,其咎是在他们的法律与风俗。

    这当然是真的,意思是说,如果上帝原来意在他们的主权更能久远,他是会给他们以别种仪式与法律的,是会建立一个不同的政体的。所以我们只能说,他们的上帝对他们发了怒,不止如耶利米所说,由于建造这座城,甚至也是因为他们的法律的设制。

    这一点有《以西结书》第二十章第二十五节可以为证:“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谨守不能使人活着的恶规。因他们将一切初生的经火,我就任凭他们在这供献的事上玷污自己,好叫他们凄凉,使他们知道我是主。”

    为的是了解这些话和希伯来国的灭亡,我们必须记得,最初意在把祭司的全部职务都托交于初生的人,不交于利未人(见《民数记》第八章第十七节)。除利未人之外,当所有的支派都崇拜金犊的时候,初生的才被摒斥和玷污,选出利未人来以代之(《申命记》第十章第八节)。当我把这种变化加以思索的时候,我有意叫出太西特的话来。那时上帝的目的不在犹太人的安全,而在报仇。律法本应是为促进人民的节操、幸福和安全,而天心竟然震怒,创制律例意在报复,旨在惩罚,我对此大吃一惊。这样,法律就不像是法律,就是说,人民的保障,而是痛苦与惩治了。

    人民所不得不赠给利未人与祭司们的礼物——初生子的超度,欠利未人的人头税,专由利未人行圣礼的这种特权——我说,所有这些都是对人民的没有尽期的责难,长期让人想到他们所受的摒斥与侮辱。不但如此,我们未尝不可以断言,利未人总是不断地把责言加之于他们,因为在成千整万的人之中,必有不少的人对于神学喋喋不休,而又不求甚解。所以人们养成一种习惯,密切注意利未人的行动,其实利未人也是人;养成一种习惯把一个人的过失加之于整个团体,不断地发出怨言。

    除此以外,尚须使他们所憎恨的而且与他们没有血统关系的人不做事。当供应缺乏的时候,这似乎是特别可悲的。这样说来,如果在太平无事,动人听闻的奇迹不再发生,极有权威的人不出现的时候,人民的易怒和贪婪的脾气就冷静起来,最后废弃了一种崇拜,(这种崇拜虽然是神圣的,却也是让人难堪的,甚至是有敌意的,)寻求一些什么新的东西,这是无足怪的。首领们为获得统治权,总是采取博得人民的同情与疏远高级祭司的这种流行的办法。他们竟答应了他们的要求,采行一种新的崇拜,我们对此能大惊小怪吗?若使当初国家是照原来的意思形成的,则各支派的权利与荣誉就会是平等的,事事就会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谁会愿意侵犯他的同族的宗教之权呢?除了赡养自己的弟兄与父母以尽宗教上的义务,一个人还何所求呢?谁不乐得承受他们在法律方面的解释,与通过他们接受上帝的回答呢?

    如果大家都有充当祭司之权,各支派就会更加团结了。如果利未人之被选当初不是出于忿怒与报复,一切危险就会免除了。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希伯来人已经冒犯了他们的上帝,正如《以西结书》上所说,上帝在他们的供献的事上,拒绝一切初生的经火以玷污他们,这样他可以毁灭他们。

    这一段也为他们的历史所证实。荒原中的人们一安逸富庶地生活起来,有些出身高贵的人就开始对推选利未人这件事反抗起来,使人因此相信摩西没有遵守上帝的命令办事,而是为他们自己的快乐行事,因为他尽先推选自己的支派,并且把高级祭司的职位永久赐给他的哥哥。所以他们就鼓动起一群人来见他,喊着说,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神圣的,他不应该把自己抬得比别人高。摩西不能和他们讲道理使他们平静;但是,为保证宗教,有一奇迹出来干与,那些人都灭亡了。然后全体人民又造过一次反,他们相信他们的勇士没有被上帝的判罪处死,而是因被摩西策划而处死的。在一次大屠杀或疾疫之后,由于营养不足,叛乱平息了,但是其平息是大家宁愿死而不愿在这种情况下生活着。

    我应该说叛乱停止了,而不应该说和睦调协又建立了起来。这可以证之于《圣经》(《申命记》第三十一章第二十一节),在那里上帝在对摩西预言他死后人们要放弃神的崇拜之后,这样说:“我未领他们到我所起誓应许之地以先,他们所怀的意念我都知道了。”过了一会儿(第三十一章第二十七节),摩西说:“因为我知道你们是悖逆的,是硬着颈项的。我今日还活着与你们同在,你们尚且悖逆上帝,何况我死后呢!”

    我们大家都知道,果然应验了他的话。大的变动、极端的放纵、奢侈、无情滋长起来;情形是每况愈下,等到后来,人民在屡被征服之后,就公开地与神权绝裂,想要一个人做国王,如是则政府的所在能成为法庭,而不是神殿,各支派才是属于他们国王的同等的公民,而不属于神权与高级祭司。

    这样就为新的叛乱产生了大量的材料,终于招致了整个国家的灭亡。国王们因统治不稳,最为猜忌,在他们自己的国内绝不能容忍另一个统治权。从平民中选出来的开头一些国君对于他们所得到的高位引为满足;但是他们的儿子们则不是如此,他们的王位是由世袭得来的,他们就渐渐开始有些兴革,为的是把所有的统治权都操之于他们之手。大致说来,这一点他们没能做到,只要立法权不属他们,而操之于把律法藏之于至圣所,并为人民解释律法的高级祭司之手。这样说来,国君们与人民一样都须遵守法律,不能废弃法律,或以同等的权力创制新的法律;不但如此,利未人不使他们与闻宗教上的事务,国王与人民都是不洁的。最后,国家整个的安全系于一个人的意志,如果那个人看来是一个预言家;他们曾看见过这样的一个例子,就是,撒母耳是如何完全,如何容易能使唤扫罗,因为一有不听命令,他就可以把统治之权转到大卫的手里。所以国王们见到在他们的国内有另一个统治权,他们行使的统治权是不稳固的。

    为的是克服这些困难,他们允许把别的神殿献给神,这样也许就再不必与利未人商酌;他们也找出许多以上帝的名义预言的人来,这样他们才有他们自己的人来与真的预言家作对。但是,尽管他们做了不少的努力,他们终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因为预言家们对于意外有所准备,等候适当的机会,例如一个新君临政,那总是不稳的,那时前君的记忆还是鲜明的。在这个时候,他们不难借神权宣布国王是暴虐的,能提出一个很有道德的勇士来恢复神权,合法地获得统治权,或统治权的一部分。可是,就是这样预言家们也不能多所成就。他们确能铲除一个暴君;但是,他们只能以付出内战流血的代价以设置另一暴君以代之。除此而外,别无能为,其所以如此,是有一些原因的。倾轧和内战没有终了的时候,因为违犯神权的根源总是一样的,只有把国家重新布置,才会把这些根源去掉。

    我们现在已经看见宗教是怎么输入希伯来国的,如何这个国家或许本可以延续久远,如果立法者(上帝)的公正的忿怒容许的话。既是这是不可能的,这个国家当然到时就消灭了。我现在只是谈第一个国家,因为第二个只是第一个的影子,这是因为人民受他们所属从的波斯人的权利的束缚的缘故。在自由恢复了之后,高级祭司们篡夺了管理政务的长官的权力,这样就获得了绝对的统治权。祭司们心中燃烧着热火,想同时掌管政权、君权、高级祭司的职务。所以我就无需乎再讲第二个国家。在我们认为第一个国家是能经久的这个范围内来说,是否能够模仿这个国家,以及是否尽力仿效它就是信神的,这可于下文见之。我只想请人注意已经指出的原则,以为最后的结论,即是,从我们在本章中所说看来,显然可见,神权或宗教之权是起源于一个契约。若没有这样的契约,则只有天赋之权存在。希伯来人没有宗教上的义务对于不在契约之中的国家表示虔敬之心,而只是对他们同国的人民有这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