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章 论奇迹(1/2)

    有些人惯于称非人力所能理解的知识为神的,所以他们也把原因不明的事物称为神的或上帝所做的。因为一般人认为非常的或一反他们对自然所形成的概念的事故表示上帝的力量与天意表示得最为明白。特别是如果这样的事故给他们带来一些好处或方便。他们认为当自然在他们的想像中走出了常轨的时候,这对于上帝的存在供给最明白的证据。因此他们相信用天然的原因来解释或设法理解奇迹现象的人,是在否定上帝和天命。的确,他们认为自然循常轨运行就是上帝不活动的时候。反过来说,上帝有所施为的时候,自然的力量与原因是没有作用的。这样说来,他们认为有两种不同的力量,上帝的力量与自然的力量,虽然就某种意义来说,自然的力量是为上帝所决定(大多数人现在这样相信),为上帝所创造。究竟他们所谓上帝的力量与自然的力量是什么,他们所谓上帝和自然是什么,他们并不晓得。他们只是以为上帝的能力好像是一个君主的权力,而自然的能力是力与能量。

    一般大众称异乎寻常的现象为奇迹。一半是出自虔敬,一半是为反对学科学的人,他们宁愿对于自然原因安于一无所知,只愿意听他们最不了解的事物,也就最崇拜这样的事物。事实上,普通一般人只能崇拜上帝,以为万物都出自上帝的力量,把自然的原因取消,认为事物之发生是自然而然的。只是当认为自然的力量受制于上帝的力量的时候,才崇拜上帝的力量。

    这种观念好像是起于早时的犹太人。他们看见四周的非犹太人崇拜有形的神,如太阳、月亮、地、水、气等。为的是让人相信这种神是微弱的、不定的、无常的,他们告诉人家他们自己受一位无形的神的支配。把他们所遇的奇迹讲述了一番。还想法证明他们所崇拜的上帝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安排了整个自然界。这种观念很让人喜欢。现在人还一直以为有奇迹这种事,这样他们才可以相信他们是上帝的中意的人,并且上帝创造支配万物其最终极的原因也是为此。

    人在糊涂的时候什么主张不可提出呢!关于上帝或自然,他们毫没有正确的观念。他们把上帝的命令与人的命令分不清楚。他们心目中的自然是很狭隘的。以为人是自然的主要部分!述说关于自然与奇迹的这些普通的观念与偏见,我已用了不少篇幅。但是为提供正规的论证起见,我要证明:

    Ⅰ.自然是不能违背的,而是有确定不移的秩序的。同时我也要解释奇迹是什么意思。

    Ⅱ.上帝的性质与存在,不能由奇迹而知,因而天命也不能由奇迹而知。倒是由自然的确定不移的秩序更容易窥察出来。

    Ⅲ.《圣经》中上帝的命令、意志与神意(我要用《圣经》中的例子来证明)只是指必然遵循自然永久的法则的自然秩序而言。

    Ⅳ.最后,我要讲一讲解释《圣经》上的奇迹的方法,以及关于讲述奇迹要注意的主要之点。

    这就是本章中所要讨论的主要题目,我认为这颇有助于达到本书的目的。

    由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讲的神律,很容易证明我们的第一点,就是,上帝所意欲与决定的一切都和永久的必然与真理有关,因为我们曾经证明上帝的理解与意志是一回事。说上帝意在一件事物,就等于说上帝了解那件事物。所以,上帝了解一件事物的本真,这是神性与至善使之不得不然。上帝照事物的本真意欲一件事物,也是不得不然。那么,因为只有天命之所欲才是真实的,显然自然的普遍法则是上帝之命,遵循神性的必然与至善。所以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自然界任何事物也就必然违反神命、神性与神的智力,也就是,若是有人说上帝之所施为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他事实上就不得不说上帝之所为违反了上帝自己的性质——这显然是荒谬的。由同一前提也很容易证明,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其本身就是神的力量与效能,而且神的力量就是上帝的本质。但是这一点我愿暂时放下,存而不论。

    所以,自然界的事物①是没有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不但如此,不与普遍的法则相合,不遵循普遍的法则的事物是没有的。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是由于上帝的意志与永恒的天命。那就是说,如我们方才所指出的,无论什么事物其发生都是遵循法则与规律的。此法则与规律都和永恒的必然性与真理有关。所以自然永远遵守法则与规律。此法则与规律含有永恒的必然真理,虽然不一定为人所知。以此之故,自然有一个固定不移的秩序。说自然的法则有的地方合用,但是不尽合用,把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加以限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因为自然的效能与力量就是上帝的效能与力量,自然的法则规律就是上帝的指令。所以应该相信,自然的力量是无穷的。自然法则至为广大。凡神的智力意想所及,都能包容;唯一另外的一种说法是上帝把自然创造得很柔弱,给自然制定的法则很空乏,若是上帝要自然不致消灭,要事物合乎上帝的意想,上帝就不得不常常帮助自然。这种结论,依我看来,是很不合理的。还有,自然界的事事物物既都遵循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既然凡神智意想所及都包容在内,自然既有固定不移的理法,当然奇迹只能看做是和人的意见有关。奇迹只是指的一些事物,其自然的原因是不能为我们,或无论如何,为写奇迹或讲述奇迹的人用普通的现象来解释的。

    ①注意,我在这里所谓“自然界”的意义,不仅是指物质及其变形,而且指特质以外的的无穷的其他的东西。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奇迹就是一件不能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不能确指其与何种自然界的运行有关的事。但是,既是奇迹是按一般人的理解力形成的,大众对于自然的运行毫无所知,当然古时的人把凡是不能用没有教育的人所采取的方法所能解释的,就都目之为奇迹,如诉之于记忆,回忆类似屡见的事件,就是没有教育的人采取的方法。他们对类似屡见的事物就不惊奇。因为大多数的人以为,对于一件事物不再惊奇的时候,他们就对于这件事物十分了解了。这样说来,古时的人以及现在大多数的人,对于奇迹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判断的标准。所以无疑地《圣经》中有许多事情是按奇迹讲述的。这些事物的原因是不难用自然界已经确定了的作用来解释。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说到一些,说在约书亚的时候太阳站住不动了,在亚哈兹的时候太阳向回走。以后在本章中讲到怎样解释奇迹的时候,我们对于这一点,不久还要多所论列。

    现在我们应该进而讨论第二点,说明我们不能借奇迹对于上帝的本质、存在和天命有所了解。而这些真理倒是由自然界固定不移的秩序更容易窥察出来。

    我现在着手论证。因为上帝的存在不是自明的①,那就必须自观念推论而得,这种观念的真实是确切无疑的,不能想像有任何能力可以加以驳斥。若是使我们的结论确切,无可置疑,当我们从那些观念以推断上帝的存在的时候,我们觉得那些观念当然应该如此。因为如果我们能够想像这种观念可以为什么力量所驳斥,我们就要对这些观念所含的真理加以怀疑,怀疑上帝存在这个结论,对于任何事物都不确信。而且我们知道,一种事物若不与这些根本的观念相合或相反,则这种事物就不能与自然相合或相反。所以若是我们想像有任何力量在自然界做出违反自然规律的事,那也就违反我们的根本观念,我们就须认其为背理或对于我们的根本观念加以怀疑(如方才所说),因此对于上帝的存在以及凡所觉察的事物都加以怀疑。所以,奇迹若是指一些反乎自然规律的事物,不但不能证明上帝的存在,反使我们怀疑上帝的存在。我们对于上帝的存在本来毫不怀疑,因为我们知道自然界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

    ①只要是我们对于上帝没有清晰明确的观念,只有模糊的观念,我们就怀疑上帝的存在,因此也就怀疑一切别的东西的存在。因为正如一个不确切了解三角形的性质的人不知道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因此对于神性不清楚的人是不明白存在是属于上帝的性质的。那么,为的是对于上帝的性质有清晰明确的概念,必须注意一些很简单的概念,名曰一般的概念。借这些概念之助以连结我们对上帝的性质的特性所形成的概念。然后我们才明白上帝必然存在,上帝是无所不在的。所有我们的概念,其中都包含上帝的性质,借上帝的性质以形成。最后,我们知道,所有我们的完全无缺的观念都是真实的。关于此点请参看拙作《用几何学以说明笛卡儿哲学的原理》一书的绪论。

    我们姑以奇迹是指不能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的事物。这有两种可能的意思。一是有自然的原因,但非人的智力所能省察。一是除上帝与上帝的意旨以外,没有原因。但是,因为一切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物也只是由上帝的意志与力量而发生,所以,一件奇迹,无论有没有自然原因,是不能用原因来解释的结果,也就是非人所能理解的现象。但是,自这样的一种现象,至少自非人所能理解的现象,我们是得不到知识的。凡我们分明理解的事物都应该是自明的,或其所以明白易晓是借别的明白了解的事物所使然。因此之故,自一奇迹或我们所不能了解的现象,我们是不能得到关于上帝的本质、存在、或任何关于上帝或自然的知识的。我们若是晓得万物都是为上帝所制定,所认可,自然循上帝的本质而运行,自然的法则是上帝的永恒的命令与意志,我们就不得不得一结论曰:我们对于上帝与上帝的天命的知识,随我们对自然的知识与清楚的认识的增长而增加,如自然如何有赖于自然的根本原因,自然如何循永恒的规律而运行。所以,就我们的理解所及,那些为我们所分明了解的现象,比那些为我们所茫然不解的现象更应称为上帝的作品,与上帝的意志有关,虽然我们所茫然不解的现象能有力地动人的想像,使人不禁称奇。

    只有为我们所分明理解的现象才能提高我们对上帝的认识,极其清楚地指示上帝的意向与命令。显然,对于一件事物无法解释,就归之于上帝的意志的人是懒汉。真的,这是表示愚昧无知的一种可笑的方法。并且,即使以为从奇迹可以有所推断,我们绝不能自奇迹以推断上帝的存在。因为一件奇迹是有定限的,乃是一固定有限的力量之表现。所以我们绝不能从这种结果来推断一原因的存在,推断那个原因的力量是无限的。充其量,只能推断一种原因,此原因的力量比该结果的力量大。我说充其量,因为一个现象可以是很多原因并发的结果。此现象的力量可以小于这些原因综合的力量,但是远大于任一原因的力量。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我们已经说过,自然的规律广大无限,且我们认为好像是永恒的。自然固定不移地循自然律而运行。所以这种规律在某种程度上给我们指明上帝的无限、永恒与不变。

    所以我们可以断言,我们不能借奇迹以获得关于上帝的存在与天命的知识。但是我们很容易从自然的固定不移的条理以推断之。我这里所谓奇迹,是指非人所能理解的事物而言。因为若认为奇迹毁灭或破坏自然的条理或规律,奇迹不但不能给我们以知识,反把我们本来所有的取消,使我怀疑上帝与所有的一切。

    我也不承认一件违反自然律的事物和一件超乎自然律的事物有什么不同。(有人说超乎自然律的事物,并不违反自然,不过自然不足以产生或影响这件事物。)因为奇迹发生于自然之中,不是在自然的范围之外(虽然其本身可以说是超自然的),所以必是扰乱自然的秩序的。可是我们以为自然的秩序是固定不变,合乎上帝的命令的。所以,如果在自然中有不遵循自然律的什么事情发生,也就违反上帝在自然中借普遍的自然律所已建立的永恒的条理。所以也就违反上帝的性质与规律,所以,相信有这种事就要使人怀疑一切,趋于无神论一途。

    我想我现在已经充分证实了我的第二论点,所以我们又可以得结论曰:奇迹无论是违反自然,或超乎自然的范围之外,简直是背理无稽之谈。所以《圣经》中说的奇迹只是指自然的一件人所不能理解或认为不能理解的事。在进而谈我的第三论点之前,我要举《圣经》以为我说不能自奇迹以认识上帝的根据。《圣经》中并没有公然有这种说法,但是很容易从几段中推论出来。第一,在一段中摩西下令说(《申命记》第十三章),假的预言家应该处死,哪怕他能做出奇迹来:“如果在你们众人中有预言家出现,给你显神迹奇事,那神迹奇事应验,说我们信从别的神罢,……你不要听那个预言家的话,因为这是你的主上帝试验你,那个预言家应被处死。”由此可知,甚至假预言家都可以做出奇迹来;人若不真正认识上帝爱上帝,他们由于奇迹容易信从真的上帝,也容易信从假的神。因为又说道:“主你的上帝试验你,这样他就知道你是否全心全意爱他。”

    并且,以色列人由所有他们的奇迹,对于上帝不能得一正确的概念。此由他们的经验可以证明,因为在他们相信摩西已经离开了他们的时候,他们请求亚伦给他们有形的神,他们由于奇迹所形成的神的观念是:一只小牛。

    虽然亚萨听见讲过很多奇迹,可是他对于上帝的天命有所怀疑,若不是他最末体会了真正的幸福,他是会走入邪路的。(见《诗篇》第八十三篇)所罗门在犹太国最昌盛的时候,也以为万事万物似是偶然发生的。(见《传道书》第三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节和第九章第二、三等节)

    最后,几乎所有的预言家都难以把自然界的条理与人事和他们对于上帝的天命所形成的概念调和起来,而借清晰的概念,不借奇迹来理解事物的哲学家们,倒觉得这事极其容易,至少有些哲学家们是如此,他们以为真正的幸福完全在于道德和心的宁静。他们的目的是听命于自然,而不使自然听命于他们。这些人深信上帝按普遍规律的要求以支配自然,不按人性特殊规律的要求以支配自然。所以他们深信上帝的经营不但包举人类,而且也总括整个自然。

    所以从《圣经》看来,显而易见,奇迹不能使人对于上帝有所认识,也不能清楚地使我们对于天命有所领会。至于《圣经》中常有这样的话说,上帝做出奇迹使人容易晓得他,如在《出埃及记》第十章第二节中说,他欺骗了埃及人,并且显神迹,这样以色列人可以知道他是上帝。这并不是说奇迹真将这个真理示人。这只是说犹太人所持的意见容易使他们相信奇迹。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说过,预言家所举的理由,或由启示中所见的理由,不尽与普遍的人所共有的观念相合,而是与所持的理论相合(无论这理论是多么荒谬的),与接受启示的人的意见或圣灵要感悟的人的意见相合。

    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引了许多《圣经》上的例子为证。我还可以引保罗为例。希腊人觉得保罗是希腊人,犹太人觉得保罗是犹太人。但是,虽然这些奇迹能够从埃及人与犹太人的观点使埃及人和犹太人信服,这些奇迹不能给人以关于上帝的正确的观念与知识。只能够使他们承认有一个神,比他们所知道的一切都有力。并且这个神特别加护于犹太人。犹太人的一切事情正在那个时候居然有个圆满的结局。奇迹不能使他们知道上帝加护于一切的人。只有哲学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