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1/2)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说明,神律使人确实幸福,教人过纯正的生活。人人都具有神律,并且我们探其本源,是来自人的天性,不得不认为神律是天赋于人的,并且可以说是深入人心的。

    但是,《旧约》中只为希伯来人所制定的仪式适合于希伯来国,大部分只能为整个社会所遵守,不为个人所奉行。显然这种仪式不是神律的一部分,和幸福德行毫无关系,只是和希伯来人之为神选有关,也就是(我已在第三章中说过)和他们现世**幸福和他们的国家的安宁有关。所以那个国家存在的时候,那些仪式才有效。若是《旧约》里说仪式是上帝的法则,这只是因为仪式是以启示为基础,也可以说是以启示的本质为基础。可是,因为无论多么明白的道理都不足以说服普通的神学家,我要引《圣经》来做我这里所说的根据。为更要明白起见,我要说明,这些仪式为什么和如何有助于犹太国的发迹和保持。以西赛清楚地讲明神律的本意是指纯正生活那个普遍的法则而言,并不是指典礼仪式。在第一章第十节中这位预言家号召他的国人细听他讲神律。他先排斥各种祭祀和节期,最后他用这几句话把神律加以概括:“不要再做坏事。学着做好事。寻求公平,解救受压制的人。”在《诗篇》第四十篇第七至第九节中所给的证据也是一样地明显。其中作赞美歌者对上帝说:“你并不要求祭祀和供物。你打开了我的耳朵。你不需要烧的供物和赎罪供物。我的上帝啊,我高兴顺从你的意旨。不但如此,你的法则是在我的心里。”这里做赞美歌者只把刻在他心里的算做上帝的法则。礼仪不算上帝的法则,因为礼仪之所以好和刻在心上只是因为惯例使然,而不是因为本身有什么固有的价值。

    《圣经》的别的段落也可以为这个真理之证,不过以上所举两段也就够了。读《圣经》我们也可以知道礼仪无补于幸福,不过只和国家的现世的兴盛有关而已。因为奉行仪式所可以得到的报酬,只是现世的利益和欢乐。遵奉普遍的神律才有幸福。在平常认为是摩西所做的所有的五书中,我已说过,在现世的利益之外如荣誉,声名,胜利,富有,享受,健康等,并没许给任何东西。在这五书中,除礼仪之外,包含许多道德上的格言。这些格言好像不是可以普遍用于所有人的道德训条。而是一些特别适应希伯来人的智力和性格的号令,不过只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而已。例如,摩西并不以一个预言家的身份告诫犹太人不可杀人,不可偷盗。而只是以一个立法者和审判官的身分来发布这些戒律。他并不把这个教义加以推究,而是对于违背这个戒律附以惩处,这种惩处也许随不同的国度而有所不同,而且确也有所不同,这也很适当。至于不可通奸的这条训令之发布,也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因为,若是其原意是道德的训条,不但和国家的福利有关,而且也涉及个人的安宁和幸福,那么摩西就会不但以外表的行为为不当,并且,如耶稣所为,对于心里默认也要加以非难。耶稣只是教以普遍的道德上的教训。也是因为这个理由,许给一种来世的报酬,而不许给今世的报酬。我已说过,耶稣被打发到世界来,不是为维持国家,也不是为立下法律,而只是为教导普遍的道德律。所以我们不难了解,他决没有意思要废除摩西的律法,因为他并没有提出他自己的新的律法来。他只是意在教导道德的训条,把道德的训条和国家的法律分开。法利赛人因为出于无知,以为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摩西律就是道德的总体。其实不然,这些法律只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其目的与其说是在指导犹太人,无宁说是在约束他们。但是我们且回到我们的原题,引证《圣经》的一些别的段落,在那些段落里讲明,现世的利益是遵守礼仪法则的报酬,幸福是遵守普遍法则的报酬。

    在预言家中要以以赛亚把这一点说得最为清楚。在非难伪善以后,他以为对自己和世人当许以自由和慈善,并许以这样的报酬:“然后你的光明就像晨光一样射出来,你的健康很快地增进,你的正直要走在你前,主的光荣要做你的报酬”(第五十八章第八节)。在离这段不远的地方,他劝人守安息日,他应许:“以后你就喜欢主,我就使你骑在世界上最高的地方,用你的父亲雅各的遗产来赡养你。因为这是主亲口说出的。”这样说来,预言家对于授予人自由和行慈善的人,许以健全的精神和健全的身体,就是在死后也可以得到主的光荣。而为严格奉行礼仪只许以政权稳固、繁荣、和现世的幸福。

    在《诗篇》第十五篇和第二十四篇中,没有提到礼仪,只提到道德的训条,因为只有幸福的问题。并且许给幸福是象征性的。当然“上帝的山,”和“他的帐篷和里面住的人,”这些辞句是指幸福和灵魂的安宁,并不是指耶路撒冷实际上的山和摩西的帐篷,因为里边并没有住人,只有利未的儿子们在那里服役。不但如此,我在上章所提到的所罗门的那些句子,为培养理智和智慧,都许以真正的幸福,因为有智慧,最后就懂得怕上帝,认识上帝。

    犹太国灭亡之后,犹太人不一定非遵守他们的礼节不可,这从《耶利米书》可以看得很明显。因为当这位预言家看到并且预言城即将破灭的时候,他说上帝只喜欢那些知道并且懂得上帝在世上实行仁爱,公平和正义的人。只有这些人才值得赞扬。(《耶利米书》第九章第二十三节)好像在城破灭以后,上帝说他除了需要犹太人遵守自然律以外,并不需要犹太人做任何事情。自然律是任何人都须遵守的。

    《新约》也证实了这种看法,因为在《新约》中只教导道德的训条,把天国许做一种报酬。而在使徒们开始对非犹太人宣讲福音之后,他们并没讲到遵守礼节的事。法利赛人在国家灭亡之后,的确继续行这些礼节,但是其目的是在反对基督徒,而不是在取悦于上帝。因为在城第一次破灭之后,当他们被俘到巴比伦的时候,据我所知,他们那时还没有分什么宗派,他们便马上把他们的礼节置之度外,和摩西律告别,把国家的风俗忘在脑后,以为是完全无足轻重,就和别的民族混杂起来。这我们可以从《以斯拉书》和《尼希米书》中充分地看出来。所以我们毫无疑问,他们在国家灭亡之后,并不比国家开始灭亡之前,在未出埃及和别的民族共处的时候更受摩西律的约束。除自然律外,并且,毫无疑问,除了他们所在国的和神的自然律相合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特殊法律的支配。

    至于《旧约》中亚伯拉罕的子孙以撒,雅各等奉献祭祀,我想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在鼓舞他们的虔敬之心。因为他们的心自幼就已对祭祀习惯了。我们知道祭祀一观念自以诺的时候,就已是普遍的了。所以他们从祭祀可以得到很有力的激发。

    这样说来,亚伯拉罕的子孙祭祀,并不是遵什么神权之命,也不是因神律基本的原则而祭祀,那不过只是随那时的风俗而已。并且,如果他们祭祀的时候遵守什么法令条例,那只是他们所在国的条例,这种条例他们是不得不遵守的(如我们在前面谈到麦基洗德时所见)。

    我想我已把我的意见在《圣经》上的根据举出来。其次我须证明为什么以及如何遵守礼仪有维持巩固希伯来王国之用。我可以根据大家所公认的理由不用多少篇幅就可以证明。

    社会之形成其目的不专在保卫防御,并且使有分工的可能,也是很有用的,而且的确是绝对必须的。如果人不彼此互助,人就没有技能和时间以供应自己生活下去。因为人人并不是一样地长于各种工作。没有一个人能够备办他个人所需的。我再说,如果每个人都得亲自耕,种,收获,磨面,织布,缝衣,做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事情,精力也不够,时间也不够。还不用说艺术和科学,这两门对于人性的圆满与幸福也完全是必须的。我们知道无文化的野蛮人过的是一种可怜的生活,几乎与兽类相等。他们若无某种程度的互助他们的几样粗陋的必需品也是得不到的。

    那么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人就毫不迟疑地循他们的真正的利益而行了。无如人类的天性不是这样。每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的。虽然如此,人的天性是不受绝对的压制的。正如辛尼加所说,强暴的政府是不会长的,温和的政府会站得久。

    若人的行为只是出于恐惧,则其行为是违反他的愿望的。没有想到其行为有什么利益和必要,只是设法避免惩罚与丧命。他们对于他们的统治者一定是幸灾乐祸,那怕灾祸也牵连到他们自己。也必是渴求有这样的灾祸,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用尽各种方法以求这样灾祸的实现。还有,人为其同等的人服役,和为同等的人所统治,是特别不能忍受的。最后,自由一旦授与于人,再收回来是极端困难的。

    有此诸点,所以第一,威权须属于整个的国家,如此则每人都有服务的义务,可是也不受制于与他同等的人;另外一种办法就是,如果权势握在少数或一个人的手里,那个人须与众不同,或竭力使人承认其为如此,第二,每一政府的法律之设置,他人循规蹈短,是因有获得所求的好处之希望,而不是由于恐惧,这样每人才能欣然各尽其职。

    最后,服从是遵外来的命令而行,所以在一个民治的国家,共法律之制定是经过全民的同意,服从是不存在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不管法律增加或减少,人民是自由的,因为法律之增减是由于人民之自由认可,而不是由于外界的权威。若王权操之于一人,则所得恰恰相反,因为大家都遵他的命令而行;所以,除非人民自始就有训练,完全听从统治者的话,一旦许了人民以自由,在需要的时候,统治者就难把自由废止,施以新的法令。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