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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理想理论:不利状况(2/2)

与他者相处,并在各种适于问题主体的可行理念和原则中进行果断的抉择——既然问题和主体都各不相同——呢?那么得出的理念和原则也就各有差异,所产生的整个程序与原则(正如以往的那样)就只能经过应有的反思才可接受。

    3尽管难以采纳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来处理不利状况,但我们不能说秩序良好且更富足的社会对那些处于不利状况的社会就没有义务和责任。理想的民族社会观念是,秩序良好的社会认肯了大方向,所有社会则按照应有的过程去达到或经过援助达到那使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可能的状态水平。这意味着人权将广泛得到肯定的维护,基本的人类需要得到满足。这样,援助义务的基础就不是某些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进一步说,它应是民族社会本身要组成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一理想观念,如我所说过的,其中各民族都是民族社会中自立且充分的成员,有能力负起其政治职责并维持得体的政治和社会制度。

    在此,我不想讨论具体该怎么做,国与国之间提供经济与技术支援以作为可以承受的帮助是一个相当错综复杂的问题。再者,问题常常不是缺乏自然资源。许多社会的不利状况并非是缺乏资源,秩序良好的社会对此也很难有所助益,它的财富在别处:政治和文化传统、人力资本与知识、其政治和经济组织的能力。进而言之,问题大多在于公共政治文化的性质和宗教与哲学传统,这些都隐含在社会制度内。贫困社会中的巨大社会罪恶极可能在于强制性政府、**的权贵、由非理性宗教所造成的妇女的屈从等,所有这些加上过量人口的后果都与社会经济能否像样地支撑下去有关。也许世界上还没有这样一个社会:其人民有理性且被合理地统治,他们的人口数量依其经济和资源合乎实际地得到规导,却不能拥有体面得当的生活。

    这些一般的情形表明,问题的来源竟这样常见,即公共政治文化的根源在于社会背景结构当中。由此,富裕社会试纠其弊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减少,毋宁说是更困难了。我在此也不必再费神强调人权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其它各种援助的辅助作用——去节制强权政府、去克服权贵**并改善妇女的屈从地位,尽管这是个很缓慢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