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八、结论性的反思(1/2)

    1在本文中,我没有详尽讨论人权的哲学基础。不管如何称呼人权,人权都是权利的一个特殊层面,由于它在万民法的自由观念中的作用而被解释为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都可接受的。因这一理由,我们大致勾勒了如何在自由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开出这种万民法。在此框架内,我已指出,任何政体要获准成为一个正当的民族社会中有良好声誉的成员,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尊重人权。一旦我们理解了这一点,理解了合理的万民法如何源于自由正义观念,且这种观念在其范围内是普遍的,那么,以下就极其清楚了:为什么人权的意味超出了文化和经济的界限,也超出了民族国家或其它政治单位的界线。就我们所探讨的另外两种情况来看,人权也确定了在合理的民族社会中宽容的限度。

    关于这些限度,我们还可做以下观察:如果我们始于一个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它实现了一种平均主义的正义观念,如“公平的正义”那样,其社会成员仍会接纳其它自由社会——尽管其制度看来稍欠平等——进入民族社会。

    这一含义始于自由观念,却比“公平的正义”更为普遍。而对于秩序良好的平等社会中的公民来说,自己社会的政体就比其它社会的国内政体更为亲近相投。

    这样的阐释就使宽容的范围放大了:合理性的尺度放宽了。我们在此考虑寻求的,不只是由自由社会来作为合理的民族社会之有良好声誉的成员。然而,当我们移居到其它一些社会时,会发觉它们的国内政体与我们的政体不那么投合或极不相吻合,这就造成了宽容的限度问题:这些限度何在?很明显,**独裁的政体必定无效;同样,出于基本自由的理由,扩张主义国家导致宗教战争的恶果,也不能接受。秩序良好的政体的三项必要条件是:重视和平原则且不是扩张主义的;其法律体系在自己人民看来满足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尊重人权。我把这些条件设定为宽容的限度所在,它们指明了我们所不能践踏的最低限度。

    2作为一个合理的民族社会中有良好声誉的成员,应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由此出发,我们探讨了当今及以往世界上存在的多种社会。万民法提供了判断任何现存政体之后果的基准。既然我们考虑到万民法是从自由正义观念中发展出来的,我们就必须反省:自由的万民法是否是种族中心主义的或仅仅是西方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顾在万民法的推演中,是否假定自由社会是从自身的自由政治观点出发来引导其它社会,并把这一自由政治观点看作是完全正确的,遇上任何准则都能适用,且这样推演并不必然是种族中心主义的或单纯西方式的。但这样是否就表明,制定一个万民法的大纲都取决于自由社会所信奉的政治观念的内容呢?

    关于这个万民法大纲,我们应注意到其与拒绝自由观念的宗教性及扩张性国家所理解的万民法之间的差异。自由观念对其它社会只要求它们能理智地同意而不是要它们处于服从的下属地位,更不是要求统治权。这一点很关键:万民法的自由观念并不要求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放弃其宗教制度而采取某种自由制度。确实,在我们的勾勒中,我们假定传统社会将认肯万民法只包括自由社会,由于这一点,万民法只在这个范围内是普遍的。就算如此,万民法也只是要求其它社会在它们准备同所有其它社会建立一种平等关系或其政体准备接受自己人民眼中的合法性标准时,只接受那些为它们所能接受的东西。难道一个社会及其政体还能理智地期待除此之外的其它关系吗?

    此外,自由的万民法也不能证明采取经济制裁或武力干涉迫使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