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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理想理论:不利状况(1/2)

    1简单谈谈第二种非理想理论:不利状况。我由此指的是这样的社会状况:缺乏使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可能的政治与文化传统,人力资本及技能、资源、物质与技术的缺乏。我们知道,在不从理论中,诸秩序良好的社会目标是怎样使法外国家进入到秩序良好的民族社会之列的。我们前面提到的历史上法外社会的例子并不处于不利状况,诸如缺乏资源、物质与技术或人力资本与技能;恰恰相反,它们当时都位于政治和社会先进、经济发达的社会之列,这些社会的毛病在于其政治传统,在于其法律、财产及阶级结构的内在制度中,还在于其拥有的信仰与文化,而要接受一个合理的万民法,这些情况就得改变。

    同样,我们要问:不利状况的非理想理论所要确定的目标是什么呢?答案很清楚:负有不利状况的每一社会最终应被抬升到能够使秩序良好的社会得以可能的状态水平。

    2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了差异原则以及另一些关于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来对付这个问题,并在民族社会中按照经济不平等的程度来进行调控。而我认为差异原则在民主社会中对于国内正义是有理据的,但我以为,要解决各社会之间的不利状况这一普遍性问题,该原则很难行得通。首先是因为它属于民主社会的理想理论,不适合用于我们现在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在民族社会里,有各种不同社会存在,它们并不全都能理智地接受任何特定的关于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即使不同的自由社会也因其国内制度采取不同的原则。由此,等级社会拒绝所有有关国内正义的自由原则,我们很难设想它们会发现可以接受的原则来处理民族间的关系。所以,在我们关于自由的万民法的建构中,国内分配正义的自由原则难以普遍化,难以用来解决有关不利状况的问题。

    明确这一点意味着这样的事实,在一种建构主义的观念中,适用于国内正义的原则要大体上用于调整民族社会中的不平等是没有理由的。正如我们开篇所言,每一主题——无论是制度还是个人,或是一政治社会还是由各政治社会所组成的社会——都各由其自身特定的原则所统辖。这些原则的意味必须从一个正确的起点并由一套贴切的程序推演出来。我们要问,如何推动那些有理性的代理者?合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