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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何以是普遍的?(2/2)

观点的权威源泉是(人类)理智、道德价值的独立领域或其它可提出的普遍有效性的基础。在所有这些观点中,其学说的普遍性是其权威源泉及其表述方式的直接产物。

    3相反,一个建构主义的观点,如“公平的正义”和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并不从那种在所有情况下都具有权威的普遍第一原理出发。在“公平的正义”中,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诸原则并不适用作为充分普遍的原则。它们不适用于所有主题:不适用于教会和大学,也不适用于所有社会的基本结构,亦不适用于万民法。相反,它们乃是以一种合理程序的方式建构起来的,在此程序中的各理性派别采纳正义诸原则,来处理随之产生的每一问题。从类型意义上说,一种建构主义学说是从适用于一个封闭自存的民主社会之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诸原则出发,并靠吸纳一系列主题来推演的。如此,它才向前推出未来后代之要求的原则,向外推出万民法诸原则,向内推出特殊社会问题的原则。这个建构主义程序每次都得到修正以求切合问题中的主旨。届时所有主要原则均须了然于胸,包括那些因个体及联合体的各种政治责任与义务所需的原则。这样,一个建构主义的自由学说在其范围内是普遍的,它可以扩展到所有政治性的相关主题,并给出原则,包括一个适用于万民政治社会、适用于最完备性主题的万民法。其权威性基于实践理性的原则和观念之上,同时也总是基于为适应依次出现的不同主题所做的恰当调整上,同时还须设想,这些原则得到那些符合原则的理性代理者的恰当反思的保障。

    乍一看来,这种建构主义学说难以系统化。那些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原则如何联系在一起呢?凭什么理由,我们依此次序而非彼次序来推断各系列的情况呢?建构主义设想,在一个由完全普遍的第一原理形成的连贯构架所定义的联结形式之外,尚有其它形式。联结可视情况的适当次序而定,也可由处于原始状态(如我所说的,见注中的各派别依照对原则的理解来推演,比如较早的协议主题优于每一较晚的协议,如果两者地位要等同,则须由确定的先在规则来调整。我将尝试提出一种特别的次序,并指出如此推演的价值。它也许错漏重重并需多次检验,很难预先就保证它是一种最为适当的次序。

    附带要说的是,要发展有关基本结构、万民法或任何主题的正义概念,建构主义并不考虑那种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原则之合适性因人数多少而引起的变动。家庭小于宪政民主社会,这并不能解释何以不同的原则适用于它们。进而言之,正是社会框架的独特结构、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意愿及作用和它们的共同调适,才解释了存在着适用于各种不同主题的各种原则。因此,要考虑社会各成分的独特性质及意愿,要考虑万民社会作为有欲求的群体在某一领域内按一设定原则才能恰如其分,其它原则则失去作用,这才是建构主义正义理念的特征。正如我们推出万民法时将看到的,这些原则在每一情况下都能为处在当时特定境况中的理性代表们公平而理智地认同。它们并不是从完全普遍的原则推导出来的,如功利主义和完善论的原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