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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何以是普遍的?(1/2)

    1每一社会都会有一观念——即关于如何与其它社会发生关系,如何向其它社会展示它自己;它与它们共存于同一世界,除开某些与其它社会隔绝孤立的情况(以前曾长期如此)之外,它必须阐述某些理想和原则来指导它的对外政策。正如“公平的正义”一样,我所意指的更普遍的自由观念——以下第三节第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是从一个假设的封闭自足的自由民主社会状况出发的,它只包含了政治价值而非全部生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扩展这一观念,用以包容一个社会与其它社会的关系并产生合理的万民法,但由于缺少这种扩展,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看来就是由历史决定的、且只适用于自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及文化。而要给予“公平的正义”及近似的更为普遍的自由观念以充足的根据,至关重要的是表明事情并非如此。

    万民法还只是这些正义理念扩展中的几个问题之一,另外还有把它们扩及未来后代的问题,这属于正义储蓄的问题。同样,由于这些正义理念不只把个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还看作是正常且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并具有为此所需的种种能力;在此还需考虑的是,那些或暂时或永久地不具备这些能力的人应得到什么补偿,所有这些将引出好些健康福利上的正义问题。最后,还有野生动物及保护自然的补偿问题。

    我们很乐意对所有这些问题最终有个回答,但我怀疑我们能否在作为政治观念的这些正义观范围内作出回答。我希望最好能产生多种合理答案来针对扩展出的最初三个问题:扩及其它社会、扩及未来后代和某些健康福利的情况。关于这些问题,诸种自由正义理念尚不能成功解决。我们可以谈论的是,其一,政治正义理念并不包括一切,我们也不应抱此奢望。或者说,其所涉及的问题可能确实是政治正义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这些理念对于眼下的问题却都不恰当,尽管它们能适用于其它问题。只有在考察问题本身之后才能表明,这是一个多么大的错误。但我们也不应期待这些理念或任何对政治正义的解释就能料理所有这些问题。

    2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把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扩展到万民法。要论证这些观点和其它类似观点在其范围内是普遍的,有两种迥然有别的论证方式。举例来说,莱布尼茨或洛克的学说:它们在其权威来源和表述上都是普遍的。我指的是,它们的源泉根据具体情况或是上帝的权威或是神圣的理智;它们的原则能表述成适用于所有理性的存在以显示出它们的普遍性。莱布尼茨的学说是一种创造物的伦理学[anethicsofcreation],它包含作为摹仿上帝形象者的道德观并直接适用于赋有理性的上帝创造物的我们。在洛克的学说中,上帝具有普盖万物的合法权威,自然法——即上帝的法律的一部分,并为我们的天生的理智力量所了解——处处约束我们和所有民族,并具有权威。

    大多类似的哲学观点——诸如理智直观主义、(古典的)功利主义和完善论——也以一种普遍的方式表述,并在各种情况下直接适用于我们。一当没有了神学基础,我们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