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前言(1/2)

    我撰写此文得益于许多人的帮助,并将在文章脚注中特别申明。我更应向Ronald

    Dworkin(罗纳德·德沃金)和Thomas Nagel(托马斯·内格尔)致谢,他们在1990年末和1991年纽约大学的讨论课中对我考虑万民法的初步尝试有诸多建议;还应感谢T.M.Scanlon(斯坎伦)和Joshua

    Cohen(耶和华·库恩)有价值的评论;感谢Michael Doyle(麦可·多伊尔)和Philip

    Soper(菲力普· 索普)建设性的通信;同样要感谢的是Burton

    Dreben(伯顿·德雷本)。我尤其受惠于Erin Kelly(艾尔文·凯丽),她披阅了本文的所有草稿,并提出多种改进,其中大部分我已采纳,她的批评建议对第四节推理线索的修正也起了主要作用。

    本文的目的之一是,我只能尽可能扼要地勾勒出万民法是如何从自由正义理念中发展出来;这一正义理念虽接近于《正义论》中我所说的“公平的正义”理念,却较之更为普遍。由万民法,我意指适用于国际法及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在《正义论》第58节中,我已指明,就涉及正义战争的若干问题这一有限的目标而言,有可能从公平的正义发展出万民法。而在这篇关于万民法的概要性论文中,则包含更基本的内容和有关人权作用的考虑。尽管我在此所用的正义理念比“公平的正义”更为普遍,它仍与社会契约的理念有联系,二者建构的程序与论证的多重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