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二、三个初步的问题(1/2)

    1在表明万民法能在何种范围内得以落实之前,重要的是首先得区分开“公平的正义”或其它近似的自由的与建构主义的正义观念的两个部分。一部分由应用于民主社会的国内制度,即它们的政体和基本结构,以及应用于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来得出;另一部分则由应用于国际政治社会自身及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来得出。当正义原则被运用于国内正义后,原始状态的理念就再次运用于接下来的较高层次中。此前,各派别是个人的代表,但现在它们是各民族的代表,民族的基本机制符合在第一层次使用的正义原则。我们从某些社会组成的大家庭出发,推出支配这些社会间关系的原则,这些社会是指按照符合特定条件(如“公平的正义”)的某些自由观而有所组织的。在此我所提及的只是推出万民法的第一个步骤,过一会儿将看到(在第三节第二段落的第一部分),我们还需要发现一些原则来支配自由社会和我所说的等级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果将是,自由社会和等级社会能在同一万民法上达成一致,所以,该万民法并不依赖于西方的特定传统。

    或许有人会反对,认为如此推演就是接受一向被信服的国家及所有类似的统治权理论。其权力首先包括国家进行战争以寻求国家利益的权力——克劳塞维茨以另一种手段来寻求——最终是由国家理性谨慎的利益得出的政治学;其次还包括国家在自己领域内任意处置民众的权力。由于这一原因,反对意见是错误的,因为在原始状态的最初运用中,国内社会被看作是封闭的,我们将其从与其它社会的关系中抽离出来,它不需要武装力量,也就不会产生政府进行军事准备的权利问题。即使问题产生,也能加以否决。国内正义原则只允许警察维持国内秩序,这属于另一码事。就算这些国内原则与各民族社会中合法的战争权利相一致,它们本身也并不能支持这种权利,而是需要依靠仍在建设的万民法自身。并且,我们即将看到,万民法要限制国内统治权,即任意处置其领域内民众的权利。

    如此,重要的是要看到,在万民法的推演中,作为其民众政治组织的政府并非自身权力的创造者,尽管它好像是。政府的战争权,无论怎样都只有在合理的万民法内才可接受。我们不好对下面的问题预做判断:一个民族是否能通过设定一个政府的存在,并由背景正义的制度而在国内组织起来。但是,我们必须依照万民法重新规约统治权力,废除战争权和内政自主权,而这两种权利自三十年战争[ThirtyYears'War]起就作为实存的国际法的一部分延续了250年,并被看作是经典国家体系的一部分。

    再者,关于现在的国际法是如何被理解的问题,这些观念已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法比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