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权利(1/2)

    一、权利自由主义

    时下自由主义的词汇中最引人瞩目的标志也许就是“权利”(right)和“各项权利”(rights)这些字眼的频频出现。权利是令拥有权利的人称心如意的、使他放心的、对他有利的,在道义上或物质上有价值的。权利是否要求什么代价,一下子是看不清楚的。也许权利就是一顿“免费午餐”,只要得到承认,就可以享受。凡是“反对权利”的主张,都很难站得住脚;“拥护权利”也就是同情人类的普遍向往。保障男男女女的权利也就是证实他们应有的地位。

    各种政治理论,以及标榜这些理论的各个政党、团体及运动都抓住权利和有关权利的谈论不放,越来越带劲,这是十分自然的现象。它们一直在宣布一张张单子上列举的各种人权、公民权利、少数权利、妇女权利、“经济与社会权利”、受教育权、就业权、机会与保障权、“民主”权利、“发展权”、文化权利以及其它许多含义和实效远远不一定清楚的权利。

    自由主义在这方面曾经打过先锋。它一开头就有一个根本的趋向,对权利加以赞助,而权利的主体主要的(但不一定)是个人,因此,自由主义对于大部分权利采取支持态度,就不像其它一些同它竞争的政治思潮那样感到拘束,因为这些政治思潮所关注的中心是阶级、民族、种族或是群体等等。自由主义对权利的强调(某些作者对权利总是念念不忘),产生了整套整套被理解为“基于权利”(同“基于目标”相对)的理论。用这个名称,可能是为了表示它以某些权利的存在作为自己初始的原则,而不是从上帝的意志、人类天性的本质、福祉的条件或是任何别的事物那里引伸出这些权利来;它的权利不需要在实证意义上认证是否真正存在,也不需要在规范意义上认证是否理应如此。

    于是,这个理论的其余部分就围绕着这些权利而建立起来了,这些权利,如有可能,必须得到这个理论的其余部分的支撑,无论如何不应被其余部分所反驳。所以,诺齐克的国家理论的第一句话就干脆宣告“个人有权利”而不设法去证明为什么应该如此。他们有权利是笼统的。他们拥有的任何特定权利都使他们能个别地通过契约或集体地通过他们对立法的影响去取得别的权利。前者主要是为了创造与转移财产权;后者则是一切集体地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之父。一切人被事先赋与某些权利,这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真理。这样就提供了一个不必证明的公理式的出发点,从这一点出发,就可以推导出一个与这些权利相容的政治秩序来。走这样一条路有一个弱点,就是权利并不是扮演不言自明真理角色的最合适人选。总的说来,如果不采取诺齐克的出发点,而采取某个别的出发点,也许会有助于使自由主义(或自由意志主义)所受到的严然公理式的对待更不容易受到怀疑批判。

    “基于权利”的理论另外一个可能的表现形式就是主张,政治秩序的主要职能(其它一切职能都要服从这个主要职能)就是创造与强制施行某些我们认为人们应该有的权利。“律治之国”(Rechtsstaat

    )压倒一切的宗旨就是维护法治,而律治之国理论正可以是这种形式的基于权利的理论。现代自由主义也正是以这种形式来基于权利的。

    但是,成了这个样子之后,它就再也不是一个专门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了,因为它同保障与促进自由这个目标失去了实质上的联系。自由可能只是一个权利体系的副产品。但是这样的权利,不一定比注重社会关系中的其它有吸引力的事物更多地注重自由。如果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就要求在种种事物中给予自由以某种优先地位,那么,基于权利版的自由主义的名字也就取错了。不过,日常用语对于这种名称上的遁词是不予计较的。我虽然也觉牵强,但在下文中仍将沿用。

    给予权利以优先地位这种做法是充满了固有的困难的,或者用当今时髦的用语来说,是充满了“内在矛盾”的。即使能这样做,也只能采取一种松散的、轮廓不清的形式,以便能包含一个杂七杂八、自相对立的内容。

    每一项真正有意义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光是流于空谈而是会产生有潜在价值的实际后果的权利,都涉及两个人(或两组人,或两个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即一方是权利持有人,另一方为其对方。凡是权利为权利持有人保障的利益,都有一个镜子的反面照影,那就是另外至少一个人的义务,这义务就是要做出给予这利益的行为,或是不做可能减少这利益的行为。创造权利,也就意味着创造义务,这义务要么是履行了,要么是悬而未决。

    一条直截了当的最大化原则(“给越多的人的权利越多就越好”),就必然有它的形影不分的必然结果,即义务的最大化。然而,老实说,“给越多的人规定越多的义务就越是不好”,因为虽然只有某些义务代价高昂而其它义务是可以履行而不在资财、人力、不便或自我牺牲方面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没有任何一项义务在实际上是使人承担起来舒适惬意的。因此,“权利最大化”,即使它的意义明白易懂,不同于那个干巴巴的说法,说什么最大数目的人享有尽可能最大数目的权利,但也算不上是一个政治秩序的无条件的、不言自明的可取的目标。

    我们等一会儿还要展开我们的论据,但在这里不妨先点出一些要点,那就是初步可以下结论:权利自由主义要么是一种推理上的巨大错误,因此必须排除,要么就必须依赖某种“综合权衡”式的估价;我们要求政治进展去承认或“创造”的权利,相比权衡之下,对世界的道德秩序更为有价值,或是对得利者的福祉更起作用,超过了我们会因此而强加于那些要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们身上的物质负担或损失。

    这种类型的估价办法,是按照各种政治选择的后果来对这些选择加以评判的。这正是功利主义传统的特色,大多数权利自由主义者,他们哪怕有一丁点儿被人认为是效果决定论者的嫌疑,都是信誓旦旦,矢口否认的,他们否认自己会容许一个人竟可以被利用来作为“增进”他人福祉的工具,因此,这些权利自由主义者对上述那样的估价办法,一般是公开摈弃的。换句话说,权利自由主义的“内部矛盾”之一,就是“基于权利”的理论,在关键上是依赖于一个效果决定论的论点的,这个论点就是:它的权利体系的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由于相应地扩大了义务而加上的负担。

    二、起碉堡作用的权利

    在第二章中已经论证过,凡是一个最大化的命题(例如“使自由最大化!”),都必须形影不离地同一条制约性的规则连在一起,这个规则将要把最大化目标限制在某条经过选择的通道、走廊或是更可能是迷津之中。损害原则之所以能充当这样一条规则,就在于它不留余地界定何时可以又何时不可以施行强制来限制自由。这是一条完整规则的经典式范例。然而,它完整是完整,但仍然是有伸缩性的。在日常使用中,它显得意义模棱两可、可弯可曲,不知不觉也就延伸开了。这种延伸的属性根本不是说将合情合理的强制压缩到只能起不应有的很小的作用,也不是说,它对政府的主要事务,尤其是对于政府对稀有的资财能如何处理又不能如何处理,不作任何指导。恰恰相反,这种延伸的属性就是说,随着政府认定越来越多的损害(所谓“损害”,包括好处与机会的缺乏)是它的属民们必须受到保护以避免蒙受的,它也就将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情变成自己该管的事了。随着损害这一概念逐渐扩大其范围,必须或起码“可以”适用的领域也就随之而扩大,一直到我们恍然大悟,发现损害原则已经变成了某种口技演员之木偶,可以说出这个政治纲领,也可说出任何另外一个政治纲领。

    权利自由主义却在损害原则原应占有的位置当中塞进了一大难分别列举的权利,号称是一切属于特定的范畴的人所应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要成为一个碉堡,保护那个特定的权利特有人的相应利益不受任何意图的侵犯,包括整个政治群体的意图。但是,在这些碉堡之外,在无人地带,群体的全局性的目标,只要不打破任何一个碉堡,还是可以最大化的。至于在碉堡的内部,则个人的利益比之共同的目标更有优先权;在碉堡之外却是相反。共同的目标可以是任何一个最大化目标——“效益”、国内生产总值、“平等”或是艺术的繁荣。它也可以是自由,虽然(正如我们在前面已有机会看到过的)现代的权利自由主义并不单独把自由分出来给予特殊的青睐。

    权利自由主义者们的宣言就是权利法案、人权宣言、尊重某些一般权利的契约与公约等等。这些法案与文件,有许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些远非区区的愿望罗列、单方面的企求,而是在含义上有拘束力的,而且转到了宪法与国际法。这些文件越来越字斟句酌,条文达到几十条,其中大都规定享有许多利益的权利,在有些场合还规定了一些匠心独运出来的权利。一个文件保障“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另一个文件则保障“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另一个又保障“享受艺术”的权利。究竟由谁负责来照料,使得发展个性的权利或是享受艺术的权利在事实上得到行使,而且行使到多大的程度,这并不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在这一点上,近期的权利清单,比起昔日更为简洁的清单来,其超现实主义的程度与不可捉摸的程度,也并不更高些,昔日的清单,也是以克制与简洁的口吻,限于例如“生命、自由与对幸福的追求”。

    如果所有这些权利都是一个个的碉堡,既保障人们拥有他们所已经拥有的,又给他们保留好他们不如此就拥有不了的,那么,可以预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眼睛的睁开,社会注定要有越来越多的碉堡,碉堡后边,我们会有越来越多的特定的利益得到庇护。如果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时,不应该为此而侵越这些碉堡,而只应该蹑着脚尖,在这些碉堡周围那片越来越受到限制的无人地带上蜿蜒前进,那么,权利自由主义也就同样走向对集体宗旨的逐步否定。

    这一点本身不一定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集体宗旨中,大多数已经是十分善于照料自己、自求多福的了。然而,对于这些集体宗旨的否定,尽管往往可能是有益的,但都同自由主义思想的近代演化中的另外一个同样引人注目的偏好发生龃龉。这个偏好就是自由主义思想越来越愿意使个人的利害、偏好,甚至把本来假定要为这些利害与偏好充当碉堡的权利本身,都贬到次要地位,而将一些“社会共识”的价值,亦即各式各样改头换面的平等,或是“分配的公平”,放在凌驾其上的地位。往往个人权利要给善意并有健全常识的人所认为的或是经政治程序发号施令规定下来的“公共利益”、“利益均衡”让路。在前一种情况下,是知识精英们来观察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是由主张多数决定的民主派来观察问题,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权利的优先地位,已经不再是一条规则,而成了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了。

    权利自由主义原先标榜的主张,实行起来却产生了如此明显的自相矛盾,这就是指明了同现时如此流行的那句话恰恰相反,权利并不是什么“王牌”。德沃尔金的论点是:权利是“王牌”,但只到一定程度为止:

    “个人权利是个人所持有的政治王牌。当某一集体的目的并不能成为充足的理由否定个人的权利时,个人就拥有权利……”

    但是,甚至连一项根本性的道义权利也可以被压倒,“以取得一项明显而巨大的公共利益”。权利“总的来说具有抵挡集体目标的阀值份量”,“对于一项同它比高低的紧急政策……”,权利是要甘拜下风的。

    权利所依靠的是分配原则;这些原则是同集体目标互比高低的:

    “……对某一个人给予某些利益时少给一点,只要能证明这样做能导致更大的全局利益,就可以算是有道理的。”

    “任何人所要求的东西,除非有更有力的理由应该给他,理由比某种集体性的理由更为有力……否则任何人都不享有某一政治权利。”

    简而言之,一切都要视哪一个理由占的份量更重而定。但是,申明较重的份量比较轻的理由占的份量更重,一切都要视什么是什么而定,这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利弊的权衡并不使权利的重量降到次要地位,那么,显然“权利就是王牌”;但如果降到次要地位,就不是王牌了。然而,这等于说,一张纸牌可以强于另一张但弱于第三张,仅此而已。这不等于说这张牌是一张王牌。

    有时候有些权利可以比某一集体宗旨更占上风。权利自由主义当中所可能包含的最能预先肯定、最绝对的(亦即像规则似的)内容,莫过于此了。

    同样相当明显的一点是:按照这个精神,权利越是百子千孙地繁殖扩散,那么,权利就越是时常无法比集体目标更占上风,无法通过那个本来是要守护权利使之不受侵犯的政府来起作用。毫不奇怪,权利的通胀,使权利贬值,而那种以对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充分的权利的承认作为一个政治秩序的基础的做法,证明了是自寻失败。

    三、沦为谬误的权利

    问题的真相似乎是:对于权利自由主义来说,权利首先并非一座座对我们通过某种方式拥有而且想加以保护的东西加以卫护的碉堡。权利的作用,只是在次要方面对个人的目标与成就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某些别的个人或是整个集体的与之对抗的利益的损害。权利就是要达到的目标。在这一个牌号的松散自由主义中,双重结构——一个最大化的命题,加上一条规则来限制它——被有效地调了包,取而代之的,有点像一个一元化的结构,即某个目标的无限制的最大化,这个目标,无以名之,姑且可以称之为“所有人的权利的总和”。这样一个总和,人们一听,马上就会觉得毫无意思,应该抛弃,不过我认为例不如暂且容忍它一下,因为对它下一番功夫研究,还是值得的。

    在当代的政治话语中,我们已经看到,种种申张、声明、宣告,犹如排山倒海,提出一张张越来越长的单子,上面列举人们据说已拥有或应拥有的种种权利。提出一种说法,就是某一道义上的权利早已存在,应在法律上加以承认,但这种说法只不过是将某一集体的宗旨翻译成个人权利的言谈而已。这样,机会均等的权利、“起跑点平等”的权利、身份与物质状况平等的权利、有多个惬意的选择可能的权利、自主权利、生活有保障的权利,等等,都是由平等分配这个集体目标来照应的,只不过是前面的那些权利采用了一种更为精巧而且也许更为动人的乔装打扮,来将后面的这个集体目标表达出来。同样,那些将享有种种“自由”的权利一一列举出来的单子,其实可以归到一个总的目标名下,这个目标就是笼统的自由,它是在选择社会体制与安排时要追求的。然而,既然在广阔的题目领域中申述集体目标与申述个人权利成了申述同一事物的两种说法,那么,何以非采取谈论自由这个办法不可,一定是因为这样做有点什么好处。否则,近年来种种要求权利的申诉和声明为何铺天盖地而来,就不好解释了。

    可能有一个原因,就是采取这样的提法,同个人主义是相符的,而个人主义尽管已经失却当年风韵,但仍是大多数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天然生存空间。另外一个原因,可能同某种对理想的无意识的“自然的淘汰”选择有关。“权利”和“目标”,即使二者所传达的实质含义是相同的,“权利”也会将“目标”挤出去而自己硕果独存,因为谈论权利时,凡是因此而获得权利的人,都会感到欢欣鼓舞、兴高采烈,而这种谈论,并不正面对任何人构成威胁。反之,目标呢,除非是不痛不痒的,否则通常总使人不但觉得它许诺某种有利之事,而且还意识到要达到这目标要付出代价,要作出努力,有时候(如果是一些明显的再分配式的目标)还包含一个意思,即如果有人因此有所得,另一些人就会因此有所失。把目标说成是权利,可以估计更易于宣扬提倡,比单纯说什么目标,更适于在公众的意识中安营扎寨。

    这样,共同的目标就一个又一个地纷纷被改头换面,变成我们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的成员所应拥有的权利。权利的单子越来越长,越来越齐全,于是我们面前就出现这样一种美好的生活了:

    “我们浏览这张单子,就发觉[它」简直是一种将共同福祉的轮廓勾勒出来的笔法”[而一旦轮廓分明」“就再也没有余地去诉诸‘普遍福祉’以对付这些权利的行使了。”

    在这件事上,诉诸相反的一面,也是毫无意义的:这些权利并不是什么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普遍福祉要求所侵犯的碉堡,因为这些权利就是普遍福祉。这些权利,含含糊糊的但又没有任何明确的竞敌在望,本身就是自由主义国家中的政治权威所应追求的普遍的、综合的最大化目标。芬尼斯明确有力地提出了这一主张,这个论点很可能是对权利在权利自由主义中所真正起的作用加以解释的唯一首尾一贯的说法。

    这样一种说法是否能使我们把它理解为一个坚实的学说,能提供可预见的指导,而且本身不会自相矛盾呢?

    一个人的权利同时也就是另一个人的义务,这一点是经得起一再重复的,而且似乎如何重复提出也不为过。在任何一个“封闭系统”(尽管一个社会对于其它社会是绝不会十分封闭的,但它通常是不会十分寄生于另一社会,它享有什么好处,大都不会不为此而承担其代价)之中,增加权利就意味着增加义务。权利是令人愉快的,义务却不。经过最简易的计算,“将权利最大化”不可能是这个系统的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目标,亦即一个人人都欢迎其实现或至少对其实现不置可否的目标。增加他们的义务,则可能对他们当中某些人造成损害,对于其余的人,最好也只不过是使他们不置可否而已。

    因此,到了某一地步时,一个“不偏不倚的观察家”就大可以作出判断,认为某些权利是谬误,认为将权利最大化是一个从道德角度与实际角度(姑且假定两种考虑是可以彼此分开的)来看根本错误的目的。如果观察家有所偏倚,就很可能作出两种可能的判断中的一个。他们要么是欢迎权利最大化,因为这增加了他们的权利而又增加了他人的义务。要么他们就对权利最大化感到遗憾,认为增加一个人本已有的权利,除非这是出于义务承担人本人的意愿,否则就只能是谬误。

    增加权利可以是一个受到一致赞许的目的,但这只能在一个“开放系统”之中,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