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关于破产者(2/2)

干人以及由**官或掌玺大臣从四法学协会中选派若干人共同组成之;委员会设主席、书记、会计员各一人,由委员互相推选,并每年提名一次;设审理有关债务证据的各种案件的法官一人;每区选出五十二个公民,其中,十二人为商人,每一法学协会选派律师(至少是能在高级法庭出庭的律师)二人。

    这就成立了一个经国会法案批准和指定的破产产业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有权听取、审理和裁决有关债务证据的案件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银钱往来的争执;委员会做出判决后再不得上诉。

    委员会办事处设在伦敦市会议厅,职员应该经常办公,委员会委员每日下午三时到六时开会,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方得开会。

    凡是经济窘迫、生意无法继续的人都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先到书记办事处登记姓名,填写下列简短的申请书:

    国王陛下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和委员钧鉴:

    兹有__地__教区杂货商某某谦卑地提出申请,其事由如下:

    申请人由于遭受巨大损失与生意清淡,无法维持经营,甘愿完全无遗地交出本人的全部财产,并宣誓将其如数交给贵委员会,以便按照法律的指示偿还申请人的各债权人。为此,申请人于本月__日将姓名登入贵办事处表册,恳请贵委员会予以保护,

    不胜感激之至……

    书记把这张申请书交由各委员过目,委员们自当签准,然后,委员会将派职员一人立刻陪同申请人回家,验收他的房屋和各项财产,并由委员会委派的其他职员在他登记后开明申请人家中一切物品的精确清单;依据该清单,第一个职员和破产者也将对其负责。

    除非是国王的扣押令,上述职员在占有方面甚至可以撤销郡长的占有,不过,必须遵循下列规定:如果郡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取得由法庭判决的执行票而占有了债务人财产,并无欺诈情况,而且,在债务人在办事处登记以前确已真正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领取双份摊付给他的应得债款,因为债务人于请求保护以前就让自己的财产受到强制处理,这是他自己的过失;但是,只根据承认判决取得的占有不在此例。

    如果郡长为了直接归国王所有的债务依据扣押令获得占有,该官员应将其占有权转交上述委员会委员,他们将负责在债权人分得任何债款以前先全部扣清国王的债款。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职员不向破产者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用粗鄙蛮横的态度对待他的家属(这是目前容许郡长手下的官员做出的,最为臭名昭彰的侮辱),我知道这些人当一趟一趟地执行小部分查封的时候,债务人希望他们执行时有礼貌一些而不得不给他们小费,这些费用累计起来往往达到了债款的数目,可是,他们对债务人一家始终是抱着令人难堪的侮辱态度。

    在上述职员获得占有以后,财产的搬走或不搬走,店铺的关闭或不关闭,完全根据破产者向委员们陈述的理由自行决定。

    清单开出以后,破产者将有十四天或更多(如果有这种要求的话)的时日向委员们说明理由,算清帐目和做出报告,然后,把他的一切帐簿连同有关其全部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的详实的报告书交给委员会,他将为这份报告书宣誓,并且,此后在委员们的要求下为报告书的任何细节宣誓。

    委员们接到此项报告书以后,将有权向他的一切仆人或其他任何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宣誓,如果发现他违背誓言隐匿了任何财物,将有权按后述规定惩罚他。

    如果一次破产者真正完全而实在地交出了他的全部财产,按照该法案的真实意图,委员们将以现金或者他选中的自己的财产的形式,依据公正估定的价值,从交出的全部财产中抽出5%(镑)归还原主,同时,宣布他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完全清除。

    债务人的其余财产在债权人中进行公平分配,债权人应向委员们提出申请。委员们将对要求偿还的债务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止有人为债务人的私利提出假的债务要求,为此,他们要让债权人按下列方式宣誓证明债务属实:

    我,某某某郑重宣誓,并证明下述帐目完全属实,各项陈述正确无欺,索帐者确系帐目的所有人,该帐目中并不包括任何由立誓人或在立誓人的知悉、指使或同意下指定,隐匿或改变的人或名字;该__确实对立誓人本人专有的帐目真正欠有该帐目中提到的__全部款额,为了该项债款,债权人曾偿付过债务人以公平的价值(如该帐目所表示);立誓人未曾和上述——(或他的任何代理人)之间,或和其他任何人之间订有任何秘密契约、约定或协定,也不知悉任何此种情形。所语属实,神其鉴之!

    立誓以后,如果没有发现这个人有可疑的情况,该债权人将对他应分得的债款拥有无可置疑的权利,而且,毋须耽搁就可以分到手,因而免去通常花在处理破产上的费用。因为:

    1.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人第一次相会时就可随他们的意见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售,或者按照债权的比例彼此均分。

    2.至于显著的债务,委员会将向债务人发出传票,限令他在一定的时间内缴还,同时,委员会书记把帐目送交债权人,指定他们在合理的期间对该项帐目表明同意或反对的态度。

    每隔六个月,将在被确认的债权人之间进行一次公平的债款分配;如果债务人有财产在国外,破产者应该向委员会签交被认证的代理状,委员会据此和国外掌管这项财产的人通信,他便应该按照委员会的命令如数将款汇回;然后,和从前一样每六个月分款一次或者更多一些,时间由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

    如果有人认为破产者从这些规定中取得的好处太大了,那些根本不把起誓当作一回事的人有了欺骗债权人的机会,这就会过分地鼓励人宣告破产,那么,请他们考虑一下秘密的容易发现、隐匿的困难和违法者将受到的处分吧。

    1.我建议规定:凡能举发破产者隐匿的任何财产的人都可以领取30%的奖金。这将使我们经常容易发现破产者的花招。

    2.任何人如果为了债务人或其妻子儿女的利益、或者企图使他们能够留下一些钱,混在债权人当中要求领取债款,这笔款项并不是他理应真正得到的,而他并没有为这笔债务赋予过或支付过债务人以相等的价值,或者是他所索还的款额超过了他应得的数目;或者,如果有人在受托或者赠予契约的名义下,接受破产者任何部分的财产或其他产业旨在将它保存下来,以供债务人或其妻子儿女使用的人,或者企图将它隐匿起来不使债权人知道,当局将为这样的每一行为对他科以五百镑的罚金,并且,把他的名字作为骗子和不可为任何人所信任的人公布示众。这种措施将使破产者很难藏匿自己的财产。

    3.破产者在登记和把财产交给委员会职员占有以后,他便不得从房屋中取走任何帐簿;不过,在他按照规定结算帐目的十四天内,每晚应将帐簿交给该职员;如果委员们愿意,他们可以在第一天就把帐簿取走,制成副本以后再还给破产者让他结帐。

    4.如果事实表明破产者做了虚伪的陈述,隐匿了他的财产或债务的任何一部分,违背了他的誓言,他将在自家门前被戴上颈手枷示众,并将被处以终身监禁,不准保释。

    5.为了防止破产者在国外隐匿任何财产,应该规定:办事处把破产者的姓名登记以后,必须设法予以充分的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到该办公处免费打听这方面的情况;这样登记以后,破产者不得和任何人清账,如果有人敢于向上述破产者或他的汇单付给任何款项,他将依然是该项财产的债务人,必须再次向委员会缴付等量的款项。

    如果当真制定这项法令,一定会借重比我更聪敏的人来制订,他们自然会有时间考虑出更多的方法来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并且(如果可能的话),把破产者的手束缚得更紧。

    如果这个王国真能够实行这样一件德政,对我们现在所感到的、显然有害于我国商业的无数流弊来说,这项法令将是一剂立见功效的良药。

    1.鄙人深信它一定会防止目前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许多的破产者,因为:

    甲、它将有效地消除一切别有用心的诈骗性的破产,许多老实人就是由于这种欺骗而破产的;

    乙、它当然也会防止那些因为受这类诈骗而被迫破产的生意人一蹶不振。

    2.它将有效地荡平那些贼窝和坏蛋的避难所——明特区、弗莱尔斯区、沙瓦依区、罗尔士区等等;其途径有二:

    甲、有了一条比较安全、容易和更加体面的、摆脱窘境的出路以后,诚实的人就不再需要这些避难所了。

    乙、不应该让恶棍们在这些地方找到藏身之所,因此,要通过下列各项措施来加强法纪,整肃这些地区(我特意把这些措施留到这个项目下讨论)。

    既然这一调查委员会为每个老实的债务人大开方便之门,而提供的救济又是这样的巨大,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肯定:谁都不会拒绝接受这种恩典,不然,他准是居心诈骗债权人,因此,应该规定:

    任何人,无论是商人或手艺人,如果破产或倒闭,关店或停止营业,而又不按照一镑还二十先令的做法、不折不扣、毫无亏损地还清或以财产偿付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或者不交出他们的全部帐簿或货物,以便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偿还部分债款,或者不愿意如上所述向该办事处提出申请,这样的人将触犯重罪,并且,将被按重罪犯依法严惩,犯此罪行的人不得有任何牧师特权①。

    ①按英国法律,牧师犯罪时有不受普通法院审判的特权,这在1827年已经废除。——译者

    任何这样的人如果躲到明特区、弗莱尔斯区或其他所谓的豁免区去避难,或者如上所述把他们的任何财产运到那里以赖债,则任何国王陛下的治安推事在接到告发后,将立刻向警察等发出搜捕状,搜索上述这种人及其财产,必要时,民兵队将协助搜索和查拿上述犯罪者及其财产,而债权人并须为此付出任何费用;凡是帮助搬运上述财产的或者明知故犯地接受上述财产或收容上述奸人的,也将按犯重罪论。

    因为正如同贫穷的债务人理应是受到照顾的一部分国民一样,有意欺诈的破产者也是一种最可恶的窃贼。这似乎有点不公平:一个穷人仅仅由于衣食无着窃取了邻居一点儿鸡毛蒜皮的东西,就要被流放国外,有时候甚至被送往阴间,但是,有这么一类人,他们不讲公道,千方百计地抗拒法律,人们眼看着他们把自己的财产偷走,却找不到敢于对他们执行法律的一个官员。

    听到异国人对我国法制在这方面的软弱无力如何滥肆毁谤和谴责,谁都会感到担心,在象我国这样文明的政治下,竟会有人对权威表现了世上有数的最令人惊异的轻蔑。

    由于我比一般人多吃了这类手段的不少苦头,所以,我谈到这一问题的时候,情绪也许有些激昂,然而,我吁请全世界评断这样的情况是否公平:一种是强盗夜半破门而入,抢去了我的财产;另一种是一个好象信用良好的人跑来找我,提议中午就付给我现钱,买走了我五百镑的货物,把它由我的仓库里直接运进了明特区,第二天,反过来嘲笑我,使我奈何他不得,这两种抢劫究竟有什么差别?我却亲眼见过后一种情况,我以为后一种人应该被当成罪行更大的贼,完全理应被绞死,这是世界上最公平不过的事了。

    我见过一个债权人带着妻子儿女哀求债务人把他自己的货物归还一部分,那家伙明明安排好要破产,却预先买了他一批货物。我看到债权人淌着眼泪,苦苦哀求债务人把他自己的货物还给他,或者只还一部分,然而,却遭到那个蛮横霸道的破产者的嘲弄、辱骂和拒绝,结果那个可怜的人给骗得倾家荡产。许多老实人破产、许多家人挨饿而不得不沦为乞丐,这都是被这种讦诈祸害的。

    通过上述调查委员会,所有这些弊端都可以有效地予以防止,贫穷而老实的生意人都可以免于毁灭,坏蛋们将难逃法网而被清查和惩办,什么明特、弗莱尔斯这类有特权的地区将被废除,而许多蛮横无礼的事情都将得以避免和杜绝;关于这些问题,我们还可以谈许多细节;不过,我以为这些讨论可能已经足够发人深省;至于方法问题,将留待我国的聪敏人去解决,他们比我更知道如何针对犯罪情形制订适当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