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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1/2)

    一

    现在我们要讨论他在这段插话中所说的第三个题目,即权利(正如我们的作者所称呼的那样),最高权力所具有的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个题目占了相当长的篇幅。我在这里使用的标题,正是他自己在下一段文章中制定的标题。真幸运,我竟然为我自己找到一个标题,而且可能是毫不费力地找到的。

    给一段文章加上标题,也就标明了这段文章的主旨。但是,说明这段文章的主旨是一项任务,至少,我要强制自己去思考这一段文章本身。为这项工作,我还要尽最大的努力。

    二

    我要感谢在另外一节或两节中(我们已经看见,它是在这一段插话的后面出现的)所提出的一些猜测,因为我也曾经作过这样的猜测。

    可是,无论如何,至今我尚不能冒失地依靠这些猜测,正如不能依靠这段带有我自己拟定的标题的文章的力量。误解的危险是非常大的;当一个人对一段并无精确意义的论述冒昧地加以精确的解释后,他就不得不面临着这种随即发生的危险。不过,在这里,我可以仅仅指出那些猜测的结果是什么;我认为,他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反复解说使人相信,在每一个国家中,在某些人手中必然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力。我提前指出这一点,以便读者在阅读这段文章时有线索可循。现在我将原文引述如下。

    三

    我们的作者说:“我们已经粗略地探讨了政府的三种常见的形式,以及由这三种形式中取其优点组合而成的我国的卓越的政体。现在,我们开始看到,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所以,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按照我们的定义,这就是规定公民行为的规则的权利。这种情况恰恰可以从文明国家的目的和制度中找到。因为一个国家是一个集合体,它由大量的单个人组成,为的是维护他们的安全和便利,并企望像一个人那样去共同行动。如果它要像一个人那样去行动,那么它就应该按照一个一致的意志去行动。可是,就政治的社会组织而言,它由许多自然人组成,他们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意志和爱好,这些不同的意志不能通过任何自然的结合体把它们联合在一起,或者通过调和整理使它们保持持久的和谐,以便构成和产生一个整体的一致的意志。这种一致的意志只能通过一个政治的联合体来产生,也就是通过所有人的同意,使他们自己的个人意志服从一个人的意志,或服从由一些人组成的一个会议或几个会议的意志,把最高权威委托给这些人。这种一个人的意志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的意志,在不同的国家,依据不同的宪法,便是人们所理解的法律。”

    四

    关于其他段落,如果在我冒昧的分析中对我有帮助的话,我将随时提及。现在先让我们看看,这段原文说的是什么。

    五

    对这一段文章中第一句话所包含的模糊不清的论点,除了借用逻辑学家的分析方法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弄明白它。且不论它的开头怎样,它的主要内容,即“由于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所以,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可以看作构成三段论法的一种——逻辑学家称之为“省略的三段论”。一个省略的三段论包含着两个命题,后件和前件(前提)。我们的作者说:“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这是他的前件。从这里他推断出他的结论,即“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这就是他的后件。

    看,就是这个前件和这个后件,如果我在它们之中能够看出有什么区别,如果表达它们的文字准确,那就会发现,两者所说的恰好是一件事情。因为,在说了“制定法律的权力构成最高的权威”之后,又告诉我们,由于这个理由,“最高的权威”是(或者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或者权利),我认为,这就等于告诉我们同样的事情,因为这等于告诉我们:一件东西之所以是这样,因为它是这样。这样的一种真理,似乎没有任何十分重要的理由,可以让我们“在文明国家的目的和制度中”去发现它。所谓“最高权力”,他指的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论点,或者和它相仿的论点,不是别的,正是他在他的书中第46页和第49页,以及其他数不清的页数中,费了很大气力和热忱,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诉我们的东西。为了准确起见,他一直很小心,在措词上有细微的变化:例如“权力”和“权威”二词,有时候好像是一个含义;有时候好像彼此是对立的;有时候这两个词都表示那虚构的人,那抽象的性质;有时候表示真实的人或人们,即假定具有那种性质的人或人们。让我们弄清楚这些含糊不清的东西的意思;让我们学会明确地谈及这些人们,以及我们认为他们所具有的性质;然后让我们再努力去找出这一段令人困惑的文章的含义。

    六

    关于“最高的权威”,(我们可以假定我们的作者会这样说,)“我所指的与我所说的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同一个东西。”这正是上面我们在前件的名称下所看到的命题。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前件是一个定义,也就是“最高的权威”这一用语的定义。现在,给一个用语下定义,就是把它转变成另一个用语,假定后者比较令人易懂,而所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在这里,假定读者自己早已完全明白“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用语的含义;并假定他丝毫不明白或至少不大明白“最高的权威”一用语的含义。根据这种假定,于是,为了让他弄明白后者的含义,便告诉他,后者是前者的同义语。现在,让我们介绍“人”(person)这个词的提法:让我们把人这个词放在上述定义之中;那么该定义实质上仍然是原来的含义,只不过稍为充实一点,用词准确了一点。一个拥有最高的权威的人,就是一个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的人。可见,这句话的实质含义,早已在前件中加以规定了。

    七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那后件;如果把它和上下文分开,单独来看,可以把它看作自成一句。他说:“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威无论在哪里,它都是此权威:制定法律的权利。”所谓“无论在哪里”,我当然认为他指的是“无论在什么人的手中”;所谓“权威”,在此句的前一部分,指的是“权力”;同是“权威”这个词在此句的后一部分,指的是“人们”。因此,这个句子应该正确地读成:在任何国家中,这种最高权力无论在什么人的手中,它都是这些人制定法律的权利。

    八

    现在,唯一尚未去研究的词是“权利”。对此词应如何考虑,我确实不知道:我们的作者是否认为此词有它的含义,或者没有。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词是插进来的,它只是出现在句子的后半部,而没有出现在前半部。考虑到这种遗漏,在这里可以提出两点猜测:它可能是偶然出现的,也可能是有意安排的。如果出于偶然,那么应该是:附加在“权利”一词上的含义,并未超出句子前半部分所包含的内容,不过在前半部分没有用这个词来表达,而在后半部分则用这个词来表达。在此情况下,用不着改变这个句子的任何含义,就可以在前后两部分都用这个词来表达。如果这样表达,整个句子就成为:在任何国家中,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权利,无论在什么人的手里,它都是这些人制定法律的权利。如果这种猜测是对的,那么我就会很容易地想到,我们再一次看到——我相信毫无疑问——在这个省略的三段论中,后件只不过是重复前件而已。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判断,这句话是否出于这样的考虑,例如“文明国家的目的和制度”,或者任何其他的考虑,这些考虑很可能使我们进一步相信这个结论的真实性,而超过这个结论本身向我们显示的真实性。我们也可以事先设想出某种判断:在这一堆字词中,最可能存在什么含义和有什么用处。

    九

    如果我们所说的这种遗漏是有意安排的,情况可能会怎样呢?——尽管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理解“权利”一词的含义是在这个句子的后半部引进的一个新概念,是在此句子前半部所提及的任何概念之外添加上去的。根据这种解释,在这个地方的“权利”,在另一个地方,却被认为与“事实”截然不同。于是,它的意思就是:无论什么人,只要他们确实行使最高的权力(或者,根据这个省略三段论式的前件,它和制定法律的权力是一回事),这些人就有权利去行使它。可是,在此情况下,这个被引进的新概念既不是在前件之后提出任何后件,也不是任何能够构成后件的东西,它完全是外来的,与其他的讨论无关。看来,对我们的作者更加有利,也更具可能性的结论是,他根本没有想到它有什么含义,而不是他想到有上面的含义。

    十

    现在,让我们继续探讨,我们能够在这一段文章余下的部分中得到些什么。后面的文章是从“因为”一词开始的,它似乎对一个论点的称号提出要求。据我们所知,这个论点并没有提出一个对象,最后它好像发现了一个如对象似的东西,好像是他顺便捡到的。如果我没有弄错,那么这个对象就是要说服人们,对那最高的权力(即在一个国家中行使最高权力的那个人或那些人)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例外地服从。他说,人们在一个国家中,他们所期望的就是像“一个人”似地去行动。可是,一个人只有一个意志是属于他的,那么,他们期望的或者他们应该期望的(二者有一点不同,我们的作者对此似乎没有察觉到)就是,他们好像只有一个意志似地去行动。要使他们好像只有一个意志似地去行动,办法就是让他们把他们的意志“联合在一起”。要这样做,最好的办法将是“自然地”把它们联合起来;但是,由于众多的意志不能像处理木板那样把它们拼接起来,唯一行得通的办法,就是使它们“政治地”联合起来,也就是要他们都同意:让他们的意志都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为所有的人的意志所服从的意志,就是那些行使最高权力的人们的意志;他们的意志,如果恰巧也是多种多样的,则必须简化为(我们认为必须假定如此)一种意志,可是,我们的作者没有说出通过什么办法达到这一步。这些就是我们的作者的论点。以上只是这段文章明白地提出的实质内容;完全没有像他那样附加许多修饰词,但是,我相信表达得多少更准确些。我们可以看到,整段文章是以我们的作者所喜受的同一命题——或者类似的东西——结束的,这个命题至今已经重复了二十遍。

    十一

    总的说来,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十分巧妙的论点: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更好地达到那个目的,除非在恰好需要时出现上述情况。一个富有经验的对手——他受过有规律的合乎习惯的法律击剑(辩论)的纪律训练——的确可能采取适当的手段,设法把这场决斗的荣誉让与我们的作者。但是,如果换了一个不守纪律、十分莽撞的人(如那个代理主教的女房东),当他在决斗中该用第三种姿势时,他却采用了第四种姿势,我很怀疑他是否不能打破我们作者的防线:我“期望”?我“同意”?我“顺从”我自己?“你是谁,难道你会比我自己更知道我的所作所为?”至于“让我的意志服从于”那些人的意志(他们制定了你所讲的法律),我所知道的是,我从来没有“期望”过任何这样的东西:我告诉你,我讨厌他们,讨厌他们的一切所作所为,还有他们一贯所说的东西。至于我的“同意”,非但我一直不同意他们的法律,而且我自始至终一直在用我所有的力量抗议这种说法。关于我们的倔强的争论者就写到这里。我知道我应该向他说些什么,但是,我们的作者能够找到什么话来回答他呢,对此,我实在无法想像。

    十二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其他段落,我们估计,在那里,他也会有同样的构思,看来他在这种构思中想法如下。首先,我们接触到的是那短短的导言,它引出了整段离题的文章。虽然这段导言不长,虽然它对后面整段文章内容的大意介绍得不够完全,但不管它论述的次序如何,它是阐述了文章的主题。他在阐述这个主题时的确具有任何东西都无法抵挡的论证的力量和表达的技巧。它是这样开始的:“它必定会引导我们对社会的性质和文明政府作一次简略的探讨。”①这就是我们已经考察过的那些段落的内容的提要。它是以一些有分量的词汇提及这个主题的,但这些词汇过于有分量而不那么准确。——“这种属于国家主权的自然的和固有的权利,”(注意,这是属于一个政治社会的主权的自然权利)“无论这个主权在哪里,它都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

    十三

    这还不是全部,最重要的段落还在后面。在这个很短的段落中,我们发现它包含了许多内容。他谈到了当前存在的几种政府形式。他说:“无论它们是怎样开始建立的,或者无论它们是靠什么样的权利存在的,在所有这些国家中,都存在并必然存在一个最高的、不可违抗的、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威,jurasummiimperii,或者主权的权利,就属于这个权威。”

    十四

    这段话的激烈性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他搜索枯肠:他堆彻词汇,一个叠一个,用了四个他能找到的最惊人的形容词;他把奥塞山堆在皮立翁山之上;似乎英语还不足以表达这种权威的强大和庄严,他用了一段令人生畏的拉丁语来结束他的整句话。我想,从所有这些激动不安的语言中可以明显看出,在他的心里一定有些什么重要的东西;他想,但也许又害怕不加掩饰地说出来。然而,在好几个地方,他还是不由自主地突然说了出来,也可以说,在他还没有准备好之前便说了出来;这是某种随意性最终在思想上占了上风,如同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他在文字中所表现的力量便在一连串含糊其词和诡辩的论述中逐渐化为乌有。最令人奇怪的是,在所有的段落中,如果我没有弄错,这是唯一的专门阐述这个论题的段落,也是阐述得最含糊的段落。

    十五

    有一种比我们作者在此可能有的犹豫更为坚定的勇气。

    有一个比调解一对互相猜忌的对手——自由和政府——的要求更加复杂的任务要在这里完成。在政治领域中的任何地方都很难发现比这更招人反感的话题。敌人从四面八方包围着这位旅人,他可以悄悄地走动,但必须准备遭受从这个方向或那个方向而来的袭击,这种袭击带着政治上异端的敌意呐喊。他的处境的确困难;在这些狭路中,他感觉到自己一方面受到恐惧的推动,另一方面受到喜爱的推动。

    十六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这一段,它是这一章里我更加迫切地需要去研究的问题。如果这条朦胧不清的道路对我们的作者来说并不熟悉,人们便会倾向于设想,他是出于偶然的情况,突然走进这条路的,为的是把自己从这种进退两难的窘境中解救出来。一篇谨慎的态度不明确的论述,也许足以表达作者对人世间的统治者所保持的公平立场,同时又没有加入直接反对人民偏见的行列。这一段文章,在不同的人的眼里,它会呈现不同的样子:对那些当权者来说,它从一开始就会使自己受人欢迎,因为它适合于作为人民用来学习服从的实际课本;而在人民自己看来,它至少在一段时期内是符合要求的,因为它实质上是一连串法理学的抽象的科学命题。

    只有等到有机会运用它时,它的真正用途和功效才会显露清楚。当人民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开始窃窃私语,并商量反抗的办法时,才是这段文章的潜在的功效被唤起的时候。这时,这本书便会向他们打开,他们会在这段文章中看到——也许他们从来没有看到过——这样一堆论证被如此奇怪地串在一起和伪装起来,为的是去证明服从是合乎普遍的便利,或者更明白地说是出于必要。这种必要的产生,不是来自考虑到反抗可能带来的灾难要大于顺从可能带来的灾难;也不是来自任何这一类有争议的考虑;而是来自某种更有说服力和更有效的东西,即某种形而上学法律上的(metaphysico -legal )无效,它引起人们服从的思想并符合一个自然人的全部意图。我们的那些对政治现状不满的人们,全副武装,满腔义愤,向着皇宫前进。结果却徒劳一场。突然有一种要求禁止反悔的东西,以我们已经见过的方式,借助我们作者的法律工程的力量,射向他们,他们手中的武器则像中了魔似地纷纷落地。他们再想表示不同意,再想叫喊抗议,再想说反对,总而言之,再想收回他们的意志,这时候(他们被告知)都太晚了:这是不许做的,他们的意志已经和其他人的意志一起被投进混合物之中了;他们已经“联合”起来了;他们已经“同意”了;他们已经“服从”了。我们的作者已经用他的钩子钩住了他们的鼻子,他们怎么来的,就怎么回去;于是,一切平静无事。这足以称为多智多谋的发明,但是,我怀疑,大众的感情真的是这么容易被愚弄?有时候,的确会发生这种情况:一种谬误暂时被另一种对立的谬误赶走,一种胡说被另一种胡说赶走;但是,要想有效地闩上门,并永远抵抗住一切谬误和一切胡说,没有什么比得上那简单明了的真理。

    十七

    在他费尽力气向人们反复灌输无条件顺从的思想之后,有谁还会期望我们的作者本人会和那些最激烈的人一起去激励人们不服从呢?而且,有可能是借着最无聊的托词去这样做吗?总之无论借着什么样的托词去这样做吗?可是,我们稍微往后一看,便会发现他正是这样做的。我说,那些最激烈的人(至少是最开明的为他人而鼓吹自由的人)都赞成臣民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去抵抗。而这是不会使我们的作者满意的,相反,他一定会把反抗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他们。

    十八

    正是在我们正在考察的这段插话之前,但也是在同一节之中,谈到了虚构的自然法以及天启法。他说:“不应该容忍任何人类的法律去违背它们。”这种说法真是了不起。不是任何人类的法律都不应该违背它们,而是不应该容忍任何人类的法律去违背它们。然后,他为我们举了一个例子。人们也许会想,这个例子应该具有减轻这条规则的危险倾向的作用。可是,恰恰相反,这个例子必然会增强这种倾向。此外,在他把这个例子应用于那条规则时,规则的实质,不外是以更加明确和更加有力的词汇重述一遍。在谈到他举例说明的那条规则时,他说:“不仅如此,如果有任何人类的法律允许或者责成我们去违犯它,我们就有义务违反这条人类的法律,否则,我们必然会既触犯了自然的法,又触犯了神的法。”

    十九

    这个危险准则的正当性,就神法而言,我必须在将来有机会时作更加特殊的探讨。至于自然法(我相信它将出现),如果它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一个术语;如果除了某种行为的有害的倾向之外,再没有其他手段可以证明该行为是对自然法的一种触犯;如果除了某项法律的不适当之外,再没有其他手段去证明该项国家的法律是与自然法相冲突的,除非是某些人的毫无事实根据的非难(他们认为这可以被称为一种证明);如果一种用来把那些可能与自然法相冲突的法律和那些仅仅是不适当,但并不和自然法相冲突的法律区别开来的检验标准,甚至连我们的作者,或者其他任何人也不曾作为虚构的检验标准提出过;总而言之,任何法律如果为一些人出于那种或那种原因而不喜欢,那么,这种法律很少不会被他们认为和《圣经》的某些内容有矛盾;我看不出有什么补救的办法,除非这种学说的自然倾向是通过良心的力量迫使一个人站出来,用武力反对他偶然发现的不喜欢的法律。什么样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