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英国宪法(1/2)

    一

    在他书中最后一章,我们看见一堆论据;根据这些论据,可以判断我们的作者在证实英国宪法是一切可能存在的政府的宪法中最好的宪法的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或者在他的心目中确实有别的什么想法。他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有些地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也的确应该用我们自己的眼光去观察分析。

    二

    “我们幸运的是,在这个岛上,英国宪法已经存在了很久,我相信它还会永存下去;它对于前面所说的真理,永远是一个例外。因为我们把法律的执行权力交给一个人,凡属于最**君主应有的力量和迅速办理国务的一切优点,这类人都具备;此外,这个王国的立法权归属于三种彼此完全独立的权力:第一是国王;第二是宗教和世俗的贵族,他们是一个贵族会议的成员,是按照他们的虔诚、出身、智慧、道德或财富而被挑选出来的;第三是下议院,议员是人民从他们中间自由地挑举出来的,这样做使得它具有民主性质。这种由不同的机器发条来开动,各自关心不同利益的一个聚合体便组成英国的议会,它拥有任意处置一切问题的最高权力。三个部门中的任何一个要提出什么设想不会感到有不便之处,但其他两个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对这项提议加以反对,因为每一个部门都有否决权,足以抵制它认为不明智或有危险的任何改革。”

    三

    “于是,议会就成为英国宪法的主权所在的地方;这样安排,对整个社会可能是最有益处的。因为再找不出其他任何形式,可以把政府的三种重要的属性如此完美地和愉快地结合在一起。如果最高权力交给三个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那么,我们必定会承受由**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所带来的缺点。这样一来便会非常缺乏其他两种良好政体的主要属性:或者是善德,或者是智慧,或者是力量。如果最高权力交给其中两个部门,例如交给国王和上议院,那么我们的法律可能被制定得很有远见,并且会被很好地执行,但是在人民看来,它们很可能不会总是美好的东西。如果最高权力交给国王和下议院,那么便会缺少周到、慎重和善于协调的长处,而这些却是贵族们所能提供的。如果最高立法权力只交给两院,而国王对两院的决定没有否决权,那么两院就会企图侵犯王室的特权,或者废除由国王管辖的机构,从而削弱(如果不是全部消除)执行权力的力量。可是,我们这个岛国的立宪政府组合得如此完美无缺,以至没有任何力量能够破坏它或损害它,除非破坏了立法机关一个部门和其他两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均衡。因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那么三个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会失去它的独立性,或者变成要屈从于其他两个部门的意见,这样一来,不用多久,我们的宪法就要告终。于是,立法机关就会变化,不再是原来那样根据社会的普遍同意和基本法令建立的了。这种变化无论是如何引起的,按照洛克先生的说法(他也许把他的理论扯得太远了),都会使政府的种种约束力立刻全部丧失,而人民将陷于无秩序状态,于是他们又自由地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新的立法权力。”

    四

    认真思索这两段文章的第一段,首先,我发现有一种所谓的“执行权力”,在前面的文章里从来没有提过,现在突然第一次出现在我们眼前,而没有任何提醒或说明。

    关于权力,一直到现在为止,我们的作者只提到过一种权力,那就是立法的权力。只有这种权力,他才称之为“最高权力”。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不同分配,便构成了他所说的三种不同政府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不同的分配(也就是立法的权力的不同的分配),根据他的看法,才联想到他提出的“作为最高权力所必需的”几种限制条件或属性,具有这些属性则构成可能属于任何一种政府形式的全部优点。于是接着谈到英国的政体,它最充分地具有立法机关的那些属性。因此它成为特别优秀的政体。由于它具有力量的属性,便具有君主政体的长处。可是,根据他的说法,英国政府是如何具有力量这种属性的呢?是通过怎样的安排来构成这个立法权力的呢?是否通过把立法权交给一个人——如同在君主政体中那样?不,不是那样;而是通过一种安排构成一种新的权力,它的出现,可以说是突然插入的。这是一个我们第一次听到的新权力,他对这个权力未曾作过任何解释。这是一个不同于立法的权力,它是一种执行的权力。

    五

    那么,这个执行的权力是什么样的呢?我怀疑我们的作者不易为我们说明。一个持不同意见的人会说:“为什么不容易呢?它不就是国王在这个国家所拥有的除他分享的一份立法权之外的那种权力吗?”如果真是如此,则暂时避开了困难。

    可是,这离解决问题还远得很,有些问题很快就会出现在我们面前。国王是否真的独自拥有这种权力,或者仅仅是说说而已?这是否是他真的独自拥有并且行使的权力,或者是,虽然说他拥有这个权力,他却从来没有行使它,也不可能行使它呢?这种权力是否包括司法权?如果包括,那么它是否包括制定特殊的判决和命令,并作为普遍的、永久的和自然而然的司法程序规则——如同我们所知的那些由法官制定的规则呢?这种权力是否包括最高军事权力——不论在平时或在戒严期间呢?它是否包括最高财政权?(一般说来,如果这个权力扩大到包括管理公共货币,以及管理其他公共财产,它可以被称为特许的权力。)它是否包括对发明授予专利权,并对公司发给特许证的权力?它是否包括制定公司法律细则的权利?这种制定法律细则的权利,是否就是那个可以授权去制定这些细则的较高级的权力呢?或者有一种高于立法权的执行权力呢?还有,这个执行权,是否包括用战时法来替代和平法;或者相反,用和平法来替代战时法呢?它是否包括用条约来限制臣民和外国进行贸易的权利呢?它是否包括根据类似的条约,把大批臣民引渡给外国去进行法律审判呢?如果他了解什么是执行权而不是立法权,并且明白什么是立法权而不是执行权,那么,他就会分清并说明依宪法而来的不同种类的权力,他就会说明什么是一个国家的宪法或者什么应该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特别是对我们的国家,让他去考虑考虑这些事情吧。

    六

    接着,我们在一段插话中被告知(这情况很清楚以至是理所当然的),“立法机构的每一个部门都是独立的”,对,“完全独立”于其他两个部门。真是这样吗?人们会考虑到国王和那么多的贵族对下院议员选举施加的影响;会考虑到国王有权力发出最后的警告,使下院本身的存在面临危险。他们还会考虑到,国王可以用随意授予或取消高官厚禄的方式影响两院;而另一方面,国王日常的花费要依赖两院,而且特别要依赖下院;且不说他们还会对其他种种情况提出同样的看法。这些人将会判断我们的作者非常自信地去肯定的那些话中,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准确性。

    七

    还有一句插话,这句话好像是插话中的插话。我们得感谢作者让我们读到这样一句非常有意思的高论:对现任上院议员的个人优点作了充分和真诚的颂扬。他凭着他自己发明的手段便可以做到这一点,也就不外是凭着一点机灵:只要看看他们的贵族头衔就够了。他所看到的,并不仅仅是他们应该具备的某些优点,也不是有理由去企望他们可能具备这些优点,而是他们实际上具备这些优点,而且正是由于他们具备了这些优点,他们才获得了这些头衔。他一旦了解到某些人身为主教,就知道他们都是虔诚的;一旦了解到某些人身为贵族,就知道他们都是聪明、富有和勇敢的。

    八

    我们愈是考虑如何把他关于三种政府形式的一般看法运用于我们的政府,我们就愈加发现书上所说的和现实之间有巨大的距离。他发现我们的政府是三种政府形式的综合体,它具有君主政体的成分、贵族政体的成分以及民主政体的成分。

    贵族政体成分是上议院,民主政体成分是下议院。毫无疑问,我们的作者在中学以及在大学中,一定阅读了许多有关斯巴达元老院的智慧及其重要性的著作;读了一些可能是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或者在别的地方有关威尼斯人的事情。他读过关于雅典暴民的骚乱和奢侈浪费的著作。因此他满脑子都是这种想法,以为上议院就像斯巴达和威尼斯的元老院,而下议院就像雅典的公民大会。这样,关于智慧的问题(对诚实的问题,我们将不予考虑),其结果是明显的。下议院在诚实方面,的确是极好的,但是它在智慧方面不如上议院。这就是我们的作者毫不踌躇地向我们所作的论断。一位公爵的儿子在下议院获得一个席位。只要把他变成一个典型的雅典的补鞋匠就可以了。

    九

    假如我们做得到的话,那就让我们找出,这种看法是从何产生的:民主政体的成员都缺乏智慧,而贵族政体的成员,却都具有丰富的智慧。然后,我们看看如果这种看法能够转用到我们的上议院和下议院,其适用程度究竟有多大。

    特别是在民主政体的成员中,为什么最可能缺乏智慧?他们大多数人很贫穷,当他们开始处理公务时,都未受过教育;由于未受教育,他们不识字;由于不识字,他们都愚昧。愚昧就不聪明;如果愚昧的意思是不聪明,那么他们一开始就不聪明。他们必须靠做小买卖或干些体力劳动来谋生,他们只好整天待在作坊里或者柜台边。他们只能在有空闲时,断断续续地去处理政府的事务。他们没有空闲去思考,因此,他们继续愚昧下去。但是,我们的下议院的成员们在多大程度上是这种情况呢?

    十

    另一方面,贵族政府的成员,人数不多,都是富人。他们或者是因为富有而成为贵族政府的成员,或者因为他们是贵族政府的成员而变得富有。由于富有,他们受过教育;由于受过教育,他们读过书;由于读过书,他们有知识。他们既有时间去行动,也有空闲去思考。如果他们这样坚持下去,他们很自然地有希望变得更加有知识,更为聪明。可是,这种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更符合于上议院的成员而不那么符合于下议院的成员呢?事实是,正如大家都看得见的,下议院的成员,他们要么像上议院的成员那样清闲;要么很忙,而这种忙碌却往往使他们比他人更多地了解政府的某个特殊部门。请问,我们可以在哪些人那里发现更多的法律知识,难道不是在专业的律师身上?同样,在商人那里,人们可以发现更多的做买卖的知识。

    十一

    可是,我们的作者坚持己见,当他分配给贵族政体的成员比民主政体的成员更多的聪明时,他有他自己的理由。让我们努力去领会他的意思,然后设法应用它,如同我们已经应用他的其他论点那样。在贵族的各种团体中,我们可以理解它们有更多的经验;至少,可以期望某些团体可能具有更多的经验。这似乎与过去仿佛就有的同一目的相符合。我们的作者说:“在贵族政体中,比在其他形式的政府中,可以发现更多的智慧”;他还说:“因为它已是或者打算由那些最有经验的公民来组成。”正是出于这种理由,我们当然就该想到,在上议院的成员中间,比在下议院的成员中间,具有更多的智慧。正是在经验这一项上(它是作为一个贵族的团体所具有的条件),贵族的团体比民主的团体所可能具有的条件要高级一点;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