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导言(2/2)

法律的权利。关于制定法律的义务,他说这是加给政府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在谈到最后两点时,我尽可能引用作者的原话;这样可以免于过早地展开讨论,也不致于在尚未讨论原话的意义之前贸然加以评论。

    五

    我们将要探讨的这段文章,刚好和后面的文章是毫无牵连的。没有前后引证或提及;没有前后相互支持的论点或例证。我们把这几页看过是一篇小作品被插进一部大作品之中。

    插入的和被插入的,除了被印在一起而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牵连。正是由于彼此无牵连,才能够让我们很好地把这几页单独拿出来探讨,而不会打断书中任何推理的线索,或者打乱任何次序的原则。

    六

    我们将要探讨的这几页文章所谈的主题,前面已经作了一般的说明。我相信,人们会发现这是忠于原文的。可是,千万别认为,这里的说明也许和我们的作者在下面他自己告诉我们的话几乎一样。他说,“它”(这是指他对上面提及的定义所作的一部分解释)“当然会引导我们对社会的性质和文官政府作一次简略的探讨;还有那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自然享有的权利,不论把主权交给什么人行使,它是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

    七

    我们会发现,他在这里没有说清楚通过什么方法去建立政府,或者政府建立之后,他们打算采用什么样不同的形式;他没有明确地告诉读者,这些问题将在几个题目中加以讨论。

    他没有说明政府制定法律的义务问题;也没说明英国宪法问题;尽管他在我们上述提及的四个问题中,没有一个像他对英国宪法问题说得那么冗长。关于政府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个微妙而易招人讨厌的题目,我们将会发现当他说明此题目时,好像他整个注意力都被它吞食了。

    八

    现在的情况是,我们面前一大段插话的内容,按照我对它们的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写五章书的资料:第一章,我将称之为“政府的形成”;第二章,“政府的形式”;第三章,“英国宪法”;第四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第五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