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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的形成(1/2)

    一

    看来,我们的作者在这篇论文中给他自己提出的首要目的,是给我们一个有关组成政府的方法的意见,这也就是我们准备研究的问题。第一段和第二段谈的就是这个问题,看来印刷上的分段和思路上的分段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对这一段的探讨,将不可避免地大量提及原书文字方面的问题,让读者注意到这一点是合适的。

    二

    我们这位作者写道:“社会唯一真实的和自然的基础,是个人的**和恐惧。这并不是说我们同某些理论家一样,相信人类历史曾有过不存在社会的时期;相信由于理性的冲动,并由于人们**和软弱的感觉,单独的人们便在一大块平原上聚集起来,缔结了一项原始契约,并选择在场的个子最高的人做他们的统治者。这种认为确实存在过不连贯的自然状态的观点太粗糙了,以致令人难于认真地承认它;此外,很明显,这与已发现的,后来保存了两千年之久的有关人类原始起源的记录相抵触;原始契约说与历史记录都受到了单个家庭的影响。这些家庭在人们中构成了最初的社会,这个社会每日扩大它的范围。当它扩大到不能只凭畜牧业为生时(在游牧阶段中族长出现),它本身就必然地被各式各样的移居者分为许多小的社会组织。后来,随着农业的增长,可以使用和养活更多的人时,移居就不经常发生了,很多以前分开的部落又重新联合了起来;这种联合有时是用征服和强迫的方式,有时是由于意外事件,有时也许是通过签订了契约。

    虽然社会并不由于许多单独的个人在**和恐惧的驱使下订立了什么契约,便有了它的正式的开端;但是,正是人们的软弱和不完善的感觉使人类联合在一起;这证实了这种联合的必要性;因而这种联合就是社会的坚实巩固的和自然的基础,也是社会的凝聚力。这便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原始契约的含义;虽然在最初的国家制度中,也许没有任何实例曾经正式地表达过这种契约,但是每一次联合在一起的行动,在性质上以及在道理上,都必须始终被理解和被意指为原始社会契约。这就是:整体必须保护它所有的各个部分,而各个部分又都要服从整体的意志。换句话说,这个社会组织必须捍卫它的每个成员的权利,而每个成员(作为对这种保护的回报)都应该服从这个社会组织的法律,如果没有全体的服从,这种保护就不可能切实地对任何个人起作用。

    “社会一旦组成,政府就必然产生,它对于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必需的。除非产生了一些统治者——所有成员都必须服从他们的命令和决定,否则人们将依然留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世间没有任何裁判者去确定他们的权利,以及纠正他们的错误。”——作者就是这样说的。

    三

    如果在一个段落里,主要的术语时时改变它们的含义,有时是指这个东西,有时是指另一个东西,到头来可能什么意义也没有,那么,人们如何判断这篇文字的全貌就可想而知了。在我们上面读过的这个主要段落里,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例如“社会”、“自然状态”、“原始契约”等等,为了不使读者厌烦就不一一赘述了。在一个地方,“社会”与“自然状态”是一个意思,而在另一个地方,它又与“政府”的意思相同。时而,需要我们相信从未有过自然状态这种状态,时而,我们又被告知它曾经存在过。同样,关于原始契约,我们被告知从未有存在过这种东西,这种观点是十分荒谬可笑的;但同时,我们又被告知,如果不假定有过这种东西存在,一切都无从谈起。

    四

    首先,社会意味着一种自然状态。如果用自然状态来表明人类还和万物混在一起,不分彼此,那么,我认为,当人类生活在政府管理之下以前,人们生活在或假定生活在这种状态之中。一旦人们进入政府管理下的状态,他们就脱离了这种状态。要不是有了政府,人们就要仍然留在自然状态之中。但是很明显,他曾一度用“社会”这个词来意指自然状态。按照他的说法,最先出现社会,然后才出现政府。我们这位作者说:“社会一旦组成,政府就必然产生,它对于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必需的。”紧接着他又说:“在统治者已经产生的状态下,所有成员都必须服从他们的命令和决定。”他对“政府”状态作了一个说明(这也不恰当),他说,“除非”人们进入他所描述的(政府)状态,否则,人们就将仍然“留在自然状态中”。可见,他再一次把社会说成是与“自然状态”相同的,并且与政府相对立。他总把自然状态作为一种状态来谈论,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说这种状态确实已经存在过。

    五

    第二,这是他在第二段开始时告诉我们的:在整个第一段里,社会的意思同政府的意思相同。然而,在进入下一段时,意思就变了。他一开始首先说的是“社会的基础”,但紧接着他又用他阐述问题的方式对我们说,这是政府的基础。

    接着他谈到“社会”的“正式的开端”;但他马上又告诉我们,所谓正式的开端他指的是“社会原始契约”,由于这个契约,人们便进入了“一种状态”,然后他让我们理解,这是指一种状态“被建立”了,同时,人们已经同意去“服从法律”。到此为止,第一段一直讲的“社会”,我认为,很明显,它的意思不能不与“政府”的意思相同。

    六

    第三,与此同时,这同一个“自然状态”——我们已经看到它是“社会”(据说这种状态仍然存在)的同义语,而且作者在下一页提醒我们,如果不是有了政府的出现,人们仍将“留在”这种状态中——又是人们从未置身其中的一种状态。这是他明确告诉我们的。他说:“这一种认为确实存在过不连贯的自然状态的观点”(他后来解释说④,这是这样一种状态,人们在其中没有任何裁判者去确定他们的权利,以及纠正他们的错误)“太粗糙了,以致于令人难于认真地承认它”。⑤可是,他在下一页中却对此予以承认。我们这才明白,这似乎是他在开我们的玩笑,所以第二段只是一段逗笑的话(人们也不会把它看作别的什么东西)。

    七

    第四,我们被告知,原始契约是从未存在过的东西,在任何状态下都不存在:因此,当然在所有状态下都不存在。我们的作者说:“虽然在最初的国家制度中,也许没有任何实例曾经正式地表达过这种契约。”

    八

    第五,尽管如此,我们必须假定,它似乎在任何状态下都存在。我们的作者说:“但是,每一次联合在一起的行动,在性质上以及在道理上,都必须始终被理解和被意指为社会原始契约。”他用四五页的篇幅谈到我们的政府,这时他变得更为冒失了,他直率地宣称,在最初形成政府时就确实制定过这种契约。他说:“立法机关是从那个通过社会的普遍同意和主要活动最初建立的机构变化而来的。”

    九

    让我们试试看,能否设法把被我们的作者弄得含混不清的一些词汇清理出它们的意义来。我认为,作者不加注解地把“社会”这个词在两种矛盾意义的情况下使用了。在一种意义上,社会,或社会的状态,与自然状态是同义词,与政府或政府的状态相反;在这种意义上,就像我们通常说的,可称之为自然社会。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与政府,或政府的状态是同义词,与自然状态相反。在这种意义上,可称之为政治社会。这两种状态之间的差别,我认为还算是一种明显的概念,可以用一两句话来说明。

    十

    自然社会这一概念是个否定的概念,政治社会这一概念是个肯定的概念,因此,我们应当从后一个概念开始。

    当一群人(我们可以称他们为臣民)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这个人或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类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或一些统治者)的习惯时,这些人(臣民和统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治社会的状态中。

    十一

    像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自然社会状态的概念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当一群人被假定有相互交往的习惯,但同时又不具有上面提到的那种习惯,我们就可以说他们处在一种自然社会的状态中。

    十二

    如果我们略加思索,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两种状态之间,这些名称和这些定义没有人们所期望的一眼便知的鲜明的区别点。当第一次提到它们时,也许它们的名称会令人想到,这两种状态像光明与黑暗那样界线分明;但是这些事物自身却没有决定性的界限把它们截然分开。构成我们所说的两种状态之间差异的条件,是存在或缺乏一种服从的习惯。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这种习惯存在(亦即完全存在),或者换句话说,在一种情况下,我们说好像有一种完全的服从习惯。我们也可以简单地说,这种习惯不存在(亦即完全不存在),或者换句话说,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说好像完全没有服从的习惯。但严格说来,这两种说法也许都不很恰当。事实上,这种习惯完全不存在的情况,即使有也很少,而完全存在的情况,则肯定一个也没有。因此,服从习惯愈完全,政府就离自然状态愈远;这种习惯愈不完全,政府就愈接近自然状态。

    这些例子本身可能是存在的,在这些例子中很难说服从的习惯是否完全达到了建立一个政府的程度,但是人们必然认为,要建立政府,服从的习惯必须是完全的,不管它是否确实存在或不存在。

    十三

    基于这些考虑,完全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或者称之为完全自然社会的状态,或许是作者所设想的一种可以有理地称之为奢望的假设,但是,一个在这种完全意义上的政府,也可以称为一种完全的政治社会状态,或者一种完全的政治联合状态,或者一种完全顺从于统治者绝对权威的状态,它们都是一个样。

    十四

    为了更彻底地弄清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也许应该在这里提出一点要加以注意的事情。在某些人听起来,“自然状态”、“政治社会状态”这类用语,表面上可能含有绝对的涵义,好像一个人或一群人,在这些状态中,或者在其他状态中,他们的情况是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似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任何附加于“自然状态”这种措词的精确含义,也正如附加于“政治社会状态”这种措词一样,能不涉及那些与据说生活在所说的状态下的人不同的人吗?对这一点并不难领会。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两种状态之间的区别,在于服从习惯。因此,就服从习惯而论,既不能认为它在任何人身上都存在,也不能认为在任何人身上都不存在。但是,这种习惯与其他一些人有关。因为既然有一方服从,就必定有另一方被服从。但这个被服从者在不同的时间里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一个人以及与他相同的一方可能表现出服从,但同时又表现出不服从;这是由于对不同的人,或者我们可以说这是服从对象的不同。所以,可以说一个人以及与他相同的一方,在同一时刻既在又不在一种自然状态中,这要看是以这一方还是那一方作为比较的另一方。这种情况,一般说来,当没有特殊的比较对象时,所有人都包括在内。因此,当简单地说到一大群人处于自然状态时,意思是指,他们相互而言处于这种状态,对世界上所有的人而言他们也处于这种状态。

    十五

    同样地,我们可以明白,同一个人为什么对于一个或一些人来说是统治者,而可能要服从另一个人;为什么在统治者之间,有的相互而言处于完全的自然状态,像法兰西国王和西班牙国王的关系那样;而有的则处于完全屈服状态,像瓦拉几亚和摩尔多瓦的大公们对土耳其的皇帝那样;还有一些人处于有明文规定的状态但却是一种不完全的屈服状态,像德意志各邦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那样。最后,还有人处于一种很难确定是不完全的屈服状态还是完全的自然状态,像那不勒斯王国对教皇那样。

    十六

    同样地,还可以设想(不加详细讨论),像所有人一样,一个人如何一生下来就进入一种对其父母完全服从的状态,③亦即对其双亲来说处于一种完全的政治社会状态,并可以由此进入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然后通过进入不同的社会,依次进入任何数目不等的、完全程度不同的政治社会状态。

    十七

    同样地,还可以设想,在任何政治社会里,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下,如何可以对同样的另一些个人来说,有时候处于统治者状态,有时候处于臣民状态。今天,他可能在其他的人们中间以**官的身分积极参与颁布一项对整个社会有其遍约束力的命令,明天,他可能因为没有服从他自己(我指的是那个以统治者的身分去行动的人)所颁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而受到同一个**官的一项特殊命令的惩处。我不必提醒读者,这种权威状态和顺从状态的互相交替,是多么幸运地在我们中间不乏其例。

    十八

    在这里,应该有一定的篇幅谈到关于不同的人在颁布的同一道命令中承担不同义务的问题;说明共同行为的性质;例举和区分半打或者更多的不同的模式,相同的双方之间的服从关系有可能存在于这些模式中;区分和解释“同意”、“代表”这类词以及其他有关的词汇的意义:同意和代表这些有趣但又令人迷惑难解的词汇,它们是许多争论的根源,也是许多仇恨的根源或者借口。但是,我们现在的计划范围不允许这种漫无止境、错综复杂的论述。

    十九

    同样地,人们还可以设想,在同一群人中他们自己之间,如何在某一时期可能处于自然状态,在另一时期又处于政府状态。不论服从习惯完全到何种程度,它必须继续存在,以便构成一个政府。很明显,还可以想像,它也会中止。在不同的时机,它可能发生,也可能停止。

    二十

    这种状态出现的例子并不少见。我们所说的那种社会类型在美洲的印第安人中存在过,它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按照我们所掌握的有关美洲印第安人的记载,即使不是在他们的所有部落里,也是在大部分部落里,我们现在说的那种习惯只是在战争期间出现,而在和平时期就停止了。由于协同一致地行动去抗击共同敌人的必要性,全部落都要服从共同的首领。当和平恢复后,每个战士又恢复他原始的独立性。

    二十一

    我们还有一个尚未摆脱的困难。它确实已经被提出,但并未解决。这就是要找出一种区别的标志——一种具有特性的标志——借以区别具有服从习惯的社会和没有这种习惯的社会,以及确定这种习惯完全到何种程度便构成一种政府的状态。我认为这个标志将要有一个可以看得见的、有决定意义的开始点,以使它一出现就能区别于没有这种习惯的社会,因为这一标志在此之前还未出现过。只有凭借这种标志,我们才可以确定在任何特定的期间里,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是处于一种政治状态,还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我必须承认,我在哪里也找不到这样的标志,除非是确定了一些官职的名称:出现某一人或一群人,他们具有某种称号,足以表明他们是服从的对象,例如国王、酋长、部落长、参议员、市长等等。

    我认为,这就可以大致地把那些在他们自己之间处于政治联合状态的人们,与同是一群但不处于这种状态的人们区别开来。

    二十二

    可是,假定组成了一个毋庸置疑的、大的政治社会,从它中间分裂出一个小的团体,通过这种分裂,这个小团体和大社会就不再处于一种政治联合状态,对于和大社会的关系来说,小团体使他自己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去确定发生这种变化的关键时刻呢?在这种情况下,把什么东西作为这种特殊的标志呢?可以说,这就是用新的称号任命新统治者。但是,假定没有发生这种任命,那么大部分人民不论是在旧政府下还是在新政府下,都是习惯于从同样的较低级的统治者那里接受命令。结果,那些较低级的统治者对单独一人(我们可以说,他就是全体的最高统治者)的服从习惯,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逐渐被抛弃了。这些较低级的统治者原来表示他们身份较低的旧称号,现在仍旧沿用,虽然他们已经成为最高统治者。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更难给以解答。

    二十三

    如果需要一个例子,我们可以举出荷兰各省与西班牙的关系为例。这些省份一度是西班牙王国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它们已普遍地被认为是独立的国家,像西班牙以及其他国家一样的独立。它们对西班牙来说处于自然状态。曾有一度它们对西班牙来说处于政治联合状态,亦即,对一个单个统治者——国王,即西班牙国王处于服从状态。在哪一个准确的关键时刻这个政治联合发生了瓦解呢?这些省份在哪一个准确的时刻不再服从西班牙国王了呢?我看很难对此取得一致的意见。

    二十四

    假定情况不是像上面所说的那样,不是所有的省份同时开始叛变,而是只有少数亡命者,进而由于其他亡命者的加入而逐步扩大成为一个无法降服的强大集团。那么,我们遇到的困难就更大了。古罗马或现代的威尼斯究竟是在哪一个准确的时刻变成了独立的国家呢?

    二十五

    那么,一般来说,在哪一个准确的时刻,人们由服从一个政府变为不服从,从而对于这个政府来说处于自然状态呢?简言之,反叛发生的时间被认为是在什么时候?这个反叛达到成功的程度又在何时,并由此赢得独立呢?

    二十六

    如果说是个人的服从构成一种顺从状态,那么,他们的不服从就必定构成反叛状态。可是,人们的每个不服从行为都会构成同样的结果吗?可以肯定,绝对不能坚持这种意见。

    因为,这样一来在任何地方都不会出现像政府这样的事物了。

    这里有一两个区别明显地显现出来。可以把不服从分为自觉的和不自觉的——从法律角度和从事实上看都一样。我想,如果这种不服从无论从法律角度和从事实上看都是不自觉的,那么,人们不会认为它是一种反叛。从法律角度和从事实上看都属于自觉的不服从,又可以分为秘密的和公开的,或者换句话说,可以分为欺骗性的和使用暴力的。如果仅仅是欺骗性的不服从,我想是不会被认为和反叛一样的。

    二十七

    困难仍未解决。因为它仅仅与这种既是自觉的(从法律角度和从事实上看)又是使用暴力的不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