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导言(1/2)

    一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是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著的《英国法律诠释》中被该书作者称之为“导言”的那部分所包含的一些论点。他的导言分为四节。第一节包括他的《论法律的研究》一文。第二节的标题为“论法律的普遍性质”,包括他对多种问题(实际的和设想的)的看法,这些问题常常在法律这个通常的名称下被提及。第三节的标题为“论英国法律”,包括一些人们通常的看法,它们与最后提到的英国的法律有关,作者也许认为在他详细论述英国法律之前先谈谈这些看法是合适的。第四节标题为“论受英国法律支配的国家”,这一节说明在那些不同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接受英国法律的不同部分的情况。

    二

    在上述四节的第二节中,可以找到我们要探讨的段落。它在第一版**有7页(从47页到53页);这是我偶然看到的一版,我相信在所有其他各版中的页数相同。

    三

    我们的作者在谈论了“一般的法律”、“自然法”、“天启法”和“国际法”(这些,被设想为法律整体的各个分支)之后,他最后又谈到“国内法”。对这一类法律,人们在他们通常的文章中,都称之为法律而不加别的形容词。也许,在上面所有的种种法中,只有这一类法(除了那种可以称之为天启的法)才是在严格的意义上适宜于称之为法律的法。简言之,我们看到每一个国家中制定的这一类法律,都是该国统治者意志的表达。对国内法,他像其他人应该做的那样,提出了法律一词本身的定义;对这一个重要的和根本的名词,在我们的作者给它下了定义之后,令人觉得它从来未曾如此迫切地需要一个定义。

    四

    这个定义看来被定得非常精确。首先,它完整地被提出来,然后又分成几句话,每一句话的本身都是正确的、明白的。在说这个定义的过程中,他突然停了下来。这个时候,在他看来,是提出一段插话,或者一些插话的好时机;于是他谈到下列问题——政府是通过什么办法被建立的;它们被建立后可能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在我们英国所建立的政府形式特别优良。关于权利,他认为有必要告诉我们,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具有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