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序言(2/2)

对那些攻击者的愤怒。他们会承认,如果攻击某些制度就是“傲慢”,那么,为另一些制度辩护就可以说是厚颜无耻。图勒依曾经为酷刑辩护,这种酷刑是许多开明的国家根据“公众意见”而设。立的。然而贝卡里亚(“傲慢”而“下流”的贝卡里亚!)却加以指责。如果要从这两个人中选一个的话,人们愿意挑选哪一个——辩护者呢,还是批评者呢?如果一个人目光敏锐使他能够看出,而且有勇气使他能够指出某一制度体系的缺点,那就说明他的概念准确,使他能够对该制度体系做出清晰的叙述。因此,在一本夹叙夹议的书中,如果评论的部分充满着蠢话,那么同样的缺点必定也是叙述部分的特点,这是不足为奇的。

    然而,对于我们的作者这部书的前一部分,仅仅由于其本身的原因,我完全无意去评论它。单纯的陈述工作似乎不大可能缺乏收获者,所以我无意把我的镰刀再伸向这里。

    无论如何,如果我坐下来写一篇单纯上述性质的报告,那么我的感情就会和现在我所感觉到的完全不一样,而且笔调也会和现在我所采取的大不相同。当我决定评论这一部书所应采取的态度时,应当考虑的是,错误的污点究竟是限于某些部分还是遍及全书。在后一种情况下,招致反感最少,而且(考虑到全书的情况)最有利的办法是把它完全置之不理,坐下来试写一部更好的书。但如果全书并无普遍的错误,而只是分散在全书中的一些观点看来会引起异议,那么我就应坐下来以作者原先提出这些观点的那种冷漠态度把那些地方加以校正。一部单纯叙述的著作中,如果不包含任何其他内容,而我们却用一种与原书相反的方法来评论它,便是不合适的和不必要的。对于理解方面不自觉地发生的错误,是不能横加指斥的,至少不能说这样做十分有理。唯一需要严加批判的东西,是感情方面罪恶的偏见。如果这样的话,我会继续分别提及全书的各个部分,然而该书各部分紧密难分地结合在一起,正是苛评别人的那一部分才使我对于全书不加分别地提出了指斥。如果有可能把其他部分的缺点同时指出来,当然会是很有益处的;但我认为更有益处的是削弱这一部分的影响。

    不论怎样没有意义的词句,不论怎样错误的见解,只要有大人物名字的荫庇,就会在某种程度上流行于世。名声使某些看法得到原来无法获得的重视。如果这些看法单独存在,可能只会引起人们的鄙视。声誉是不容细加区别的。在某一学术部门中有长处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不可避免地使人推测他在另一部门中也有长处。当这两个部门有明显的密切关系时,情况尤譬如此。

    一个人由于某种长处而被尊为青年人的导师时,他对于青年人心理的影响便特别惊人。那些从他所知道的东西里获得了,或是幻想他们是获得了,或是表现出他们是获得了知识的人,他们的判断就自然而然地会和他的判断一样;他们的推理也会和他的推理相同;他们所赞成和所指责的东西将和他所赞成和所指责的一样。因此,当一部著作的总的观点不正确时,其中不正确和有害的部分虽然只分布在某些地方,不加区别地对整部书加以指责也是有用的。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所评论的这本书,虽然具有一些优点,以致大大地迷惑了人们的视听,但无论如何它仍然不应当具有那种影响。我们如果不加注意而把它放过的话,这种影响就将继续支配人们的判断。

    该书的导言部分是我专门要讨论的部分,理由在上面已经说过了。我这评论文的议题甚至只涉及这一导言的一部分。

    我之所以要从这一小部分开始,是因为我发现把它和前后各部分分开更为方便。这一点此后还要详加讨论。

    我并不是说这一部分特别值得批评。也不是说,这一部分比其他部分更强烈地表现出作者反对改革事业和反对自由——改革的先声——的态度。

    他不是在这一部分里践踏了个人判断的权利——这权利是英国人所珍视的一切东西的基础。②他不是特别在这一部分里用许多毫无价值的说法亵渎了我们的理解力,也不是特别在这一部分里公开以护教者的姿态出现,为宗教的偏执辩护,或公开站出来反对国内的改革。

    举一个例子来说吧,他不是在这一部分里想要说服我们:在市场占有一个货摊的买卖人是一个自找苦吃的傻子;而且因为这个缘故他就不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③他不是在这里把某一个人在制定一种法律时在场的事实作为其他千百万人应当服从这项法律的理由,而且服从的人根本就无须知道其中的情由。①他并不是在这里,在明确地告诉我们说,必须有“实际强入民宅”的行为才能构成夜盗罪之后,接着又用同样明确的语言告诉我们,夜盗罪可能无须实际强入民宅,而这是因为“法律是不容谁来嘲弄的。”他不是在这里,在叙述某种法律——根据这种法律,安分守己的基督徒根据自己的良心崇拜上帝也会受到处罚——之后,又以同样绝对的和洋洋自得的神情说,一切事物,对,“一切事物各得其所。”他不是在这里让我们相信(我们如其不信,那就是对“理性或公正”丧失一切信心),我们的司法体系无论就其整体或其每一部分而言,都是完美无缺的典范。他不是在这里向我们保证,事实上,从来没有一项法律的改动,事后人们会找不到懊悔的理由。

    作者不是在这里,把法律当成一个城堡,来反对任何“从根本上”修正的意见。

    作者不是在这里,嘲讽某些心地善良的立法者——这些立法者所注意的是将法学的神秘外貌揭穿。

    即使在这里,像在其他地方一样,他想对身居高位的人了。献媚,但他至少在这里停止了偶像崇拜。

    因此,不是这一部分,甚至不是该书导言中的任何部分,是我要单独用心去分析的;它们不是毒素的主要所在处,而本书的目的是对这些毒素提供一种解毒剂。该书的这一部分所谈的问题很少是可以以评论者的身分来谈的。我们已经看到这一部分主要是解决属于初步性质的问题和提出大纲,对于任何特殊制度的细节都无暇涉及。我之所以选择导言而不选择其他部分,是因为它最能代表整体,而不是因为它为评论提供了最大的余地。

    我们不妨从另一方面来看一看。我虽然大胆地指出了作者的缺点,但对于他的各种优点也应承认和尊重。这种公正的评价,不只是对他一个人,而且是对公众;许多年来公众一直在为他高声喝彩(不能设想他们完全没有权利这样做)。

    该书的文体,严格而又文雅,从容不迫而又词藻华丽。内容再拙劣的书,也可以因此而博得读者的赞赏。

    总之,在所有讲授法理学而又是法律制度评论者的作家中,他是第一个用学者和绅士的语言来谈法理学的人。他使这门文句艰涩生硬难读的科学得到了润饰,为它洗清了官府里的尘埃和蛛网。即使他没有用那只能从科学宝库中获得的精密的思想来充实法律,至少也是从古典学术的梳妆台上拿了许多化妆品,把法律打扮得非常漂亮。他用许多引喻和隐喻使法律生色不少,然后再把她送到五花八门、甚至是最爱挑剔的社会人士中去;一方面是为了启迪他们,而更重要的却是给他们娱乐。

    这部书之所以能够出名,最大的长处就是其文字念起来和谐动人。这种长处本身就能使一本别无其他长处的书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欢迎,因为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耳朵支配的。

    解释者的作用可以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历史,第二部分是单纯的论证。历史的任务就是说明某一国家已往存在过的法律的情况。而我在此所使用的单纯的论证一词,则是指讲述现在的法律情况。

    在论证方面还有分类、叙述和推断等任务。在法律明确、清晰而肯定的地方,需要的是叙述;而在含糊、隐晦和不肯定的地方,需要的是推断或解释。至于分类,则是将几种实际存在的或假想存在的制度分为不同的几部分,以便做普遍的考察。此外还要确定这几部分出现的次序,并为每一部分取一个名字。

    叙述与解释主要是用于各种具体制度。但具体制度的细节,我却无意详谈。如果用程序法的语言来说,我对这些题目是一无所知。从这种观点来看这部书,我对一般的意见就无可增损了。

    历史这一门学问对于该书的结构来说,虽然并不是必要的一部分,但我们的作者却不无见解地把它加了进来,使单纯论证的枯燥作品,得到了解释和润色。他写这一部分时,笔调极为清丽,人人都为之赞叹。至于写得怎样真实,则因我个人没有很仔细地看过,所以就不便断言了。

    论证者最艰巨而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分类。我们的作者在这一方面的优越是众所推崇的。我认为这是不无道理的。至少和已出现过的东西比起来,该书在这方面是较高明的。我们幸赖布莱克斯通,使法理学的要素得到了这样好的分类。在技术命名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几乎可以说是尽善尽美的了。如果技术命名被允许用来标明和命名那些主要题目,那么,它就会成为除一种以外的所有技术分类的不可克服的障碍。因为用一般的词谓去命名,不是分类又是什么呢?在许多题目下进行分类,不是大规模地命名又是什么呢?以技术命名这种方式来指导技术分类,只能引起混乱和使人感到不满意。如果我们能理解什么样的一种分类才能称为自然的分类,出现上述情况的理由就非常明显了。

    我认为,在任何科学中,对材料进行分类所根据的特性,如果对一般人来说,符合于人类本性的一般构成的特性,就可以称为自然的分类。换句话说,这种分类呈现在任何人面前都能自然地很容易吸引他并抓住他的注意力。这里所谈的材料或要素是那些我们称之为法律或制度的目的与行为。

    现在讲到一般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没有任何特性能够像这些行为所具有的趋向性或背离性(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那样,如此容易地吸引观察者并牢牢抓住他们的注意力,从而可以称为一切行为的共同目标。我所说的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关于法律特别有所规定的行为,唯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的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总之,这是使他得到满足的唯一方法。

    因此,我们便把功利称为一种原则,它可以用来控制并指导这门科学所研究的某些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分类。唯有用这种原则来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体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分类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

    根据这条人人公认的原则来处理,对任何一个国家的法理学所作的分类,无需作多大变动就可以适用于其他的国家。

    问题还不止于此,在这种情况下,恶劣法律的祸害就可以被发现。至少,由于这种法律在这种分类中很难找到地位,它的功利性就会被人怀疑。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技术的分类却是一个无底洞,投进任何废物都可以容纳下去。

    人们不难发现,自然的分类会具有这种优点。各种制度只有在这唯一普遍的方式下,它们各自的特色才能表现出来。

    这个方式就是通过禁令使许多行为方式的性质成为犯法。

    这些犯法行为,可以根据它们背离共同目标的不同形式,加以分类而命名。上面已经指出,这就是根据它们的不同形式和祸害程度来分类。简单地说,就是根据作为判定它们犯法的理由的那些特性加以分类。至于这种行为方式是否具有这种特性,就是一个经验的问题了。恶劣的法律,就是禁止没有祸害的行为方式的法律。因此,恶劣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方式,就不能称为犯法,这种禁止与经验冲突。总之,法理学的土壤经这样耕作之后,就可以在某种方式下排除一切不良的制度。我们也曾听说过,某个国家绝不容许有毒的东西在国土中存在,其情况就是如此。

    这种分类的概述,就成为对法理学进行解释和评论的提纲。它对于启导臣民和评定立法者的作用是相等的。

    简单地说,这样一个概述将是法理学现状的一幅带普遍性的地图,而且也是法理学应有状况的概述。因为它所包括的一些制度存在的理由将得到说明。我们看到,这种说明的方式则一致地是通过这些制度所组成的几大类的名称来实现的。在我们作者的提纲中,也有散见的例子。这些理由是什么呢?决不是技术性的理由,所谓技术性的理由,是只有律师才会提出或接受的理由;而那些自成一套的理由,其表达方式也应该是自成一套的方式,人人都可以像律师那一样,能看得出这些理由的力量。

    这方面的情形也没有值得我们惊讶的地方。任何法律的后果,或任何成为法律的对象的行为的后果(也就是人们唯一感兴趣的后果),除了痛苦与快乐之外,又有什么呢?它们可以通过痛苦与快乐这种字眼表达出来:至少我们可以希望,快乐与痛苦的含义是无需求教于律师人们就能懂得的。在唯一可以称为自然的分类的那种概述中,这样的名词,如果能划归任何科学的话,也只能属于伦理学而不能属于法理学,甚至也不能属于普遍性的法理学——这样的名词应当引起身居高位者的深思。

    那么,对纯技术的类别名称又将怎样办呢?对于犯法,例如侵犯特权罪、隐匿罪犯罪、藐视法庭罪、杀人放火等重罪、蔑视王权罪等又将如何办呢?这几个名词,也就是它们所指的行为,其所涉及的法律,和以上所说的共同目标之间具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关系也没有。那么它们在自然分类中又将变得怎样呢?一种结果是,要么它们将立即被赶到本质和实质形式的范围里去,要么,由于这些多余的东西根深蒂固而无法一下子完全加以消除,而仍然留给它们一个地位,让它们在概述的偏僻角落里存在:摆在那里不是要它们现在发出光,而是要它们来接受光。不过,将来也许要对此再加以讨论。

    让我们再回头来谈谈我们的这位作者。由于他使用了一套盲目而难于操作的命名法,因而陷入进退维谷的状态中;我想,他所做的和处于同样境况的任何一个作者自然而然去做的无异,而他做的比以往任何人做的更多也更好。

    尤其是在他的概述的某一部分中,实际上可以找到某种方法的评断,至少可以说,这种方法已经接近于所谓的自然方法②。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人身侵犯”、“妨碍治安”、侵害“健康”、侵犯“个人安全”、侵犯“自由”、侵犯“财产”等等。我们在许多地方看到这些闪光,只是有些散乱而已。

    最近,有一部所谓民法,不伦不类地模仿了这个概述,其中所说的完全是技术性的,简单地说,完全是漆黑一团。这里面所讨论的问题没有一个字母可以让人认为跟快乐或痛苦有任何关系。

    让我们再一次地回头来谈作者的《诠释》一书。纵使是从评论的观点来看,我也不能说这书一无长处。其中所评论的制度,只要有可能提出足够的理由,就常常都提出了这些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评论者的任务的一半就是圆满完成了。

    同时,不好的一面也不是完全没有谈到。在“陪审制”这一题目下,对于这种审案方式中现存的缺点,有许多公正而有趣的评述。②此外,在“根据案卷资料的不动产转让”这一题目下,对于胜诉一方的谎言与恐吓也有同样的评述。然而这些个别的评论和贯穿全书的强烈的总的倾向相比实在太少,和我们所看到的全书总的准则明显抵触,以致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我们的作者写出来的。但是这些评论不仅指出了种种混乱,而且还提出了谨慎拟定的补救方法。人们会认为大概是有哪一个天使在我们作者的稗子地中,撒下了麦种。①关于我自己的这篇论文本身,我没有多少可说的。我所公开提出的主要目标,就是指出这位作者的错误和缺点。所以这篇文章的任务,与其说是去立,还不如说是去破。当我以破为主的时候,立的工作是很难做得有成效的。

    为了避免歪曲原文,并确保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我们的作者,全文中将始终引用作者的原话。由于本文没有将原文的任何一句话放过,所以整个评论就可以称为毫不间断的评论。

    就一篇单纯讨论制度的论文而言,若作者是按照自己的计划提出的,则成败的关键大部分要依靠此评论各部分之间的安排次序和相互联系。可是在评论别人的著作时,就不可能建立起这种联系,至少不可能建立起这样的次序。我这篇评论的次序已经被原文的次序,或者说是为它的紊乱所决定了。

    我们已经说过,本文的主要目的只能是去破。因此,我在这里面所立的少数论点,都不是代替读者去思考的,而是要请读者自己去思考一番。我不揣冒昧地说,在某几个有意思的问题上我做到了这一点;这是我在目前所打算做的。

    在我所提出的少数几个论点中,我认为有几个是不易为一般人所接受的,很可能会引起激烈的反对。我对这些反对意见,是不会感到奇怪的,而且对于反对意见的动机也只有赞成别无其他想法。人民就是这样一群主人,我们无法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能取悦于他们,同时又很忠诚地为他们服务。任何人如果决心始终不渝地坚持真理与功利的路线,就必须懂得怎样接受声息隐约的不朽的称颂,而不要接受转眼成空的大声捧场。

    此外还有许多段落,也许还需要加以解释。但要提出这些解释而又能避免反对意见,是一种艰巨的工作,如果要做的话,也只有等到将来其他的机会了。为了思路的连贯,我们就不能漫谈得太远而脱离了原作者的话,因为我们评论的界线是由他的论述路线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