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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Ⅰ 论最好的国家(2/2)

富的公有制呢,还是象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物质财富的分有制?

    第二篇

    (反对意见)1.第一个反对意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二册里谴责了财产公有制[150]。他说:在这个公社中,地段是否应当是私有地产,而土地上获得的果实是公有财产呢,还是相反的呢,还是不论土地或它获得的果实都应当是公有的呢?在第一种情况下,拥有土地较多的人就不得不为了耕种土地而多劳动,但所获得的产品却与其他不劳动的人一样多:这样会造成纠纷和产生恶果。在第二种情况下,大家就会对工作采取懒散的态度,不好好地耕种土地。要知道,每个人对私有财物要比对公共财物更加关心。凡是有许多奴隶的地方,工作就差些,因为有的人把本来应当自己做的事情交给别人去做了。在第三种情况下也会发生同样的事情,此外,还会出现其他的恶事,因为每个人都力图获得较好和较多的产品,而只肯付出较少的劳动,这就会引起争吵和欺骗,而不会造成友好关系。

    2.第二个反对意见。亚里士多德用下面的方法来反对阶层地位的共同性:要管理国家就必须有各种不同的阶层,例如,按照苏格拉底的说法,必须有战士,手艺人和统治者。如果一切都是公有的话,那么,每个人都不愿意去做农民的那种使人疲劳的工作,而愿意去当战士,可是到战争的时候他就愿意去当农民,或者不拿军饷就不肯打仗了。大家都同样地愿意当统治者、法官、神甫。如果对某些人赐以荣耀地位,从而加重另一些人的负担,那么前者就会要求地位低的人劳动,于是又会再发生象以前那样的不平等现象。所以,最好是把财产分给大家。

    3.第三个反对意见。如果实行财产公有制,慷慨性就会消失,好客和帮助穷人的美德也会消失;因为没有财产的人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和值得感谢的。

    4.第四个反对意见。主张公妻、共产的人们断言,他们之所以过这样的生活,是为了仿效使徒们。圣奥古斯丁在反对他们时证明,否定分产是一种邪说。就象索托·多缅科[151]在自己的《论司法和法律》一书(第四册,第三个问题,第一部分)中所指出的那样,杨·胡斯[152]由于否定拥有私有财产的可能性,因而在康士坦丁宗教会议上判了他的罪。基督也说过:“该撒的物应当归该撒”等。(回答)但是教皇圣克里门特曾在被格拉齐昂[153]列入天主教宗规法(第一章,第十二个问题)的第四封信中反对这些说法,他说:应当使这个世界上的一切归大家享有,但是由于产生了不平等,于是,有的说这是属于他的,有的说那是属于他的,等等。他接着说:使徒们就是这样生活的,并教导我们说,一切都应当属于我们大家所有,甚至包括妻子在内。教会的一切创始者根据圣经第一篇《创世记》[154]也同样地教导我们,在圣经中说,上帝什么也没有分配过,而是把一切留给人们共同所有,以便他们生养众多的儿孙,遍满地面。伊西多尔[155]在关于自然法的一章中也是这样教导的。据圣路加、圣克里门特、德尔图良,兹拉托乌斯特、奥古斯丁、阿姆弗罗西、裴洛、奥里根等人断言,使徒们和最初的基督教徒过的是这种生活。据耶朗尼姆、普罗斯彼尔、教皇乌尔班等证明,后来只有牧师才过这种共同生活。但是在教皇西姆普利齐雅时代,约在纪元470年,教皇把寺院的财产分开了,一部分交给主教们,一部分进行寺院的建筑,一部分分给牧师们,一部分分给穷人。再过一些时候,教皇盖拉齐也是这样做的。圣奥古斯丁本来也不愿意授与那些没有把自己的财产变为公有财产的僧侣以僧位。后来他又准许这样做,不过是为了勉强地使他们不变成隐瞒自己财产的伪善者。因此,谴责公社生活或一口咬定这种生活违反自然,是一种邪说。甚至圣奥古斯丁也认为,放弃财产意味着爱的加强。由于这一原因,不论对于现在或将来的生活来说,财产公有制是一种最好的制度。圣兹拉托乌斯特教导说,只有传教士们仍然采用这种生活方式,他预先为大家规定这种生活,向大家介绍并劝导大家过这种生活。他在对安条克人民讲道时也说过,谁也不是自己财产的主人,而是象寺院中的主教那样,是财产的分配者。因此,每个俗人如果滥用自己的财产,而不把它分给别人共同使用,就应当受到惩罚。圣托马斯教导说,我们是财产的主人,而不是使用财产的主人,因为需要时一切都是公有的。因此,如果你仔细而全面地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财产所有权不如说是一种负担和义务,因为分配它时要向别人报告,分配得是否妥当。圣瓦西里在对富人的布道中以及圣阿姆弗罗西在第八十一次布道中都是那样教导的。兹拉托乌斯特也极英明地把这一点列入几乎自己的一切讲道中,特别是关于《路加福音》的布道中,他在第六章里说:“让任何人都不要把任何东西称为自己的财产;一切都是我们从上帝那里获得的;‘我的’和‘你的’这两个字是虚伪的字。”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蒂迈雅》里,苏格拉底也是逐字逐句地这样说,圣奥古斯丁在关于约翰的第八篇论文中也是这样说。一位信奉基督教的诗人也说:

    如果我们把“我的”和“你的”从我们的事物中铲除,那么战争就会停止,和平将占优势,不会再发生纠纷。

    奥维得在《变形记》[156]第一册中也写道,这种生活是黄金时代的生活。阿姆弗罗西在关于第一百一十八首赞美诗的第五十封信里说:“我们的上帝希望土地归大家所有,但是贪婪却支配着所有权”,等等,而在《论纯洁性》一书中他断言:暴力、杀人和战争是在追求浮华的犹太人之间瓜分财产的手段,而不是在基督教和教士产生以前的列非特[157]之间劈分财产的手段。圣克里门特认为各族人民的不公正是产生所有制的原因。阿姆弗罗西在《论神职人员的职责》一书第一部分第二十八章中根据圣经和斯多噶派哲学家的权威的意见也同样地证明,万物都是公有的,但是经过强制的占有而被瓜分了。在《盖克萨梅龙》第五册中,这位阿姆弗罗西以非军事的蜜蜂国家作例子来教导人们过那种以财产和儿女公有制为基础的生活,并举出鹤作为例子,滔滔不绝地劝导人们也在那种军事国家里过公社的生活。耶稣也指出天上的飞鸟作为榜样,说它们没有财产,不耕种,不收获,也不划分牧场[158]。正如一位法学家[159]所说的,“自然法是自然界教会了一切动物的法律”。因此,按照自然法,一切都公有,——这是千真万确的。

    斯考特在自己对第四个寓言的述评的第十五节[160]中回答说,按照自然法,公有制是人们在纯洁状态中所固有的,但是在亚当犯了原罪之后,他们的这一权利就被剥夺了。然而这个答复是不正确的。据圣托马斯说,要知道,原罪所消灭的是神赐的东西,而不是自然界赋予的东西。由此可见,原罪意味着对自然法的破坏和对理智施加的暴力,而不意味着新法制的建立;所以,如果公有制符合法制的话,那么劈分就是违反法制的。因此,在圣克里门特对“创造”一章的注释中说:“由于违背正义,即按照与自然法对立的人民法[161]。”圣托马斯说:自然界是上帝创造的,如果劈分与自然界相抵触,那么它怎么能算是法制呢?那么法制也是不应该有的了。斯考特回答:劈分是由于非正义的行为,即由于犯了原罪而发生的。但是斯考特的这一注释是不正确的,因为阿姆弗罗西说过、劈分是贪婪和暴力的后果,斯考特对这句话又如何来解释呢?圣克里门特也说过,使徒们使我们恢复了自然法;可见,往昔的不公平就包含在现在的财产分有制内。加艾丹诺教导说,过去存在过人们不赞成的自然公有制,因为自然界没有指示分产,也就是说,这种公有制应该不是具有肯定意义的,假使是具有肯定意义的话,自然界就会指示,应该过的只是公社的生活,而不是另一种方式的生活。斯考特指出,这种生活方式是普通的。他说:但是,既然在自然界中发生在分有制之前的只是人们不赞成的公有制,那么怎么会象神父们所教导的那样,由于暴力、不平等和贪婪而发生分有制呢?因此,圣托马斯有更充分的理由教导说,公共使用是符合自然法的,而劈分财产和保护财产是符合各族人民的权利的。而且这种财产是与自然界不相抵触的,因为在需要时和多余时它就是公共的财产,正如托马斯在谈到施舍物时所教导的那样。要知道,人和自然界所剩余的东西应该分给别人,否则,不让饥饿者吃饱的人也就不会在审判日被判罪了。圣托马斯的这一教义虽然把分产认为仿佛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于法制,但是他认为这只是劈分财产和保护财产。兹拉托乌斯特、瓦西里、阿姆弗罗西和教皇立俄(在《关于苛捐杂税》的第五次布道中)的公正的教义仍然是不可动摇的,他们说:富人不是主人,而是分配者;如果他们是主人,那也只是在分配和保管方面的主人,就象主教分配和保管教堂的财产那样。他们只是他们花费在衣食上的那部分财产的主人。就象教皇约翰二十二世[162]在《怪癖者》法令中所作的决定和证明那样、甚至僧侣也有这一部分。因为僧侣和圣徒是合法地,而不是违法地分享这一部分的,也就是说,他们是根据权利,而不是根据实际的拥有来享受这一部分的;当强盗使用别人的某种东西时,才是根据实际的拥有来使用的。然而索托认为这位教皇犯了错误,由于他自己憎恨圣芳济派而作出了这种反对圣芳济派的决定:因为克里门特五世[163]和尼古拉三世这两位教皇提供圣芳济派的只是实际上的使用,而不是根据权利的使用,例如一个被邀来进餐的人是根据实际的消费,而不是根据权利来进餐的。但是索托的看法却有错误,他不公正地指责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因为他提到的教皇们所否定的并不是由于自然法而产生的使用,而是由于合法权利而产生的使用。因此,圣托马斯也认为,对于那些使用消费品的人来说,使用和占有是区别不开的,这从他的论文《关于作为消费品的财产的使用》(第二册)中就可以看出。由此可见,教皇们所教导的,并不象约翰二十二世所教导的那样,是互相矛盾的;但是谁否定使徒们和基督有权利使用,谁就是异教徒,因为照这样说来,他们享用好象就不是根据权利,而是象强盗那样,是违法的了。属于强盗的是实际上的拥有权;然而在需要时由于自然法而产生的使用权也可以属于强盗。这一切显然说明了神甫们的教义是不可动摇的,不管那些呆头呆脑的一知半解的人是否同意。一个被邀请来的人是根据一种称为赠与而实际上等于出售的权利吃饭的。但是你会说:这么说,富人应该归还多余部分了。可是归还给谁呢?给穷人还是给国家?我就会说:给国家也给穷人。但是这里不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地方,因为已获得的权利并不属于穷人,所以我说:给上帝,正如瓦西里、阿姆弗罗西和立俄所断言的那样,上帝在最后审判的日子里会回答这个问题的。

    总之,在我们的国家里,人们做事是问心无愧的。在这个国家里,消灭了万恶之源的贪婪,做生意所固有的欺骗,消灭了偷窃、抢劫、无节制、穷人受侮辱以及甚至高贵门第的人们也具有的那种无知(因为他们虽然想研究哲学,但还是被迫要工作);还消灭了过分的关怀、过度的劳动、商人所谋取的金钱、吝啬、骄傲,以及因财产分有制而产生的其他恶习。如前所述,自私自利,仇恨,嫉妒,耍阴谋诡计也同样地消失了。由于国家职位是根据天赋的才能来分配的,所以我们就能铲除那些因职位的继承和选举以及因贪图功名而产生的恶事,正如圣阿姆弗罗西在谈到蜜蜂国时所教导的那样。我们也仿效自然界,象蜜蜂那样,使最优秀者担任首长的职务;如果说我们也采取选举的办法,那它是合乎自然的,而不是随意的:这就意味着,我们所选举的是由于具有天赋条件和高尚道德而出众的人。

    1.对第一个反对意见的答复。我们发觉亚里士多德是故意犯错误的。因为按照柏拉图的说法,不论地段,果实或劳动成果都是公共财产。在我们的国家里,正如正文[164]中所指出的那样,负责人员是按照适宜性和能力来分配职业和劳动成果的,是委托手工业方面的负责人会同许多人来执行这些工作的。谁也没有机会把任何东西据为己有,因为大家都在公共食堂中用餐,并向主管衣着的负责人员领取所需要的衣着后,按照季节和自己的健康情况穿这些衣着。这在使徒们生前的寺院中无疑地也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是胡说八道。请参阅《太阳城》本文中关于衣着按照季节、劳动性质的分配办法,职业的分配办法,工作的执行等等办法[165]。要知道,谁也不能不接受这种分配办法,因为一切都是根据理智办事的。而且,每个人都喜爱适合他自己本性的事物,因为这些事物是我们的国家所固有的。

    2.对第二个反对意见我们的答复也是同样的。我们国家的负责人员使每个人从幼年时代起就按照他天生的爱好,开始研究各种艺术。每个人经过用最好的方法在经验和学习方面的考验后,被推荐来执行对他比较适宜的职务。但是,只有最优秀的人物,才能按照本文中所描述的程序[166]成为最高的负责人员。战士不愿意当首领,农民不愿意当司祭。在我们的国家里,授与职务是根据实际技能和学问的,而不是根据赏识和亲戚关系,因为我们已使亲戚关系化为乌有。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德行出众时才能获得职位。最重要的负责人员不会推崇一些人,而凌辱另一些人,因为他们不是专横地,而是遵循天赋条件进行领导,并给每个人指定合适的职务的。他们没有财产,如果有了财产,他们就会靠它来侵犯别人的权利,以便抬高自己的孩子。但是他们具有遇事处理得当,从而获得荣耀地位的特点。他们把所有的人都看作自己的兄弟、儿子或父母,因此他们爱护所有的人,而不侮辱任何人。谁也不是为了薪饷而作战,因为他有生活资料,但是每个人都需要那种由于自己的英勇行为就能有权获得的荣耀地位。罗马人一直到对特拉契纳[167]的战争为止,都是不领薪饷而作战,并竞相为祖国捐躯的;然而每当产生爱财的念头时,英勇精神就逐渐丧失。萨留斯底和圣奥古斯丁教导说,罗马人之所以能把他们的国家提高到这种帝国的地位,是由于他们热爱公社。据萨留斯底证明,迦图也说过:“公共财产的富足和私人的贫穷,对国外领地实行公正的管理,用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既不会因恐惧而感到苦恼,也不会被激情所迷惑)来解决国内的一切问题,——这一切使罗马国家受到赞扬。”[168]十分明显,在我们的国家里,这一点是可以通过消费品和阶层地位的公有制[169],并按照本性的要求完全能做到的,而且会做得更好。

    3.对第三个反对意见的答复。亚里士多德的论断,甚至索托的论断都是考虑欠周的,我不说它是不诚实的。使徒们和僧侣虽然没有财产,难道他们就不慷慨吗?根据圣托马斯的证明,慷慨不在于赠送你据为己有的东西,而在于使一切变为公有。在《太阳城》本文中已说明,国家如何帮助异国人和天生的穷人,因为从财产方面来说,我们这里是没有穷人的,这里的一切都是公有的,所有的人都是兄弟,互相效劳,在互相效劳中就表现出慷慨。但是如果你继续坚持己见,那么我就说,我们国家的居民把慷慨变成了行善,行善是一种比慷慨更高尚的美德。关于这一点请参阅本文[170]。

    4.对第四个反对意见的答复。索托以通常的狡猾手段引用了一些论据。要知道,奥古斯丁在《论异教》一书中(第四章)曾教导说(圣托马斯也这样教导过),异教徒是那些否认有可能拯救有产者的人,以及那些认为应当同妇女发生不正当的**关系的人,但并不是因为他们宣传公妻。相反地,否定使徒们和僧侣所维护的公有制,是比否定分有制更大的异教。虽然如此,但我们同意:寺院之所以会分产,与其说是它自己发起,不如说是一种让步。然而,正象圣奥古斯丁所说的那样,寺院宁愿要瘸腿的僧侣,而不愿要死的僧侣,这就是说,它宁愿要有产者,而不愿要伪善者。甚至索托本人也认为,这种分产是由于疏忽地对待公共财产和贪婪地对待私有财产而实行的,即由于不良的原因而发生的;可见分产不是一种好事;它只是容许做的一种事,而不是按照本性所希望做的事。他怎么敢于把那些遵循自然法的人叫做异教徒,并赞扬那些同亚里士多德一起宣扬由于人的弱点而产生的让步的人呢?我们说,寺院可以进行分产和许可分产,就好象寺院也可以把荡妇的行为当作较小的恶行来容忍一样。与此相同,就象圣奥古斯丁所说的那样,它宁愿要瘸腿的僧侣而不愿要死僧侣。如前所述,在寺院中,所有制是容许的,为的是管理财产,而不是为使用多余部分;亚历山大、阿尔方斯、韦尔登的托马斯、里卡德和帕诺尔米塔[171]认为,那些断言僧侣对于寺院财产拥有真正所有权的人是异教徒;但是这些作者对于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属于僧侣,还是认可的。圣托马斯只把属于消费的一小部分归他们所有,因为他们只有地段的使用权,而不能立下遗嘱把这些地段交给儿子或朋友。关于俗人的情况前面已经讲过。不学无术的人会把他们不能用合乎理智的理由来战胜的那些人,立刻宣布为异教徒。基督的话“该撒的物应当归该撒”(《路加福音》,第二十章)使该撒成为只是在分配方面的所有者,或者根本没有使他成为所有者,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属于该撒。既然他得不到什么,属于他的还有什么呢?可见,一切都属于上帝,而该撒只是他的管家。参阅我们曾写过有关这一点的《论救世主的君主国》[172]。基督也讲过这样的话:“君王统治着众民,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中间地位较高的,要象服务员”(《路加福音》,第二十二章)。因此,圣托马斯公平地指出,给予所有权是为了管理和掌握财产,而财产的使用权是公有的。教皇是上帝的奴仆的奴仆,皇帝则是教会的奴仆。余部分;亚历山大、阿尔方斯、韦尔登的托马斯、里卡德和帕诺尔米塔[171]认为,那些断言僧侣对于寺院财产拥有真正所有权的人是异教徒;但是这些作者对于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属于僧侣,还是认可的。圣托马斯只把属于消费的一小部分归他们所有,因为他们只有地段的使用权,而不能立下遗嘱把这些地段交给儿子或朋友。关于俗人的情况前面已经讲过。不学无术的人会把他们不能用合乎理智的理由来战胜的那些人,立刻宣布为异教徒。基督的话“该撒的物应当归该撒”(《路加福音》,第二十章)使该撒成为只是在分配方面的所有者,或者根本没有使他成为所有者,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属于该撒。既然他得不到什么,属于他的还有什么呢?可见,一切都属于上帝,而该撒只是他的管家。参阅我们曾写过有关这一点的《论救世主的君主国》[172]。基督也讲过这样的话:“君王统治着众民,但你们不可这样。你们中间地位较高的,要象服务员”(《路加福音》,第二十二章)。因此,圣托马斯公平地指出,给予所有权是为了管理和掌握财产,而财产的使用权是公有的。教皇是上帝的奴仆的奴仆,皇帝则是教会的奴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