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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2/2)

亲被排除。如竞争直接发生于母亲与祖父我曾祖父之间,则他们被母亲排除。

    4.但是朕所编《法典》中辑入了一个宪令,在这一宪令中,朕考虑到自然理性,以及分娩对母亲带来的痛苦、危险甚至死亡,认为应对母亲给予照顾。因此朕认为如因偶然事故而使她在法律上遭受不利,那是极不公正的。母亲如系生来自由人而生育子女不到三人,或是被释放自由人而生育子女不到四人,都不应被剥夺继承子女遗产之权。因为她子女生得少,怎能认为是她的罪行呢?因此,我们以全部合法权利给予每个母亲,不问她是生来自由人或被释自由人,也不问她是否生育三个、四个子女,还是只生了一个子女,如子女死亡,母亲对于其遗产一律享有法定继承权。

    5.旧时皇帝有关继承权的宪令,对母亲说来,一部分有利,一部分不利;并不总是使她继承子女的全部遗产,在某些情况下,扣减三分之一以给予某个宗亲,在另一些情况下,恰恰相反,只给予母亲三分之一。朕以为正确的办法是,把母亲肯定地列在所有法定继承人之先,并使她不受任何扣减而继承子女的遗产;除非被继承人遗有兄弟姐妹,不问是同父所生或仅具有血亲权利。因此,一方面母亲列在所有法定继承人之先,另一方面她同被继承人的全体兄弟姐妹,不问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共同继承,所应遵循的规则如下:如果被继承人除母亲外尚遗有在宗亲或血亲上的姐妹,母亲取得遗产半数,其余一半由姐妹分得之;但若被继承人死时无遗嘱,除母亲外遗有兄弟一人或兄弟几人,又或遗有兄弟和姐妹,无论具有宗亲权利或仅仅具有血亲权利,其遗产应按人进行分割。

    6.朕既然照顾了母亲的利益,母亲也必须照顾子女的福利。她们应该知道,如果她们不要求对子女指定监护人,或遇有监护人被撤销或被免除担任的情形而在一年之内不要求补缺,人们有理由排除她们继承未成熟时死亡的子女的遗产。

    7.即使子女的父亲无法确定,母亲仍得依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继承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