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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1/2)

    第三篇 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

    十二表法是这样严格和这样优待男系卑亲属而排除通过女系相联系的人,甚至连母亲和她的子女之间也不得相互继承。可是**官允许这些人仅以其血亲关系取得遗产占有,称为“给予血亲”的遗产占有。

    1.但是法律的这种严格性,随后终于缓和了,克劳提帝②首创给予母亲亡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以安慰她的伤感。

    ② Claudius,在位年代公元41—54年。

    2.随后在哈德里安帝年间,通过了特图里安元老院决议①,一般规定母亲而非祖母有继承她亡子女的遗产的可悲权利。因此,如母亲是生来自由人,有子女三人,或她是被释放自由人有子女四人,她纵然处于家长权力下,仍得继承未留遗嘱的子女的遗产;但母亲如在他人权力之下,她只能奉她所在权力下的人的命令承受遗产。

    ① SenatuscOnsultumTertullianum,公元158年元老院通过。

    3.死亡者的子女,如果是自权继承人或处于自权继承人的地位,无论是第一亲等或较远亲等,其顺序先于母亲。如女儿死亡,根据宪令,她的子女的顺序先于她的母亲,即他们的祖母。死亡者的父亲较母亲为优先,祖父或曾祖父则并不优先,至少在继承遗产的竞争者限于他们与母亲的情况下是这样②。子女的同父兄弟排除母亲,但同父姐妹则与母亲共同继承。若死亡者遗有同父兄弟和姐妹各一人,母亲虽有足数子女而享有继承权,仍被兄弟所排除,因此遗产由兄弟姐妹平均分得。

    ②

    在一般情况下,父亲排除母亲而继承亡子女的遗产。但若父亲被免除了家长权,他就被宗亲排除,而只能作为血亲列于宗亲之后继承。假使有宗亲如同母姐妹存在,遗产继承的竞争不直接发生于母亲与父亲之间(因为父亲已被宗亲排除).而发生于母亲与同母姐妹之间,遗产由她们(包括母亲在内)分得之。假使无任何宗亲,父亲可以血亲身分而要求继承,此时竞争发生于母亲父亲之间,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