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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1/2)

    第四篇 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

    反之,根据在玛尔库帝年间奥尔斐特和卢福担任执政官期间通过的奥尔斐特元老院决议①,子女也可继承未留遗嘱的亡母的遗产。因此,不问儿子或女儿,即使在他人的权力下,对于亡母的遗产都有法定继承权,而且列在其亡母的父系血族和宗亲之前。

    ① SenatusconsultumOrphitianum,公元178年元老院通过。

    1.但是由于这一元老院决议并未规定孙子女对于祖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所以以后的皇帝宪令对此加以补充,现在孙子女与子女一样有权继承。

    2.必须指出,特图里安和奥尔斐特两元老院决议所赋予的那种继承权,不因身分减等而消灭。因为根据法律规则,身分减等不使后来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消灭,而只影响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权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