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1/2)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现在论述信托遗给①,首先论述信托遗产继承。

    ①

    信托遗给,如以遗产全部或一部为标的,称信托遗产继承,相当于遗产继承;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称个别物的信托遗给,相当于遗赠。

    1.最初信托遗给是没有多大效力的,因为无法迫使任何人违背其意愿地去做只是由他人请求他做的事。当某人欲以遗产或遗赠物遗给他所不能直接遗给的人时,他便信托有能力根据遗嘱取得的人的诚意来实现。这叫做信托遗给,因为不能根据法律强制执行,而只能依靠他所委托的人的诚意来执行。后来,奥古斯都帝常常由于对某些人的照顾,或者由于提出要求据说是为了皇帝的安全,或者由于某些人背信弃义情节十分恶劣,于是命令执政官进行干预,行使他们的权力。由于他们的干预显得公正而深得民心,所以逐渐变成执政官经常管辖的事;信托逐渐为人们所乐于采用,以致随后设置了一位特别**官,专门受理信托遗给事件,称为信托遗给**官。

    2.首先应注意,必须在遗嘱中指定某人为继承人,然后信托他把遗产移交另一人。否则遗嘱无效,因为没有指定任何人为继承人。因此如遗嘱人写明:“卢企·铁提是我的继承人”,他可以加上:“我请求你卢企·铁提,一旦你承受我的遗产,就把它移交盖伊·塞伊”。遗嘱人也可以请求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一部分。又信托遗给可以不附条件,也可以附有条件或规定开始日期。

    3.遗产既经移交,移交的人仍不失为继承人。至于接受遗产的人过去时而被看成是继承人,时而被看成是受遗赠人。

    4.在尼禄①年间,当特列贝里·马克西姆和亚耐·塞尼卡担任执政官时期,元老院通过决议②规定,基于信托遗给已将遗产移交后,根据市民法得由继承人或对继承人提起的一切诉讼,得向接受遗产的信托遗给受益人提起或由他提起。在这一元老院决议以后,**官又将信托遗给受益人视同继承人,授予对他起诉或由他起诉的准诉权③。

    ① Noro 统治年代公元54—68年。

    ② 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Trebellianun),公元56年通过。

    ③

    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人格的延续,这是罗马市民法的原则。但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却把信托遗给受益人与继承人相提并论,并且把他看做实际继承人。他得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起诉,同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也得对他起诉。但是这些诉权都是由**官在虚拟他具有继承人资格(因为严格说来他不是继承人)的基础上赋予的,因此是准诉权。

    5.但是因为被指定的信托继承人往往被请求移交全部或几乎全部遗产,而自己则一无所得或所得无几,所以他可能拒不承受遗产,信托遗给因而时常消灭。所以以后在维斯帕西安帝年间,当贝加斯和普西奥担任执政官时期,元老院通过决议④规定,继承人被请求移交遗产时有权保留四分之一以为己有,正如在遗赠的情况下,他可以根据发尔企弟法予以保留一样。如系通过信托遗给而为个别物遗赠时,也准许其为同样的保留。在这一元老院决议后一段时期,遗产上的一切负担均由继承人承担,至于通过信托遗给接受部分的遗产的人,则被认为是分得受遗赠人,作为分得遗产一部分的受遗赠人。这种遗赠称为“分得”,因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共同分得遗产。因此,在继承人和分得受遗赠人间惯用的要式口约,也适用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间,这就是说,以要式口约订定各按比例分受遗产的利益,并分担其负担。

    ④ 贝加斯元老院决议(SenatusconsultumPegasianum),公元75年通过,以信托遗给受益人与受遗赠人相提并论。

    6.因此,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被请求移交的,不超过遗产的四分之三,他即把这部分遗产依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移交;一切有关遗产的诉讼,都可以对他们按比例提起——对继承人是依市民法的规定,对信托遗给受益人则依特列贝里乌斯元老院决议,仿佛他是继承人。如果他被遗嘱人请求移交遗产全部或四分之三以上,就应适用贝加斯元老院决议。一旦继承人承受遗产,只要他是自愿的,无论他保留四分之一与否,他就承受遗产的全部负担。不过,假使他保留四分之一,他们之间可以成立部分和按部分的要式口约①,正如在分得受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成立的一样。假使他移交了全部遗产,他们之间便可成立买卖遗产的要式口约①。但若被指定的继承人拒不承受遗产,说他担心承受遗产有遭受损失之虞,则按贝加斯元老院决议规定,在信托遗给受益人提出请求时,继承人得奉**官之命承受遗产并移交之,而且正如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所规定的情况,一切诉权都可由接受遗产的人行使或对接受遗产的人行使。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任何要式口约,因为移交遗产的继承人已获得了保障,而有关遗产的全部诉权,都已移交由接受遗产的人行使或对他行使;这里,两种元老院决议同时适用。

    ①

    以遗产的小部分遗赠的,受遗赠人(即分得受遗赠人)仍应向继承人主张其权利,他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无直接关系。根据他与继承人间所成立的部分和按部分要式口约,继承人承诺就从遗产债务人所得的,以一部分给予受遗赠人,而受遗赠人承诺就继承人向遗产债权人所为的清偿,以一部分偿还继承人。这种最初适用于继承人和分得受遗赠人间的要式口约,后来亦适用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