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遗产继承(2/2)


    ①

    Emptaeetvenditaeliereditatisstipulatio,是一种虚拟买卖。信托遗给受益人承诺偿还继承人所应支付的一切遗产债务,继承人承诺把从遗产债务人所得的一切移交信托遗给受益人,如此等等。这种办法,不但曲折复杂,而且使信托遗给受益人完全仰继承人的鼻息。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从而使信托遗给消灭:或继承人陷于无支付能力,遂使要式口约归于无用。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和贝加斯元老院决议企图在这方面有所改进。

    7.但是对于在适用贝加斯元老院决议的情况下成立的要式口约,甚至古人亦不以为然。一位伟大天才伯比尼安甚至认为在某些情形下等于强词夺理②。朕主张,法律宁可简单,不要复杂。因此,在考虑了两种元老院决议异同之后、朕废止了成立在后的贝加斯元老院决议,而赋予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唯一的权威。今后一切信托遗给,根据这一决议,都必须移交,不问继承人按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规定取有遗产的四分之一,或超过或不足此数,甚或一无所得;如一无所得,或所得少于四分之一,他可以根据朕的规定,保留四分之一,或补足短少之数,如其已经给付,可以要求返还;至于诉权,可按比例分别对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之,正如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所规定的。如果信托继承人自愿移交全部遗产,属于遗产的全部诉权移转,由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或对他行使。至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的主要规定: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拒不承受遗产,只要信托遗给受益人提出请求,可以强制继承人移交全部遗产,从而一切诉权,应移转向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或由他行使。这一规定现在移到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中,今后,继承人如拒绝承受遗产,而信托遗给受益人愿意接受遗产的移交,则仅根据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就可被强制继承人移交;他本身既不获得利益,也不负担损失。

    ②

    如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间任何一方天支付能力,他方就丧失其自己的部方:或一方于清偿遗产债务后,不获地方偿还;或一方从遗产债务人所得的,他方未获移交。

    8.某人被指定继承全部遗产而同时被请求移交遗产全部或一部,或被指定继承一部分而同时被请求移交这一部分或其中一定的部分,这两种情形之间,并无任何区别,因为上述关于移交全部遗产的规定,也适用于后一种情形。

    9.如果遗嘱人指明由某人扣除或先取一物,例如一块土地或其他物件,其价值相当于遗产四分之一,而同时请求他移交遗产时,他应根据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移交,如同他被请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将其余遗产移交一样。所不同者,在前一种情况下,即继承人被请求于扣除或先取一物后移交遗产,根据这一元老院决议,全部诉权,随之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至于继承人取得之物,则无任何有关遗产的负担,完全象通过遗赠而取得一样。反之,在后一种情况下,即继承人被请求于保留四分之一以后移交遗产,则诉权按比例分配,关于遗产四分之三的部分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关于四分之一的部分仍属于继承人。此外在某人被请求于扣除或先取某物后移交遗产的情况下,虽然某物构成遗产的极大部分,全部诉权仍移转于信托遗给受益人。因此,后者应该考虑,让继承人将遗产移交于他,是否得计。以上所述,同样适用于被指定的继承人所应扣除或先取者是两宗或两宗以上的物,或是一定金额而其数量相当于遗产四分之一,或竟构成遗产的极大部分。以上所述关于被指定继承全部遗产者,同样适用于被指定继承遗产之一部的人。

    10.除此以外,未留遗嘱而临终的人,得请求他所知道将依市民法或**官法取得遗产的人,把遗产全部或一部,或任何特定物如土地、奴隶、一定金额等移交第三人。至于遗赠则非载明在遗嘱中者无效。

    11.信托遗给受益人得被遗嘱人请求重新将其物的全部或一部,甚或另一物移交另一人。

    12.最初,信托遗给全凭继承人的诚意,这也就是其名称和性质的由来。奥古斯都帝最先赋予它法律上的强制力加以补救。朕企图比奥古斯都帝更进一步,当杰出人物、帝国财务官特里波尼亚提请本皇帝注意某一案件时,朕制定宪令规定,如遗嘱人信托他的继承人移交遗产或特定物,而其事既无文书,又无五个足数的证人(在信托遗赠中规定的法定人数)可资证明,只有少数而不足五个证人,或根本没有一个证人在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继承人的父亲或他人信托继承人的诚意,请求其移交,如这一继承人背信弃义,拒绝履行信托遗给,并矢口否认其事,信托遗给受益人在宣誓表明自己的诚实信用之后,得要求继承人宣誓①,继承人便受到强制,他或者宣誓,否认受到信托,或者——如其拒绝宣誓——向信托遗给受益人给付,不论是遗产全部,或是特定物。这是可以允许的,以免遗嘱人所信托继承人执行的最后意愿不致于被破坏。同一规定也适用于受遗赠人或信托遗给受益人而负有同样移交义务的人。如果负有这种移交义务的人,自己承认应该移交,但在法律上耍花招,图谋规避,那就无论如何应强制他履行其责任。

    ①

    指定继承人行为的有效成立,除遗嘱人的意思外,并以具备法定形式为必要条件。在查帝以前,遗赠的有效成立亦同。至于信托遗给,单凭遗嘱人的意思即可成立,形式仅具证明作用,而非成立要件。故如形式欠缺,可改用宣誓的办法证明。查帝时代,在这一点上遗赠与信托遗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