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十二篇 发尔企弟法(2/2)

,而使前者不能从其所应负担的遗赠中取得他应得部分的四分之一呢?经决定铁提可以保留他的部分的四分之一,因为发尔企弟法的计算法应对每一个继承人分别地适用。

    2.适用发尔企弟法时,应以遗嘱人死亡时的财产价值为依据。因此,例如某人死亡时其财产总值100金币,而他已把100金币全部作为遗赠;即使在承受遗产前,由于属于遗产中的奴隶的劳动,或女奴生育子女,或畜群繁殖,因而遗产增长,以致给付遗赠之数100金币以后,继承人还能保有四分之一,但是这对受遗赠人说来毫不发生影响,遗赠仍须被扣除四分之一。反之,如果遗嘱人以75金币遗赠,而在承受遗产前,由于火灾、船舶遭难或奴隶死亡,遗产价值仅存75金币或不到此数,继承人仍应给付全部遗赠不得扣除。这不一定就对继承人造成损失,因为他有自由拒不承受遗产。但是这样就使受遗赠人有必要与继承人妥协,使继承人获得遗产的一部,以免他放弃遗嘱以致受遗赠人反而一无所得。

    3.适用发尔企弟法的计算法时,先扣除债务、丧葬费和被释奴隶的价格,其剩余之数,四分之一由继承人保留,以四分之三按遗赠的比例,分配给各受遗赠人。因此,假定全部遗赠是400金币,而负担给付遗赠的财产总值等于此数,那么每一受遗赠人都应减去四分之一。但如果全部遗赠为350金币,每人应减去八分之一。如果全部遗赠达500金币,应首先减去五分之一,然后再减去四分之一,即应首先减去超过财产部分,然后再从财产中减去应由继承人保留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