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九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2/2)

.至于你们只享有用益权的奴隶,根据决定,利用你们所有的物或以他们的劳动所取得的物,属于你们所有,但是他们根据其他不属于上列两种原因所取得的,其所有权归属主人。因此,如果奴隶被指定为继承人或以赠与或遗赠给他的物,他不是为用益权人而是为所有人的利益而取得的。关于你们善意所占有的人,不论是自由人或是他人的奴隶,情形亦同,因为对于用益权人的规定亦适用于善意占有人。因此,根据上列两种以外的原因所取得的,被占有的人如系自由人,则一律属于他自己所有,如系奴隶,则属于主人所有。如善意占有人以时效取得对奴隶的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人时,奴隶根据一切原因所取得的,都是为他取得的。但是用益权人不得以时效而取得对奴隶的所有权,首先因为他只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占有奴隶,其次,因为他明知奴隶是属于他人的。通过你们享有用益权的奴隶,通过你们善意占有的奴隶,或通过你们善意把他们当作奴隶使用的自由人,你们不但通过他们取得所有权,而且通过他们占有。但无论是自由人或奴隶,必须仍依照我们已指出的区别,即限于他们利用你们所有的物或以他们的劳动所实现的占有。

    5.由此可见,你们不能通过不在你们权力下,或不在你们善意占有中的自由人取得,也不能通过你们不具有用益权或合法占有的、属于他人的奴隶取得,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不能通过第三人取得①。唯一例外是你们可以根据塞维尔帝宪令通过自由人,例如事务经管人,而占有,不论你们是否知情。如果物的交付者是所有人,你们通过这种占有而取得所有权,如果交付者不是所有人,则通过取得时效或长期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①

    罗马公民不得由人代理,这是市民法上一大定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严格原则逐渐退化。人们区别市民法上行为和万民法上行为,关于万民法上行为的成立,可以通过事务经管人(procurator)为之。此外复就所有权取得作出同样区分。所有权是市民法上权利,不得通过第三人取得的原则不变。但到了查帝时代,市民法与万民法已熔合为一,这一原则已丧失其重要性。塞维尔帝与安多宁帝的宪令载,对于不知情的人来说,也可以通过自由人而占有,并且从以后知情时起计算时效期间(《宪令汇纂》7.32.1)。

    6.以上所述有关特定物的取得,到此告一段落。关于遗赠的法律,这也是你们取得特定物的所有权的依据,以及关于信托遗给的法律,它规定以特定物遗给你们,都可以更适当地放在下面再谈。现在考察一下概括取得的方式。如果你们成为某人的继承人,或者你们要求占有某人的财产,或者你们对某人进行自权者收养,或者为维持奴隶的自由而把某人的遗产判给你们,在上述情况下,某人的全部财产移转给你们。首先,让我们考察遗产。它分两类,以是否根据遗嘱归于你们所有而定。以下先从根据遗嘱这一类开始,为此有必要先说明订立遗嘱所需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