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九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1/2)

    第九篇 通过哪些人取得

    我们不仅通过自身,而且通过在我们权力下的人取得,又通过我们对于他们有用益权的奴隶,以及通过我们善意占有的自由人和属于他人的奴隶而取得①。分述如次:

    1.从前,在家长权力下的子女所得到的一切东西(军功财产②除外),一律为他们的家长的利益而取得;因此,家长可以把这些通过子女取得的东西赠与、出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移于其他子女或家外人。朕认为这是不公道的。因而朕颁布了一般宪令,既照顾到子女,又保持了家长所应得的。朕宣布,子女基于父亲的财产而有所获得的,应依古法,一律为父亲的利益而取得,因为从父亲那里得来的回到他那里去,又有什么不合呢?但是家子根据其他原因所取得的东西,其用益权由父亲取得,所有权则由家子保留,这样,他便不致看到自己劳动和幸运的成果,变成他人的财产而怨恨。

    ①

    根据市民法,在家长权力下的人跟家长一起构成一个法律人格,这就是说,他们的人格集中表现在家长一人身上。因此,他们作为家长的属员、工具等,可以在不同场合为家长缔约和为家长的利益而取得。

    ② castrensepeculium。帝国初年,职业军队开始成为皇帝的直接支柱,士兵也从皇帝那里得到种种优待和特权。在奥古斯都、尼禄和图拉真诸帝时代,家子在服兵役期间获得的财物,称军功财产,可以遗嘱或在生前自由处分。从此,家长权削弱,家子开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君士但丁帝年间,又认可准军功财产,凡宫廷人员在服务期间所积蓄的和蒙皇帝赏赐的财物均属之。随后这种特有财产制度又扩张及于其他职业收入。

    2.朕又对下列情况作了规定,依照从前的宪令,父亲对子女解除家长权时,有权在子女不为他的利益所取得的财产中,扣留三分之一,似乎是作为解除家长权的代价。儿子由于解除家长权的结果,被剥夺了财产的三分之一;他从解除家长权中所获得的,成为自权者的光荣,却因财产的减少而遭贬损。因此朕规定,父亲可以保留一半财产,但仅具有其用益权而非所有权,以代替三分之一财产的所有权。这样,财产的所有权原封不动,仍归儿子,而父亲所享用的财产,则在数量上增多了,因为他享用的不是三分之一而是一半。

    3.同样,你们的奴隶因接受物的转让,或根据要式口约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取得的,都是为你们的利益而取得的,哪怕你们不知情和不愿意。因为奴隶本身是处于他人权力之下,所以不能有自己的财产。如果他被指定为继承人,他不奉到你们的命令,不得承受遗产;而且既经奉命而承受了遗产,他也是为你们的利益而取得的,如同你们自身被指定为继承人一样。奴隶又为你们的利益而取得遗赠物。通过在你们权力下的人,你们不但取得所有权,而且占有。他们所占有的任何物,都视为你们占有的,因此,取得时效或长期占有都可以通过他们而为你们的利益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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