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1/2)

    第三篇 关于人的法律

    关于人的法律的主要区分如下: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

    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2.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

    3.奴隶(servi)一词的由来是:将领们命令把俘虏出卖,于是就把他们保存(servare)起来而不把他们杀掉。奴隶又叫做mancipia①,因为他们是被我们从敌人那里用手抓来的。

    ① 由manus(手)和capere(取、抓)两词组成,意谓用手抓来的。

    4.奴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