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十八、法国:第三等级的胜利(2/2)

族的特权,特别要剥夺与征税有关的特权和封建领主权利。1789年7月12日有一个贫穷妇女,在偶然遇见一位英国旅行者时说道:“那些大人物得要为我们这样的穷人做点什人事情才行,尽管我不知道该由谁来做或怎么做,但愿上帝让我们日子好过一点,因为各种赋税和封建义务快要把我们压垮了。”

    后来的发展已是人所熟知的故事。在三级会议这个场合,第三等级和一些贵族分子转变成为国民议会,其公开宣布的任务是要制订宪法。1789年8月4日夜间,在一份其后——经过广泛辩论和增加澄清性的修正和按语——发布于11月3日的公告中,议会表述了它对所有权法律问题的决定:

    国民议会全部取消封建制度,并发布命令对旨在……施行奴役的……一切封建和个人权利与义务均予以无偿废除,并宣布一切其他义务可以赎买,买价与办法由国民议会规定之。但本公告未曾废止的权利仍然有效,以其获得补偿为止。

    随后各条宣布取消贵族在河流和森林中捕鱼、打猎、以及开设法庭的权利。

    公告开头的一句话安抚农民说,封建制度已被废除。“封建”(Feudal)这个词,显然是革命派发明的。但是,这封建制度究竟是什么、又是为了什么人的利益而废除的呢?人身奴役在1789年几乎已经完全不存在,公告对此只不过是确认了实际状况而已。领主捕鱼、打猎和开设法庭的权利确是已过时的讨厌事情;它们终于被取消仅仅是便于重新建立土地法理论而已。沉重地压在农民身上的封建租税——地租、应向领主交纳的部分收获、售让土地的现金偿付——被宣布可购买,但还没有废除。国民议会许诺在将来某个时候定出公道买价,以便农民一次付价即可成为他和家人历代耕种那块土地的业主。到了9月4日,封建权利委员会提出了最后报告,公告内容才变得比较清楚一些。该委员会建议,国民议会应当说明它要废除贵族不合法的特权,并要创立全国一致、不可分割的“财产权利”——使用乃至误用个人所有物的权利。财产权利将要成为个人(Persona)和物(res)之间的关系,一切与所有权或地产有关的人身义务都不过是这一法律观念的畸变。

    这一意见成为国民议会此后立法的动力,如果在此以前或以后确曾分配土地让农民全权拥有(正如他们上街游行和议会讨论中多次要求的那样),那末其影响一定会十分深刻。但是,那却一直并非国民议会大多数人的意图。公告发布以后两年,法国南部一个村庄抱怨说,实际情况丝毫没有改变。

    村农纷纷表示,他们担心“再过1000年”也不会从封建权利的“可憎制度”中解放出来。

    8月4日公告效力有限,原因应到土地占有和财政结构中寻找。拥有土地并对之运用封建权利的领主,都欠下资产阶级金融家会要招致破产、而又无可逃脱的重债。这些金融家既是国民议会中那许多律师的诉讼委托人,又是与第三等级结盟的那些“长袍”贵族的依附者。他们真正关心的不是打猎、捕鱼和开设法庭等等权利,而是坚持向土地耕种者征索而可用以保证偿还欠债的各种租税必须以现金缴纳。

    摆到桌面上来的那些问题——可赎性、赎买、期限、条件——继续有待讨论。到了《拿破仑法典》获得通过的前夕,波塔里还在其说明中提到,这些还是当前重要问题。尽管《法典》追认了8月4日的法律并规定一切地赋均可赎买,实际上土地耕种者却几乎无人能对其先前的封建义务付得起价;他们离开了土地,成为计日散工,或者按年付租充当佃农。这样的解决办法对于1804年法典的制订者,也如同原先对于1789年的革命派一样,是满意的。波塔里本来就认为,在发达国家里,农业应当成为另一个商业部门。

    国民议会没收了教会和王室土地,从而为向农民进行重新分配提供另一个机会,而且在议会成员中间,也曾认真地讨论过这样的方案。但实际上却丝毫未照此办理,而是将这种土地大部分投入公开拍卖,让唯一有钱的群体——资产阶级——予以收购。很难估计从1789到1800年,这事发展到何种程度。在革命前夕,贵族约拥有全法国25%的耕地。后来贵族被逐、流亡或被剥夺权利,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早已掌握了30%土地的资产阶级手中。资产阶级所拥有的土地,在教会和王家的土地公开拍卖时又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在某些地区农民夺占了他们从来没有放弃过的土地。我们曾在行经法国南部一些山区村庄时看到,有一连串小块土地——往往小到只有100平方英尺——是自从1790年以来即为一些农户拥有的。

    1789年7月间,修道院长西耶士认为权力向人民过渡已达资产阶级所能容忍的限度,他写道:

    所有的人都能享受社会利益,但只有对公共体制有贡献的人,才是社会这一大企业的重要股东。只有他们才是积极的公民,是这个大社团的真正成员。

    或如另一位代表所称:“除了有产者别无真正的公民。”像马拉那样的别种声音只能短暂地听到:“摧毁了贵族的上层统治而代之以有钱人的上层统治,我们得到了什么呢?”

    资产阶级藉助于取消地产方面的封建利益,使它能够收回放给旧贵族和国王的债,从而奠定它未来的权力基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赛伊曾在回顾过去时作出结论说,金融家对第三等级进行干预,迫使创建国民议会,其动机只不过是出于如下的考虑:通常十分保守的有钱有势者一旦起而反对旧秩序,革命运动便获得了决定性动力;破产的恐惧激发了那些金融家、银行家、实业家,使他们成为第三等级事业的斗士。这正如米拉波所说:“预算赤字乃是国宝。”

    然而,还有尚待解决的社会关系问题,亦即契约问题。正如100年前多玛所曾提出的,契约乃是一种私法。两个人同意干或者不干某件事,买或者卖某样东西,公共力量随时准备强制他们履行协议。契约自由是受到订约各方身份地位的合法限制的,还要受到诸如禁止盘剥重利之类的公法规定,以及诸如行会和社团之类所享有的特权的限制。但是,8月4日公告已经认可逐渐消除对农民和土地拥有者的契约自由限制。拥有土地的人现在面对农民,已经不受什么阻碍,可以行使随心所愿处理他的土地这一绝对权利了。在这一点上,自然法理想是实现了。

    还需要加以解决的是行会的地位。围绕这问题的争论在旧政权下就已开始,使伏尔泰和金融家站到反对行会特权一边,马拉和大部分劳动人民站在另一边。

    要成为铁匠师傅或纺织工匠师傅,需要经历很长的学徒时期。作为最终合格条件所必需的毕业作品,可能费时两年才生产得出来。这些师傅主持的生产还要受到检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劳动条件。(在某些领域内,例如面包烤制业,行会制度以修正形式一直坚持到1863年,其原因不止一端,多与各种社会因素有关,而非由于劳动性质:面包工匠师傅为领取特权执照而应缴的税,是政府收入的一宗来源;当时尚无经济诱因,来对面包烤制过程实行工业化;面包在过去一如现在,是法国饮食中的一大项,有必要对其质量和价格加以控制,以防发生激烈的群众反响。)

    在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会取得重要地位的所有领域——例如炼铁和纺织——均不乏财政诱因,促使生产合理化和取消上述各种控制。这种进程早在柯尔伯当权时即已开始,到了18世纪,枢密会议实际上已遏止成立新类型的行会。与此同时,对一位师傅雇工人数的限制,也都在这些行业中停止实行。正如在英国一样,获得许可在由于历史性特许而存在行会特权的城市以外修建锻铁场和工厂的事例已日益增多。在这些工厂里,工人和厂主直接、而不是经由行会中介互相接触,达成在理论上说来能反映彼此需要的协议,它不受任何有关劳动时数和条件的限制。规定最高工资和要求人人劳动的法规,有助于诱导被迫放弃牧畜和务农的人转入制造业。对于金融家,建立这些工厂有很多明显好处。这是一个十足如同孟德斯鸠所曾写到的、用贸易来创建一种基于自然法的社会秩序的例子。

    伏尔泰将行会定性为压迫工人的阴谋:“所有这些工匠师傅的行会,所有这些凭誓言结成的社团,都是仅仅旨在从贫穷工人身上捞钱,来使那些会员发财和搞垮这个国家。”行会方面的代言人如像马拉,则有点含糊其词: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使所有公民一律脱出桎梏更好的了,那些桎梏妨碍了才能的发展,让不幸的人深受苦难。但是我不知道,这种全面的自由、这种完全取消学徒期或任何职业训练时期的作法,究竟是否明智。……若是为了赶快发财,就把造成声誉的愿望抛到一边,那就永远失去良好信用了;每一种专门行业都会迅速退化为施诡计和搞诈骗。既然推销成品只须使它看上去有点惹眼和卖起来价格最贱,毫不须考虑坚固耐用和做工精细,那就将使技艺下降到制造垃圾的水平。……这样可怜的消费者便要破产了。

    马拉这段话是对国民议会1791年3月通过的下列法律作出回应:“一切专业特权均须取消。从下一个月即4月1日起,每个公民在获得许可证并缴费后,均可自由从事其所愿的任何专业或职业。”行会就此都被废除,唯有钱能顶事——足以向国家买得许可证来开设作坊。

    这一步是很多工人赞成的,他们视之为对他们曾多次闹事反对的工匠师博的一大打击。但是,在取消行会一事中反映出来的自然法契约理论,是与对贸易第一的坚定信念有联系的,那信念所导致的,就不止于是结束工匠师傅特权了。

    尚无任何社会立法触及、更不用说规定Iocatio

    Conduction operarum(直译为“劳动时间雇佣”)契约的条件。1791年6月间,一位为殖民地甘蔗和咖啡大利益集团服务的律师夏佩利埃(Le

    Chapelier)根据3月立法的大旨拟出了一项法规,它首先确认,所有一切对童工和女工、以及对工时和工资比率的规定均须取消。接着便以公共需要和秩序为由,在革命背景下重申一系列王室法规:禁止工人形成组织;工人都要以个人身份面对雇主,自行负责协商:

    对一切同阶层或同专职法人组织加以取缔,乃是宪法的基础之一,无论以何种藉口重建那些组织均在禁止之列。……同一身份或专业的公民、不论何种行业的店伙或工人,在其聚会一处时均不得指定主席或秘书,或指定谈判代理人,作出记录或成员名单,制定规章,或就其所设想的共同利益提出要求。

    这样以取消行会和小雇主特权为开端的改变,到最后以表述纯粹资产阶级契约理论作为终结:让个体企业与个体工人谈判协商。

    《拿破仑法典》

    契约和所有权的理想通过无数渠道,贯穿于国民议会的整个立法、以及以《拿破仑法典》为其结果的准备工作的全部过程。一部《民法典》先后数次的稿本,在整个1790年陆续呈送国民议会,又相继被搁置或退回委员会重新草拟。最先的稿本过于繁重,带有很多旧法规残余。第二稿仅有297条,显得过分简略,仅是一部原则陈述。这些最初的努力实际表明,当时的革命事件还没有使资产阶级获得牢固胜利。

    《拿破仑法典》最后一稿的实际工作——讨论、演说,以及书面报告——都在卷帙浩繁的报告集中记录了下来。在此,资产阶级显然是胜利了,旧体制代价太高,已经被扫除。1790年的种种过分行为已得到改正。前引波塔里对《法典》背景和起草人热望的评述,几乎在每一篇论及革命的演说中都有响应,起草委员会的序言性报告也是这样:

    各种制度彼此迅速相继,却没有可能在其中任何一种上稳定下来。革命精神渗透到了一切地方。我们所称的“革命精神”,乃是那种崇高的愿望,要为一个政治目标而激烈地牺牲一切权利,除了对国家一种神秘可变易的利益而外,不接受其他任何考虑。

    这位发言人是要探索出上帝和自然理性所规定的各种格局。序言性报告指出,“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务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契约和习常义务各项规定的委员会则强调其任务不是制订法律,而只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则:

    在法典业已公布的各部分中,立法者是能够运用他的意愿的,而他的意愿——它也许可能会是另一种样子——已经成为一般的法律。……〔然而,在契约方面〕他所作出的一切,必须表达出全体人民的道德法律以之作为依据的那些永恒真理。他从其中引出他的种种法律的那本书,必须是良心之书,在那本书里,所有的人在激情没有使其盲目之时都会找到同样的话语。

    自由契约的观念充满于《法典》之中。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是自然法所建立并由宗教使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此结合一旦形成而产生、并在有理性有感觉的两个人之间自行确立的那种互相尊重、互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一切都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那以后我们所谈到的就并非只是一种遇合,而是一项真正的契约。

    正如一位发言人在对《法典》进行辩论时所说,契约的内容触及每一个家庭、每一位个人:“因此婚姻就其本身、而且对其自然效果来考虑,是不依赖于任何(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的。正确说来它向我们提供的是一项契约的基本观念,也是一项由于形式而成为永恒的契约。”订立这一称为婚姻的契约的双方,可在国家对其协议予以批准以后求得教会祝福。但是,在国家宣布双方结合、批准其协议之前,由任何一位神父或牧师来主持或祝福一桩婚姻在过去和今天都是一宗罪行。

    契约自由还推行到了其他许多方面,有时会造成奇特的结果。如果说婚姻是一项契约,那末,缔约双方若有一方死亡,这项契约就被解除,这又意谓着家庭也同时被解散了。《拿破仑法典》不承认历代传承不加分割的世袭财产这一概念。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家庭财产就要在儿女中间进行分割,父母中尚存的一方可按结婚时双方同意的夫妻财产约定取得一份。这项立法对于农民后果很严重,使他们难以保存在经济上有利可图的一部分土地。要想避免这影响,在当时也像在今天一样,只能依靠很花钱的法律办法,或者依靠拥有很多财产,足以保证必要的分割不致造成困难。

    尽管《法典》认为劳动条件可由当事人谈判协商,但它却明确指出,此事所涉及的是男人的权利,而不是人的权利。夫权和父权必须保持不变。拿破仑曾经广泛参加有关《法典》的讨论,并表现出深明罗马法在这方面毫无通融之处。《法典》仅允许有“能力”订约的人享有契约自由。一个委员会通知审议此一问题的团体说,我们已经决定采纳波蒂埃的意见,将已婚妇女归入未成年者和弱智者一类。她们未获丈夫允准是没有能力订立契约的。

    这种——借用布戎的话来说——“可敬的无能”,保存而且巩固了古老时代的惯例。据珀鲁(Regine

    Peinoud)记述,有一个时期许多妇女激进分子曾团结起来,要求驱逐国民议会中的保守派,而且还在1793年5月10日成立了一个“革命共和妇女协会”。一位很有影响的男人德朗丹(Falre

    De Glantine)写道:

    我已充分而真切地观察到,组成这些协会的并不是母亲、有教养的姑娘、忙着照顾弟妹的大姐姐,而是某种敢冒险的人、女游侠骑士、解放了的女儿、以及女掷弹手。

    这种协会在1793年11月间被宣布为非法,其理由是:

    从几时起曾经许可妇女抛弃本身的性别把自己改变成男人?从几时起曾宜于看到妇女抛弃对家务的虔心照料和对儿女的扶养,竟要跑到公共广场登上讲台去对过路人大声疾呼发表演说、承担其大自然原本仅仅交付与男人的责任?

    这种态度并不令人惊奇。国民议会中最有辩才的演说家米拉波想要对王后玛利安东尼的勇气和能力加以赞扬,就曾说过:“她是宫廷中唯一的男子汉。”

    奴隶制问题:所有权对契约的胜利

    在《拿破仑法典》制定以前的立法工作中还有进一步证据表明,很多较激进的观点以及在议会外进行战斗的武装运动的意图,最终屈服于希望将资产阶级憧憬表达出来、制成法典、并加以扩大的那些人的意志。奴隶待遇问题只不过是一个例子。1793年8月29日,在加勒比海圣多明各奴隶起义爆发后,激进的国民议会曾宣布废除奴隶制和奴隶贸易。这一公告一直未执行。

    孟德斯鸠企图调和他对自然权利的憧憬,以及他身为其股东的西印度公司可见的成就,于是写道:

    必须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尽管在某些国家它是建立在自然理性上的。我们必须区别这些国家、和自然理性排斥奴隶制的那些国家。因此我们必须将奴隶制限制在地球的部分地区。

    他还说道:“甘蔗若不使用奴隶劳动力就太昂贵了。”

    伏尔泰不吝赞颂一本为奴隶贸易作辩护,名为《有关贸易的政治论文》的书,尽管他也曾在其所著《路易十四传记》中赞颂这位君主,说他引进《黑人法典》改进了奴隶的处境。在狄德罗的《百科全书》中,“殖民地”一词的定义是:“一个民族或其一部分从一个地区转移至另一个地区……从而必须征服某些领土,并驱逐原有居民以便带来其他居民。”

    据珀鲁记述,有一个奴隶贩子曾将其运奴船命名为“伏尔泰号”、“卢梭号”和“社会契约号”。英国人在19世纪反对贩运奴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英属殖民地已经有了当地出生的劳力,可以像法属地奴隶用于同样目的。

    1793年国民议会在——纸上——宣布废除奴隶制以前,通过了(又是由夏佩利埃参与起草的)如下的政策声明:

    议会视各殖民地为法兰西帝国的一部分,并愿使其成为有益的全国更新工作的一个部分,但议会从来不曾想要将各殖民地纳入为王国而制定的宪法,从而使之服从那些可能与其特殊需要不相合的法律。……国民议会兹宣布无意对……各殖民地的任何贸易部门加以任何革新。

    议会将殖民地臣民及其财产置于国家保护之下,并宣布任何人试图煽动叛乱反对他们均为犯罪。

    议会听从了资产阶级请求,例如有一份来自卢昂的恳求书:

    请听听300万法国人的声音吧,他们都在为他们的财产、他们的生存、他们的生命而颤抖不安……请出于为哲学增光的高尚愿望,无论如何不要消除父母之邦的幸福。

    拿破仑在1802年特意颁布了一项共有32个字的法令,使所有与奴隶贸易有关的法律都恢复到“与1789年以前存在的……法律一致。”

    作为革命的拱顶石的《拿破仑法典》

    法国革命留下了许多法律和法律理论,在公法方面尤其如此,这些法律和理论促进了人类自由的事业。革命的立法是由一个新国家机器的武装力量强制执行的,这立法工作代表了重申某些革命主旨的艰巨努力。但是,这一工作的指导者(以及受益者)心目中一直未曾离开社会关系体制,那说到底一切立法都是必须维护的。促进这目标并提出理由证明其为正当,甚至比正确论述资产阶级本身的历史还重要。用《法典》草拟者所写的《序论》中的话来说:

    你必须同意,从前世界上不同的民族彼此之间极少交往,国与国毫无任何关系,人与人相聚只是打仗,亦即互相杀戮。

    《法的精神》一书的作者正是要将“无继承财产充公权和失事船只据有权”的探索追溯到那个时代。他写道:“人认为外国人并没有经由任何民法约束使与他们自己联结在一起;他们对于外国人一方面在公道上毫无亏欠,另一方面在恩德上也毫无亏欠。”但是,贸易已在其发展中治好了我们的那些野蛮和毁灭性的偏见。它已经团结和聚合了所有各国的人。罗盘开辟了宇宙。贸易带来了文明。

    《拿破仑法典》是国民议会工作的顶点,它反映出从最初的城市起义开始就一直在推动着资产阶级的那种精神。《法典》的许多主要观点已在19世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数十个国家得到——往往是口头上的——采纳。《法典》反映了对旧制度再也无法迁就顺应这样一个判断。它的基本概念都很简单——对于充当革命先锋的工人和农民说来是有这种假象的。正如伦尼尔所说:“(《法典》)仅仅宣布了两条戒律:一条是物的戒律,即人人都应保有其所已有的;还有一条是个人戒律,即人人都应照管自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