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十八、法国:第三等级的胜利(1/2)

    《拿破仑法典》是在法国共和第12年风月29日——1804年3月20日——正式颁布的。这部法典的纲要曾在一年多以前,由国务会议成员波塔里(Jean

    Potalis)及其主要合作者毕戈—普列曼诺(Bigot-Preménall)、特莱拉(Treilhard)和特隆雪(Tronchet

    ),呈交国务会议。这四人所依据的一份较早的草稿,则是由拿破仑手下的第二执政桑巴塞(Jean-Jacques Cambacères)拟定的。

    波塔里在对国务会议的演说中,回顾了他为准备这部法典而进行的工作,他在为期一年的过程中,将许多规定写成法律,每次只写成数条。这篇演说经拿破仑批准,成为这部法典编纂史的官方记述。波塔里从参考查理曼大帝第一次立法说起,一直谈到对路易十一的tablissemmns(定制)和ordonnances(敕令),然后提到对罗马法的研究,并指出一切要想统一和简化法国法律的企图何以没有成功。(一年以前他还曾在一份较早报告中,对那些将习惯法写成文字使之便于研究的人表示敬意。)在这篇演说的结尾部分,他对法国资产阶级争取权力的斗争提出了官定说法:

    正是我们的艺术发现,我们在航海上的初步成功,以及由我们各种成就和发现幸运地诞生出来的激昂振奋,才在路易十四时期产生了柯尔伯对制造业的规定、有关河流和森林的法律、对商业以及对海上贸易的管理。

    从良善中产生出良善。立法者既已将其关切和注意力集中于几项重要问题,他就感觉到有必要也有愿望将一切问题包括进来。因此有过许多司法改革,民法诉讼程序得到改善,刑事审讯已建立起新程序,还构想了庞大计划,要使法国有一部一致通用的法典。

    〔试行制订法典的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许许多多障碍,有的来自尚无充分准备的舆论;有的来自权力上的种种竞争;有的来自民众对习俗的依恋,他们将保存习俗视为一种世代相传的权利;有的来自各地领主法庭,它们继续担心权力会受到削减;还有的来自律师对于任何变革怀有迷信式的疑虑,唯恐会使他们费尽辛苦学习到的和操练了一辈子的事物受到影响。

    然而,改革和一致的理想已在全球获得解放。学者和革命哲学家抓住这些理想,在理性和经验的光辉照耀下评审了各种立法的建议。各种法律受到了相互比较,被置于它们与人的权利和与社会需要的关系中作了研究。深思熟虑的多玛及其若干同时代人已开始怀疑,立法究竟是否可以算作一门真正的科学。我将科学称为一系列互相联结的真理和规律,它们乃是从许多第一原理推究而得,并在涉及知识每一主要分支的一组有系统的理论中被结合在一起。……

    在科学中也如同在文学艺术中一样,甚至就在许多才智之士艰辛奋斗、殚精竭虑勤劳无获之际,会突然涌现一个有天才的人,他排众而前推动我们的思想,使之超越惯常的界限。

    《法的精神》一书大名鼎鼎的作者〔孟德斯鸠〕在上一世纪正是作了这样的事;他将所有其他对法理学有所论述的人远远抛在后面;他直探一切立法的根源;他识透了每一项法律的原动力;他教导我们永远不要把各种细节同整个体制分离开来,永远要借鉴历史来研究法律,历史乃是立法科学有形的实验室。他使我们接触到一切时代和世界上一切地区的立法者。这便是在我们中间前进的精神,这便是我们的知识和智谋,然后突然间就爆发了一场伟大的革命。

    一切弊端无不立即遭到攻击,一切制度都受到了究诘。演说家振臂一呼,俨然不可动摇的制度便纷纷倒塌;它们在人民的思想感情里面没有生根。权力迅即发现自己已被舆论征服。

    人们必须承认,那乃是各国历史上有时会发生的一个决定性时刻,那种时刻是要改变一个民族的地位和命运的。

    在所有拟议的改革之中,一致通用的立法的观念特别引起了我们各个审议会议的注意。

    但是,怎样在这政治纷扰仍然激动全国之际,来准备一部民法法典呢?

    对过去的仇恨,对当前急切的生活愿望,对未来的担心,导致了种种极端逾常而狂暴的措施。小心谨慎和周详考虑,保守主义的慎重态度,被摧毁一切的要求取代了。

    某些不公平和压迫的特权,那原本是少数人的所有物,一直沉重地压在一切人的头上。为了恢复自由的利益,全国一时间陷入了放荡。为了扑灭可憎的特权和优惠制度并防止其复活,有的人在拉平社会等级以后还要拉平财产。……

    但是,较稳健的思想终于重新涌现;第一批法律已被改正,新的方案要求:众所共喻,一部民法法典必须用智慧来制订,不可强加之以热狂和轻率。

    从先前那些情绪激昂推翻偶像的革命公告,例如1789年国民议会宣布废除封建制度和许诺重新分配土地的公告,到波塔里字斟句酌的保守语调,其间有很大一段距离。当然,这部法典乃是革命性的,因为它将资产阶级对契约和所有权的理想定为法规,并承认那些理想是普遍适用的。然而,它作为私法法典,又是独一无二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从而显然背叛了曾充当革命突击部队的工人和农民的期望和利益。

    波塔里的陈述表明,早先那些造成混乱、破坏和一切拉平的冲击,都已经坚决地被推开了。那场革命是“突然间”爆发的,“权力”不是被武器、而是被“舆论”“征服”的;种种“逾常而狂暴的措施”都已采取过了。如今权力已经赢得,这场突如起来的革命要被看作是一次断层的、几乎是偶然性的事件,而不是800年城市居民斗争的顶点了。这部新法典所要认之为父的,不是那些匪类或要平等派,恐怕也不是武装的造反派;倒是孟德斯鸠、柯尔伯、多玛——甚至路易十四——被尊为波塔里所颂扬的那份文典的老祖宗。

    革命的法律和历史背景

    法兰西国家是在1600年形成的。为了选派代表参加国王偶尔召开的三级会议,以便认可征税和提供建议,这个国家被划分为三个等级:教士、贵族和平民(returiers)。平民这个等级里面包括富有的资产者、律师、教授、师傅工匠、手工业者、佣工、以及务农的小块土地保有者——简单说就是将各色人等和各种利益集团集合为一个群体。

    1800年时的资产阶级——正如它800年来一贯的那样——公开承认自身内部也有阶级冲突。最早的造反派所力争的,是要使自身在封建体制中的独特地位得到承认,他们在那种体制中所起的职能,是与小附庸、小自由土地保有者和为数不多的农业零工等等其他非贵族不相同的。师傅与工人之间的种种差别加深以后,富有的资产阶级便开始坚决要求享有单独身份。在法国,对这种单独身份的坚决要求显然并没有使它非留在本阶级以内不可——只要有可能便取得贵族身份的这种资产者倾向证明了这一点。仅只是到了后来,资产阶级才看到团结和领导第三等级来推翻封建制度大有好处。

    修道院院长西耶士在其发表于1789年的小册子《什么是第三等级?》中坦率宣称,这个词语有时指资产阶级,有时指广大人民。将后者包括进来有利于团结大多数人,来反对贵族“这个……由于游手好闲而断然自外于这个国家的阶级。”前者则是第三等级中居领导地位的一小部分人。

    17世纪初期,洛瓦索拒不承认可将整个第三等级称为“布尔乔亚”(资产阶级),他从语源学上论证,坚决认为布尔乔亚乃是居住在城市以内的人。他将第三等级划分为:文人(神学、法律、医学、文艺)充任官职从而有权力分享王室财政收入的人(其中包括许多按现代说法应称为金融家或银行家的人);法官、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以及商人。那末,广大群众呢?他将那些用自己的双手从事劳动的人称为“贱坯”、“乡巴佬”、“傻瓜”和“狡猾而又卑鄙之人”。他写道,即使是手艺工匠也是低贱可鄙的;他反对由王室颁发执照承认师傅工匠,因为那样只会使许多乡巴佬装气派,“俨然以王室官员自居”。但是,洛瓦索也懂得历史,他知道有很多商人发了财,开头都是从受公社式社会的庇护的手艺作坊于起来的。因此他又说道:“有一些行业既是工匠性,又是商业性的……;一个处在这种地位的人就其参与商业而论,他的事业是体面的。”

    至于乡村,“今天我们要将我们称为农民的那些劳力者和村民,定为低贱的人。”随即他又比较谨慎地写道:“他们特别受到征税的压迫,其受压之深令人不解他们怎样能活下去,也不解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找到劳力者来养活我们。”(对“低贱”阶层如此坦率而又傲慢的蔑视,不见于辩论《拿破仑法典》的记录之中;这类情绪在那些记录里面都被唯恐发生动乱、叛乱和财产受到威胁的重重忧虑掩盖了。)

    法国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通向1789年的一些主要线索——从洛瓦索尖酸刻薄的用词到西耶士的小册子,再到波塔里演说的结束语——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准备的。首先将资产阶级从第三等级群众中区别出来,然后仔细论证它有权利起初领导造反派,随后领导全国,这乃是上述各篇的共同主题。

    ancien

    régime(古老政体)的每一成分都经过了分析、贬抑、分类。伏尔泰、狄德罗、孟德斯鸠以及其他许多人指出了道路。从路易十四统治时期开始,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在他的大臣柯尔伯当政时期,即将到来的革命的意识形态轮廓已变得很清晰了,它的设计者都是法律家。

    波蒂埃和多玛(Jean Domat)遵循杜穆兰的务实传统,大量论述了17世纪和18世纪时仍受到封建体制、教会教条和王权至上原则等等阻碍的资产阶级法律。与此同时在法国和欧洲其他各地,一些大贸易集团和制造业利益集团的代表人物——如法国的孟德斯鸠和荷兰的格鲁希阿斯(Grotius)——提出一种建立在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原则上面的法律体系,遭到了封建势力、教会人士和大众的反对。

    而且,正如我们将要讨论的,1789年后相继控制国民议会的种种力量,其领导权主要都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这些律师是否变得激进,是以他们在何种程度上相信新赢得的资产阶级胜利可被包涵在旧有的制度以内,或者与此相反,相信那些制度将会不可避免背叛革命、因而必须摧毁,来加以衡量的。本章所要探索的,是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而不是仅作为反对并已脱离俗世和教界领主的许多群体之一,其自觉性是如何日益增长的。当时那些俗世和教界领主的社会职能已越来越被削弱,其钱财需求也因而越来越被视为是掠夺成性了。

    路易十四1661年至1683年的财政大臣柯尔伯,在上述种种事件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柯尔伯出生于相当富有的商人家庭,开始从政便投效于路易十四的顾问马萨林,他在1661年逝世以前一直是法国最有权势的人。古伯谈到柯尔伯时曾说道:

    他年轻时就被马萨林挑选出来,紧紧追随马萨林就像从前萨林追随黎希留一样,不知倦怠地为他效劳,甚至奴颜媚婢监管他的膳事。他处在一种令人钦羡的地位,可以获悉马萨林和国家一切情事,从而也可谋办他自己的事情。他意志坚韧,有巨大工作耐力,喜爱秩序,富于行政经验,思想虽然有时谬误但很清晰,而且极其贪得无厌。只有这最后一个特点才算是代表了他那个时代。

    柯尔伯毋须创新,他只消留意英国和荷兰的经济发展榜样并试行了解法国何以落后就够了。他的解决方案就是以英国为榜样而由国家赞助的重商资本主义,以图既能使资产阶级获利,又起到增强国家财政、政治和外汇地位的作用。

    为了发展国内生产体系,以及建立本国制造业和殖民地甘蔗和咖啡种植园产品的出口贸易,柯尔伯尽力使某些贸易部门能成立贸易法团,授予它们王室特许状和有保证的垄断权——国王由此勒取了丰厚的贡赋。王室补贴再加上对新式贸易和制造业有利的法律革新,将许多金融家和富有的资产者吸引到这两个领域中来。资产阶级发家致富的样板——三代之内从经商到置地再到成为贵族——已开始改变。不愿投资而宁愿向国王放款以换取一部分国家税收“承包”权的金融家,都受到引诱而改变了主意。经营商业和从事制造业的资产阶级在柯尔伯当政年间获得优惠,直到18世纪仍继续兴旺发达,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强大力量。孟德斯鸠出身于他们之间,伏尔泰曾受他们很大影响。这些从事本国制造业和殖民地贸易的金融家,凭藉其金融势力而又不时得到王室帮助,开始进攻原先在封建社会环境中作为市民飞地而形成的那些手艺工人和师傅工匠的行会。

    在法国,圈地运动和确立资产阶级乡村产业权利的斗争,比在英国晚了100年,而且没有大规模没收过土地。倒是那些购得了封建产业的资产阶级金融家获得许可,就在他们的乡村地产上建立制造企业,这既有损于市镇行会,又破坏了放牧、农耕和山林公地。

    我们可以从那些力图使旧有制度形式适合于新变化的法律家的著述中,探索上述各种事件。路易十四曾接受柯尔伯的建议,下令将一些商人惯例编写成法典,颁布了一部民事诉讼典和一部关于水道和森林的法典。从1689年到1697年,多玛部分发表了Les

    Loix Civiles dans leur order naturel(《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书。多玛这部著作虽由私人印行,却曾获得路易十四批准,从而成为对当时通行法律的权威性概述。它是以自然法为依据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奇妙地与对封建特权的确认混合起来的作品。

    多玛将法律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帝颁赐、因而不可改变的法律,另一类是人所制订、因而是“权断性”法律。

    不可改变的法律其所以有此称,乃是由于它们都是自然的,并且因此而不论何时何地都是公平的,是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加以更改或予以废除的法律。权断性法律则是可以由一个合法权威依据需要予以定立、更改和废除的法律。

    那末,有哪些不可改变的法律呢?其中之一就是财产权:“一件东西的主人在他自愿与那件东西分离,或让它被别人经由公平而合法的手段拿走以前,始终都是它的主人。”多玛承认君主有立法特权,尽管如此,他却深信契约是社会基础,因为契约作为私人立法,就应当主要是规定订约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彼此的需要应主要经由自由协议予以满足。

    在妇女方面,多玛涉及了日后要在《拿破仑法典》中有力地重现的一个罗马法论题:

    区分男人和女人的那些“性别特征”,造成他们之间在身份上的这样一种差别,即男人若未受特殊阻碍排斥,是有能力从事一切种类业务和职务的,女人则仅由于其性别即对很多种类事务和职务均无能力担当。……依照我们的习俗,已婚妇女都应受丈夫的管辖。这乃是自然法和神授的法律。

    《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十分明显地坚持了所有权和身份地位的封建形式,这也足以表明多玛是在努力使旧有的条例适应新的所有权和贸易制度。例如,尽管放债取息已被英国议会认可了一百多年,而且按照西欧几乎每一种习俗志和立法体系最少也都是有限制地许可的,多玛却抱着教会式的激情对那些惯例加以攻击。不过,《市民法》却也详细描述了每一种逃避禁令的传统办法:未按条件得到偿还的债权人有权收取利息;在合伙——Aociétéen

    commandité(合股商社)——关系中,提供资本的合伙人可望分享利润;如此等等,列举出了700年来人所熟知的种种办法。

    波蒂埃(Joseph-Robert

    Pothier)是奥尔良大学的教授,发表过对《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的长期评论,以及一系列其他著作,论述了私法的各种问题——义务(契约和民事侵权行为)、死者的产业、财产法、家庭法,等等。波蒂埃的著作并无新颖之处;其得以流传乃是由于他的Trait

    des Obilgations(《义务论》曾被《拿破仑法典》草拟者采用,作为专门技术参考资料的一种(同时被采用的还有多玛的著作、Droit Commun

    de la France——《法兰西普通法》——的作者布戎(Bourion)的著作、以及写Les Institutes coutumieres——《习惯法浅说》——的洛瓦塞(Loisel)的著作)。《义务论》曾被译为英文,19世纪初期在美国风行一时,无疑是很有助于美国许多法官、律师和法律改革者——最高法院法官斯托利(Joseph

    Story)、纽约州衡平法院首席法官肯特(Kent)、菲尔德(David Dudley

    Field)——将商人惯例的民法概念,甚至商人法本身引入美国法律的努力。

    哲学与财政结盟

    重新研究旧时代法律著作,探索起来自王室教令、习惯法、罗马法、公教法和商人法的成分是一回事,在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法律的,还有另一类的精神在活跃。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年)的《法的精神》一书,曾被领导美国革命的人士广泛阅读过。孟德斯鸠是一位律师兼政论家,曾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又是王室特许垄断组织“西印度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法属加勒比海地区开发了许多甘蔗和咖啡种植园,并贩运奴隶为这些种植园提供劳力。

    孟德斯鸠对于古代贵族盛加称道,说正是他们将法兰西从野蛮状态中解放出来。但在近代世界他发现,有不同的动力流行:

    贸易的自然效果是带来和平……跟随贸易精神而来的是勤俭、节约、节制、劳动、智慧、宁静、法律和秩序。……要保持贸易的精神,就须让主要的公民都亲身从事贸易,让它的精神单独支配一切,不受任何其他精神阻挠,还要让所有的法律有利于它。

    贸易这种与封建特权和行会限制相对立的自然功效究竟何在呢?孟德斯鸠从事写作那个时期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功效,我们是略有所知的。一座建立在乡间的锻铁厂消耗的木柴,足以供夏隆市全城取暖;一位当时的人诧问道:有什么人考虑到“这些工厂砍伐木柴来烧炉子会把树木砍光”吗?1769年有一位主教由于管区居民日益减少,曾向总监察官提出申诉,抱怨那些引进新工业的建议:

    农业需要牲口肥地,还要强壮的臂膀耕地。拟议中的变革将会使这两者大为减少。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地区四分之一的人没有足够放牧地放养他们的牲口,还有一些人根本没有放牧地。……如果公地不许他们使用,这些人会被弄得十分穷困,因而不得不离开本省,去向我们这个地区所没有的制造业寻求雇用,或者如果他们继续住在这里,就只会生养出最病弱的孩子。……

    官方答复说,迫使种地的人离开本地去从事制造业劳动,根本不是什么坏事。该地区的副代表写道,要求享有公地放牧权“是想自由行事,到不管什么地方去搭间茅棚,以享占别人牧地的便宜,这是违反自然法的。”

    保护(实在说来是需要)这种自由贸易方式的自然法,并不是圣汤玛斯·阿奎那曾说过的那种结构严密的法律。它毋宁是后来美国革命者所称的“自然和自然之神”的法律。“自然”经济就是不受官方干预、与其自身内在动力相一致而运作的经济,它乃是哲学家与金融家遇合的场所。国王需要金融家并用立法来协助他们;金融家则恩庇提倡自然法和正确理性的理论家。到了18世纪,王室权力和金融势力看来很可能按照法学家所拟订和哲学家所颂扬的条件,形成某种谅解。迟至1790年都还讨论过这样一种以缩减王室体制为条件的和解,想要以此作为一种手段,来消弭业已发动的社会革命。

    谁的革命?

    对于法国革命,就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可以通过考察法律改革提案,从国民议会最初的公告,一直追索到《拿破仑法典》的颁布。在革命的立法和执法中,我们先发现是什么人在指导革命政策,以及法国公民是为了谁的利益而战斗和牺牲的。

    1789年,经历了数年歉收和多次农业危机,路易十四面临破产,于是召开了三级会议以求加征新税。一切迹象表明,从占全国人口89%的乡村选出的资产阶级代表根据各个地区的情绪,准备要利用这次机会来剥夺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