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十九、英国:普通法的技术(1/2)

    克伦威尔的革命没有留下任何可以同150年后更为自觉的法国资产阶级立法的丰碑相比。克伦威尔护国时期的立法尽管对于资产阶级来说算是前进了一步,然直到20世纪才被集成一卷,而且甚至直到今天还几乎无人承认其为立法。

    《拿破仑法典》的草拟者坚称,他们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和财产自由概念。他们其实有欠诚实,因为他们想强调封建制度——1789年的革命派发明了这个词——乃是法国社会法律和生活中一段偏离正道、并无连续性的插曲。这态度不仅对于必须消灭封建特权的要求赋予重要性,而且也使得早期比较弱小、尚未充分发展的工匠商人资产阶级对封建秩序的种种妥协成为不可依赖。那些妥协一直——到它们在1789年被扫除为止——以行会特权、城市特许状和习俗志等等形式继续存在,正是它们对城市居民赋予布尔乔亚这一正式身份。它们也存在于许多老年资产阶级个人身上,这些曾进行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以求能在其中获得一席之地的人包括:较保守的长袍贵族(孟德斯鸠之流较新式的法学家不在其内),以及住进从破产贵族子弟手中购得的大庄园的资产阶级。同时有很多并非源出于罗马法的法规,也被写进《拿破仑法典》;例如家庭法和财产继承法的许多内容只不过是来自习惯法。

    英、法两国的革命所形成的鲜明对照——且不谈另一重大事实,即英国资产阶级由于种种原因能够早100年开始产业革命——实在是思想方法的对照。17世纪和18世纪在英国发生的资产阶级法律革命,曾将最封建的文献《大宪章》公然认作老祖宗。在贸易方面可能采纳过一些罗马制度和观念,但它们最具拉丁色彩的名称却都已被清除,有所提及时均称之为“商人法”,而其他罗马法或公教法制度,则都被看作会助长**主义、或者会导致否定各种基本自由权利,而一律排除了。

    英国法律,即“英国普通法”,在当时一如在今天,对连续性,或者至少是对连续性的假象表现出坚定不移的崇奉。18世纪时,斯威夫特曾经写道:

    在这些律师中间流传着一句格言:凡是从前有人做过的事就可以依法再做;因此他们特别注意将先前有违于普通公理或人类一般理性的裁决统统记录下来。他们将这些所谓判例拿来尊为权威使用。

    最近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曾评论说:“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

    当然斯威夫特惊叹英国普通法律师特别喜爱援用先例(Precedent)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如果如他所相信,无所批判地列举旧例可能等于对当前的不公正沉默,那末,那样做也可能有助于使新制度合法化,一如今人是从古人衍生出来。

    对英国法律意识形态加以改造,其目的是在于剥夺君主特权、限制政府职权使之充当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护者。资产阶级原曾依仗都铎王朝的绝对**,取得地产利益和一定程度的经济权势。在克伦威尔当政下,它解除了都铎王朝国家机器的君主**权力。在复辟时代斯图亚特王朝君主力图重建早期的公法,大金融势力便迅速敦请奥伦治的威廉进行干涉,威廉根据他妻子的王室继承权利并依靠自己军队的实际协助登上了王位。

    我们可以从17世纪和18世纪时发展出来的三个主要原则,极其清楚地看出先例和自觉地塑造法律意识形态的效用。这三个原则是:拒绝自认犯罪的特权、与作证不利于己的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以及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

    近代方式的拒绝自认犯罪特权是普通法刑事诉讼程序中讨论得最多的部分。它的基本信条是:不得强迫任何人充当不利于其自身的证人。这一原则又衍生出其他一些原则。一个人在受到当局传唤或被治安人员审讯时有权对究问保持缄默。在刑事审判中,这项特权可作为采用一种特殊的对抗程序(adversary

    procedure )的依据:政府必须根据别人的作证来证实被指控的罪行,而被指控者毋须亲口提供可用以反对他本人的任何证明,或者甚至根本毋须作证。

    在英国法律中确立此一原则的斗争,可一直追溯到古代的法典。强迫作证——以处罚相威胁——和向治安和司法当局举报的责任,甚至直到今天也都还是欧洲大陆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主要特色。这种“宗教审判式”制度,正如我们已在第三部分谈到的,乃起源于在早期罗马法诉讼程序上嫁接了晚期罗马法和公教法程序。这种对或许有罪的一方进行审问的“侦讯”如同公教法法庭对异端邪说嫌疑审讯一样,早从13世纪起就已在法国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部分。

    英国宗教法庭是从14世纪开始按照公教法诉讼程序审案的,而且对嫌疑犯使用严刑逼供。1401年,英国议会为了对付威克利夫信徒的异端邪说,颁布了de

    Haeretico Comburrendo(火焚异教徒)法令,将宗教法庭改归官方主持。从这时起,俗世司法当局都要用焚烧**的刑罚,来帮助教会净化灵魂。异端嫌疑犯必须起誓de

    veritat edicenda(讲真话),如实回答审讯者所提出有关信仰的一切究问。要求起誓是ex officio mero(出于审讯者的职责)。被要求者若不照办,就算作是承认犯了罪。

    “火焚异教徒”法的异端审讯程序,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废除,但只是名义上废除而已。国王既已当了“英国圣公会”首脑,那也就是英国唯一教会的首脑,异端与谋反叛国便被视为等同了。这两种罪行在概念上相似,尤其是对这两种罪行,都倾向于将思想与行为等同,将愿望与愿望的实现等同起来。高级调查团(High

    Commission,主要在教会方面)和星室法庭(Court of Star

    Chamber,主要在政治方面)扩大了它们的特别司法权,概及于凡属信仰和俗务方面违碍国体完整的思想犯罪。

    高级调查团是由于从亨利八世统治时代起,不同时期的许多专门的王室“调查团”都认可它的权力而得名。〔英国议会通过了承认亨利八世为教会首脑的〕“至高无上法案”以后,亨利八世便指示该调查团采用教会法庭方法,来审讯对信仰的犯罪。用施刑于**的办法来逼取装在内心的东西,是符合英国历史和公教法对罗马法传统的重新解释的。

    星室法庭是枢密院行使司法权力的一个特殊例子。它的组成和司法权限曾由1487年的一项法令予以认可,而它实际司法工作的范围十分广泛。直到16世纪和17世纪初期,星室法庭审讯政治案件的工作日益增多,这才使它在敌意批评者眼里显出特色。该法庭宣称,它有权依循罗马法和公教法诉讼程序,来根绝煽动叛乱,一如高级调查团之对待异端,这当然也是实情。

    在15世纪和16世纪,不时发生反对那种诉讼程序的抗议,对抗国王或教会权威的人会在某时候提出此种抗议,那自然是可以预期的。1563年,福克斯将那些拒不遵照官方要求起誓的人所讲的故事收集起来,写成了《殉道者之书》。福克斯的那些殉道者,从他们自己所说或无名旁观者转述的话看来,是援用《大宪章》所作出的保证,来表明他们的抗拒有正当理由:

    对任何人,除经由其同等地位之人合法判断或依据本土法而外,均不得加以拘捕、监禁、剥夺其财产或法律保护,亦不得亲手加害或遣人加害。

    据论辩称,“本土法”(Law of

    the

    land)是禁止起那种誓,而且要求由公共权威通过大陪审团的起诉,来审理罪行,并须当着一个由邻近居民——即所指控罪行发生之处的居民——中选出的陪审团举行宣判。1215年的“本土法”并无如此明确的含义,但是,“老田里必然会长出新谷来。”

    直到17世纪初期,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的诉讼程序问题才招致汇成一伙——大部分来自资产阶级——的反对者,他们充分坚强有力,足以对此问题发动正面攻击。虽然他们深信都铎王朝的国家应当充分强大,能保护和扩大本国贸易,并摧毁土地占有和特权享有的封建形式,但粉碎了封建制度之后,正在上升的贸易利益集团对于保持意识形态一致或君主**政权就没有兴趣了。普通法律师既然是在努力奋斗,以广招徕商人诉讼委托者,于是便发动了一场不仅反对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而且反对普通法法庭以外一切司法机构的运动。

    普通法法庭乐于采纳有利于商人的法律,普通法律师在经济方面有其自身利益,在政治方面对国王的特权抱有敌意,这些就成为律师和资产阶级之间结成上述同盟的主要意识形态基础。

    作为第一步,普通法法庭宣布有权制止教会和特权法庭的诉讼程序。柯克勋爵发展了“本土法”观念,认为它对国王、议会和法官均具有约束力。高等法院作为一个普通法法庭,在一系列案件裁定中发布了禁止令状和人身保护令状,以求达到那些目的。这些令状不仅向那些解散寺院以后建立的特殊法庭发出,而且也向诸如高级调查团和星室法庭之类的法庭发出。禁止令状和人身保护令状的发布数目在17世纪早期日益增多,1610年后略有减少,随后又增多了。后来,星室法庭和高级调查团被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用作个人专政的工具,他们各在不同时期指示法官将普通法法庭发布的令状搁置不顾。詹姆斯一世还至少曾有一次——在被指控为煽动性诽谤罪一案中——亲临星室法庭主持审讯,以显示决心。

    星室法庭和高级调查团的审讯程序经常被举为引发了民众舆论之例的,是利尔本(John

    Lilburn)一案。利尔本是平等派运动领导人,他在1637年受到首席检察官传唤,要就被指控将煽动性书籍输入英国一事对他进行查问,作为交付星室法庭审讯前的预审。利尔本拒绝回答问题。被带到星室法庭后,他又拒绝官方要求的起誓:“我随后极力争取的另一项基本权利是,任何人的良心都不应受到就自己有罪或佯称有罪之事回答问题的强迫性誓言的折磨。”

    史蒂芬爵士对“利尔本案”作了如下的描述:

    官方要求的起誓之极端不得人心,已被利尔本案昭示于世。……他是“因将许多虚构的煽动性诽谤文件从荷兰运到英国”而被判交城门监狱收监的。后来他由枢密院下令送交总检察官班克斯爵士审问。他于是被带到总检察官的办案室,并被交由总检察官的书记长柯克希先生负责审问。我们第一次会见时他说“……对我是这样开始的:利尔本先生,你的教名叫什么?”接着又问了一些问题,逐渐地引向所指控的事。利尔本对此作了很多答复,但最后却拒绝再作进一步回答,说:“我知道按照上帝的法律这样做是正当的,而且我想,按照本土法我也可以坚持我的正当抗辩,即我不必回答你们的讯问,并且我的控告者应被带来当面证明他们对我指控的事情。”

    ……几天以后,他被带到星室法庭办事处,以便他能出庭受审。……利尔本认为,审讯的目的是要取得起诉书所需要的材料,因此当办事处负责人要他起誓、告诉他“你必须真实地回答所有一切向你提出的问题”时,他拒绝照办,首先说:“我只是个年轻人,不太懂得誓言的性质是什么。”随后他又说,他对于那种起誓是否合法未能感到满意,争执了许久以后他就绝对拒绝起誓了。拖延了大约两个星期以后,他又被带到星室法庭,在那里又被要求起誓,他又以无从保证审讯起誓合法为由表示了拒绝。……第二天,他们(利尔本及其牢友华尔敦)又再被带上庭。利尔本开言以后终于宣布,对他的指控纯属捏造,遭到反对的那些书是由与他毫无瓜葛的另一个人运来的。监守官说:“那末,你是不愿起誓和如实回答的了。”利尔本再一次说明,那是一种审讯起誓,他在上帝说的话里找不到审讯起誓有理的证明。

    ……两个人既都绝对拒绝宣誓,便一同被判处上颈手枷示众并各罚款500英镑,利尔本还要另加鞭挞,从舰队街一直鞭挞到位于威斯敏特厅大门与星室法庭之间的颈手枷示众处。利尔本于是便受到鞭挞,据说一共挞了五百多鞭,挞后并上枷示众站了两个小时。1641年5月,下议院决议:“星室法庭对利尔本的判决是不合法的,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而且是血腥、残酷、野蛮、暴虐的。”

    但是,利尔本案只不过是众多此类案件的一例而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大声疾呼,要求召开议会结束查理一世的专横统治。

    希尔曾将那些要求召开议会的人的意见,以及终于在1640年5月召开的长期议会议员的动机,综合简述如下:

    正如纽卡索公爵所说,“如此长久支持国王的既不是教会,也不是法律,而是一部分贵族和乡绅。”有一位议会小册子作者写道:“我们这一党人的力量主要在于一些诚实的商人;乡绅等于零,而乡间老百姓则大多数受到他们那些坏心肠乡下牧师的蒙蔽和哄骗。”在森末索郡,“所有的头等乡绅”都拥护国王;只有毛布商人和小自耕农才拥护议会。在艾塞斯郡,那些毛布织工“十分歧穷而又人口众多”,都是“天生爱作乱而胆大妄为的”。他们的雇主都是“贪鄙之人”,同样是天生支持议会的,“他们经常不变的态度成了商务上难以对付的问题。……整个王国的毛布商人只要入行就都成了造反派。”1660年后有一位主教曾说道:“因为众所周知,没有哪一种人是像一国之内做买卖的一部分人那样喜欢搞煽动叛乱活动的了。”

    长期议会作出了它有权经常召开会议和控制征税的规定,并于1641年宣布撤销星室法庭和高级调查团,以及一系列与它们起源相同而诉讼程序相似的较小法庭。

    撤销法令十分特别:它不但是立法,也是法源摘要。它含有一个历史论点,向上追溯到《大宪章》,那原是向较大贵族作出各种保证的特许状,然而却被看成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相当现代观念的起源,那是不符史实的;它然后历述了英国反对枢密院特别审判权和反对罗马法惯例侵入诉讼程序的全部历史。固然,无可争辩,英国议会和普通法法庭确曾对王室倡导的革新多次表示抗议,但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