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十、引言(2/2)

权为了保护贸易,极力使这些法庭对某类案件具有唯一的审理权,并许可向王室、公爵或市属终审法庭上诉,从而分割了封建司法裁判权。

    法国和英国君主夺得立法权力,对贸易事务强制或者容许实施较简便、合理的抗辩和作证办法。从圣路易在位的时期开始,尤其在他的继承者菲力普三世(1270—1285年在位)和菲力普四世(1285—1314年在位)统治时期,群集君主周围的律师发展出对封建当局十分不利的种种理论,要求政、教分离和中央集权。如果说,1000至1200年是罗马商业法在欧洲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的时期,那末,1200至1400年便是罗马公法得到发展和修改,以适应支持俗世当局的时期。(俗世权力观念包含了公共信贷和财政权力,它倾向于将经济实力强大的人物,带进大地域单位的政府中来。)我们初次见到,对越来越大地域所行使的公共权威,是建立在武装暴力之上的,然而它却是由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以可预知方式来行使的。市民在这官员阶层中,成了领导角色,他们的权力开始得到承认,他们的出面受到容忍;为了这一与王权的不安稳休战他们所付出的代价,是捐税、关税或向他们贸易保护者的贷款。

    这个时期的许多重要法学和神学论文表明,有多种不同力量对社会发挥作用。在这封建制度已行将死亡之时——或更该说是被了结——它的形式却最为清晰可见。

    为了评价市民阶层的重要性及其对于新式王室集权的关系,我们要对法国南部一个二级贸易中心格拉斯市作一番考察。我们试图重建该市生活原貌,一如它的市民和周围乡村日益依赖城市经济的农民所曾见到的那样。不过,在对1200至1400年这一时期进行考察之前,我们还先要讨论一下市民阶层生活日益受其影响的法律理论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