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九、1200年的市民阶层(2/2)

向小生产和有限远程贸易,那末共同储备货物和劳力、共同付出努力和达到目标的法定观念就受保护。在公社式城镇里,货币是交换媒介,仅只是用以衡量一切物品价值的手段:一个普遍的相当量。在社团目标的架构中,它是个有用的会计方法。货币作为抽象商品,从来不曾脱离供使用与消费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但在集体以外采用现金,可能会严重破坏旧有关系,因为农民与城镇居民不同,他在所参与的交易过程中并不起导向性作用,这一点在集体以内却是最初就非如此的。

    然而,生产技术和社会稳定却与市民阶层所发动的力量结合,使商业成为可能——以增加货币的储存为目的、通过买卖而持续不断地做生意。这种商业超出了任何特定市镇的限度。它的资金提供者为图发财而对货币大感兴趣;商品生产将生产者的注意力,从可以明确认定、而主要是地方性的市场,转移到一群无名的,广泛散布的商品使用者身上去,他们在生产者面前,仅由一个零售商或批发商所愿出的现金来代表。这样城镇生产者便开始被异化于他们的产品之外了。在这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法律构架重新恢复了罗马—拜占庭地中海的贸易原则。原来的城镇集体,是以许多彼此不相同的地方习俗志和它们内部的,往往不可上诉的司法管辖权为特征的,而新的商业法则则具有较固定、连贯而普遍通用的内容。许多执政官法庭经领主或君主授权建立起来,配备了为大商业利益集团服务的法律专家;各地开设了集市法庭来处理暂时性定期集市上的大规模交易——这类法庭乃是较大经济活动单位的机构,它们可以忽略或者凌驾于地方法庭之上。

    货币逐渐变成了自在和自为之物——成为一切商品(包括人的劳动)的抽象概念——城镇本身也就逐渐脱离其成员而变得抽象化了。这一法人团体——universitas——越来越不再是城镇全体人民的代表者,不再是他们用以表达其统一性的手段,而被视为一个单独存在、虚构性的个人,赋有罗马法学家曾认为它所应有的人格个性特征。它拥有城镇的财产;它制定法规、开设法庭、与外人打交道。它的命运的控制权,掌握在享受有合法权力和权利、可以用它的名义签字和盖印的那些人手里。这种权力和权利,又必然会逐渐落入有财有势的人手里。作为国家权力的体现者,这个法人团体藉着对公社成员资格施加新限制,或者对其领导阶层遴选办法加以改变,就成为脱离城镇人民而单独存在的事物,一个商业——以及法律——发展的新时代便到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