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九、1200年的市民阶层(1/2)

    以法律和律师为中介的新、旧混合,在1000年至1200年间各城镇市民阶层起义和远程贸易体制中,十分明显可见。这个时期市民阶层的重大成就,乃是在数以百计的各个地区争取到领主认可,得以在封建等级制度以内享受有独立身份。城市中的运动起自社会下层,其成员有很多原是农奴。运动所要求领主作出的让步是:按照当地法律草拟特许状,明白宣布存在——以往不曾存在过的——布尔乔亚、城市居民,亦即市民这种身份,并确定这种身份所当有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内部生活,由这些市民集团,依照为其服务的律师所撰写的宪章管理。这类宪章的要旨,就是人们屡屡提及的“依据当时当地各种实际情况的要求、而自由地逐日修正和改变他们的习惯法使之不断趋于妥善的权利。”这些规章的构架,即其中包含的宪章式条款,乃是各种城市习俗志最引人入胜之处。在公社成立之初,这类条款起到了保证作用,使诉讼个人所受法律裁决,确实是当地法官依据他对当地共识和习俗的理解而形成的规例所作出的。

    允许一个集体性团体(universitas)享有内部自治,并不是本身具有什么重要意义。远在公元1000年以前,很多修道院僧团都曾享有自订团规的权利。这类规章就像城镇习俗志一样,反映出一个明确界定社群内部的劳动和礼拜节律,但它们都只不过是历史遗迹而已,和它们曾治理过的地区那些断垣残壁一样,几乎毫无近代意义。但城镇的特许状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城镇公社在其内部建立的社会关系体制,向外扩散,开始对封建性农村经济起摧毁作用。颁发一份特许状,允许实行自治、举办集市和建立市场,这一行动表面上如此简单,何以竟能产生那么深刻的后果呢?毕竟说来,城市居民原来所要求的,只不过是能在封建体制中享有各种平等权利而已。但是,随同对他们身份的承认而来的,却是对一种全然不同的人际关系的默许——那种关系乃是建立在买卖基础之上,因而是与封建忠诚纽带的基本观念不一致的。

    分散而独立的城市起义的领导者,对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在最初并无理解。在争取摆脱封建霸权而获得自由的斗争中,他们所创造的法律手段不但包含内部矛盾,而且最终消解了他们当初藉以为名而共谋聚义的团结盟约。他们在缓慢地明白了这一点的时候,又曾对他们自己建立的体制所产生的某些后果作战。这是1200年至1400年那一时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我们将在第三部分加以探讨。

    只要城镇生活仍然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