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八、教皇和商人(1/2)

    从城市居民阶层最初兴盛之日起,罗马天主教会内部就已经有势力集团对贸易抱赞成态度。这个教会尽管宣扬其统一性和普遍性,但在经济利益和社会观点上却存在惊人的多样性。现代作家习惯说,16世纪基督教的大分裂是突然,又认为唯有新兴的新教能有自洽的道德神学,与贪得精神相适应,那都是与事实不相合的。那么天主教会对于商人法律思想的形成,究竟起过什么作用,是很值得仔细考察的了。

    1000年时的西欧生活,是被教会阴影笼罩的。不论在农村、城镇、还是在领主庄园,教会都是社会生活的中心:它团结人民,宣讲熟习的种种故事,许诺生活可在来世改善。因此,商人和城市居民的各种秘密社团都采取宗教兄弟会形式,就不是惊奇的事了。连富有城市居民也都对贸易是否合于道德抱迟疑心态,因而加深了新阶级对宗教的关切:“1065年亚马非有一位商人,在君士坦丁堡为主教府邸定制了两扇青铜大门,用他的船队运了回来。”当时还流传着很多故事,叙述有钱商人如何放弃财产进修道院,隐居潜修以度余年。人们可能盼望在位教皇早日死去,可能想使当地主教立即死去,也可能大讲某位神父与其新近情妇的艳史,但仍然归属于教会。

    教会对于教育,尤其是对高等神学和法学教育,实际上掌握垄断权;它的教职和俗世官员,大多数都是当时很有学问的人,更无须说是受过教育的人了。没有教会,新兴市民阶层是不可能建立和传播正式的社会意识形态的。

    就我们所要探讨的,教会影响市民阶层,主要有四方面:(一)它将行商算作朝圣者一类而予以保护;(二)它动用大量资源来研究包括商北法在内的罗马法;(三)它掀起贸易是否合于道德的争论,其种种结果归根到底大有利于市民阶层;(四)它发展了法庭和诉讼程序体制。

    10世纪时各地兴起了和平运动,教会因而开始以穷人保护者的面目站出来。教会震骇于地方当权者的无能,故此制定法律以保和平,并提出法制结构来强制施行。例如989年,波尔多大主教就曾规定,在私人战斗中若有行动损害教会人士和教会商品,或夺取穷人的货物,都算是违反公教法。990年,这“上帝的和平”的保护扩及于商人及其商品。为了巩固这类立法,贵族领主都受敦促宣誓放弃使用暴力,违反这一誓言可算作对教会的罪行而予以惩罚。

    对于血仇,最初是禁止在星期日施行报复,后来扩大禁期,将星期三到星期六也包括进去,以求为星期日“作准备”。随后又对贵族领主施加了压力,要他们从复活节开始每逢重大的宗教节日,均避免使用暴力。接着又将播种季节和收获季节也包括进去——“从5月第一天直到万圣节那一天,我将不抢夺公马、不抢夺母马、也不抢夺马驹……”包菲地区1023年的誓言这样说道。这些休战期和和平日,首先在各个主教管区定为法律,随后又由全教会多次在宗教会议上予以规定,由一些“太平绅士”负责监督实行,他们要检举违犯者,并向特设法庭提出相应起诉。此外还有其他实行的办法:1038年布尔日主教征招所有满15岁的男丁编成民团,来强制执行休战和和平的誓言,这帮农民烧毁了不止一位敢于顽抗的领主的城堡。在另一些地区,有势力的领主都被要求举行宣誓确保和平,违背誓言的人要受他们自己的法庭审判,这样就给他们加上了精神惩罚以外的约束。教会官员自知并无力量施行钱财或人身处罚,因此求宣誓的领主交纳抵押品或保证金。如果保证金由法庭——不管是俗世法庭还是教会法庭——收缴,这种宣誓就称为“保证”(assuremens)。其后不久,加贝王朝的几代国王日益热衷于维护和平的职能,这种作法便以这个名称纳入了法国王室法规。某些城市的习俗志还载有这类办法更加发展了的构想:市民阶层由于本身部分职能即在于保持成员之间的和平,因而会迫使任何可能会违害和平的市民出具担保,保证行为良好。例如亚眠地区的古代习俗志,就详细记录了有关这类规定的实例。这种“担保”直到今天还在美国某些州里,以“和平保结”的形式存在。教会法学研究者对罗马法研究得以系统化、合法化和组织化方面作出了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格列高里七世(1073—1085年在位)改革运动的附带收获。这位教皇所期求的,是确立罗马教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最高权力。为此,他求助于据称出于君士坦丁统治时期的伪造文件,让许多法律学者为他效劳,从各地藏书处和档案堆中搜寻引证文献和早期教皇立法,以求为伪造文件添增合法性。

    从格列高里七世直到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教皇对教会享有至高无上权力和很大俗世权力这一宣称,不断有改进和发展。教廷僚层日益扩大并提高职权;教皇与大商人之间发展成为同盟。许多僧侣教团,诸如西妥教团(Cistercians)之类;以及许多武士集团,诸如在巴勒斯坦的圣殿骑士团(Templars)和慈善救护骑士团(Hospi

    Atalers)之类,都在主教和大主教这样的教会等级制度以外建立起来。教皇能够从西妥教团的大片领地直接获得收入,而圣殿骑士在巴勒斯坦变成了国际钱商和放债人以后,教皇也能分享他们的利润。有一个时期,教皇对于开采和销售明矾石予生产丝绸的大部分西欧地区享有垄断权;并将这垄断权包给意大利商人航海家,按年向他们收取承包费。这些风险投资收入,使教皇能向大学教授捐赠基金,促进公教法和罗马法研究。这收入也使教皇成为各大商业利益集团的伙伴。1243年被选为教皇的英诺森四世,就是热那亚市最富有的商人世家大族之一费希(Fieschi)家族的成员。

    这种教廷至上思想所拟想的,是一个重生的罗马帝国,而罗马皇帝的职责则由教皇承担,并在较小的程度上也让神圣罗马帝皇帝分担。罗马法的许多实质性要点,都被直接纳入教会立法,但却摒弃了俗世领主向皇帝宣誓臣服这一节,尽管由此而导致作出让步,容许每一个国王成为“其疆域以内的皇帝”。罗马帝国中央集权的财政和行政管理体制,都被加之于教会,从而既增加教皇的收入,又提高其权威。

    教会法“博士”,在《狄奥多西法典》和重新发现的《查士丁尼法典》里面,找到了许多他们需要的答案,来回答对教皇权威的质疑。这批人为早已远离它最初的革命要求和殉道精神,而变得官僚化的教会,竭力对它的内在权威性作出合理解释,并加以巩固。他们费心尽力所取得的最高成就,就是1140年前后出现的《历代教令提要》,它的总编纂者一般认为是波隆那大学的格拉奇教授。这是一部共有3500篇片断节录或摘要的汇编,分别取材于罗马民法、教廷会议立法、一般公认为伪造的论述教皇权威的文件,以及加罗林王朝时期的神圣罗马帝国立法。格拉奇这部汇编并不是什么法规集;那些节录只不过是以一种便于研究和采用的方式表现出来。然而,它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