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一、商人充当造反派(2/2)

从而牟利。随着商人的人数增多和力量增加,这阶级具有法律意识的人就谋求证明在平衡的封建体制之内,贸易有其正当地位。他们也还谋求与封建法律协调,和寻找其虚弱之点。

    其次,商人扩大了活动领域,要创建一些商业机构——市镇、港市和港口、货栈、银行、制造厂等等,这样他便越来越在这片或那片领地上,同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发生直接冲突。商人阶级同那些用以保护封建当权者而保持着的法律和习惯,继续不断地发生摩擦。从禁止或者限制向家族以外的人出售土地的规章——它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成为商品——直到资产阶级政治和经济结社的大多数方式遭到禁止,冲突日益加剧和扩大,一直到资产阶级逐渐发现封建法律体制再也不可能屈从于他的意愿,便以某种付得起的代价来顺应迁就,或者逃避。

    最后,商人也有一些为本身而订立的法律,他们所形成的法律体系是为自身利益服务的。起初,他们成立了一些审判所,来处理他们之间的争执,后来又从教会和世俗两方面的王公权贵那里,强索或者骗取到种种让步,以便建立自由贸易地带。最后——这经历了数百年——他们横扫各国,夺取权力。资产阶级制订法律的过程包括在契约、所有权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拟订和实施各种专门法规,这些法规,乃是在下列法律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动的自由认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性。为谋求法规能与比较自由的贸易相一致而进行斗争的人,并未宣称他们谋求付诸实行的那些原则是他们发现的。对传统的尊重不许可他们如此主张,而且,为法王菲力普三世御用写文章的博玛诺瓦还曾发出警告说,未经国王授权,严禁标新立异。毋宁说资产阶级寻求的是,对旧法律形式和原则,主要是古罗马的,赋予一种新的商业内容。

    资产阶级同法律相关的上述要素,并非与明确的历史时期相对应:从11世纪直到资产阶级于17至18世纪期间夺得权力,它们在西欧的每一个国家里出现。封建体制的崩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间点缀着许多突然的和猛烈的起义,借用狄德罗的隐喻来说:

    大自然和我圣三一之神的统治(地狱之门也不能反其道而行)……是静悄悄地建立的。异乡神来到本地神的祭坛旁,卑恭地屈居一角之地。他慢慢安顿得稳固了。后来在一个晴朗的早晨,他用手肘推了邻居一下——叭哒!——那偶像便躺倒在地上了。

    这里应当说明一件事。在本书的探究中、正如聪明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出的,“法律”(l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是:(一)有权势者制订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应该制订出来的规则;(三)一个民族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革命集团所发布的告示;(五)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订的规则。但是,在日常语言中,法律也可指所有这一切,因此我们只能指望根据上下文,来弄清其意义。在本书最后一部分,我们将试图较为充分地讨论,在权力关系正在经受革命性变革之时,法律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