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一、商人充当造反派(1/2)

    公元1184年,在法国的新堡镇,革命派接管了主要建筑物,宣布抗议横征暴敛,反对限制他们从事劳动和贸易的自由。当局要求他们放弃“他们已经建立的……公社或阴谋圈子”,他们予以拒绝。直到一年之后秩序才完全恢复,尽管如此,有关阴谋、结党和秘密会社的种种谣言依然存在。用教皇的话来说,革命派都是“所谓布尔乔亚”,或者,用大主教的话来说,他们是一些

    potentiores burgenes——“豪强商人”。

    这类故事在11世纪和12世纪的欧洲是人所熟知的,有时还得加上一些怨言,说造反派闯进主人或主教宅邸,不但喝光了酒,欺负眷属,还牵走牛羊等等。因此不足为奇,13世纪一位温文尔雅的法律史学家,菲力普·博玛诺瓦在提及这类起义时写道:“结伙危害公益实属弥天大罪,必须受到惩罚和报复。”

    中世纪资产阶级的这种革命派形象,现在我们看来或许不胜惊讶。对于现代西方读者来说,商人阶层的可敬是不言而喻的。“商人”一词早已成为平常用语,我们使用起来总是脱口而出,而绝少想到曾将这些人置于经济活动中心达许多世纪之久的法律体制。

    但是,约在公元1000年左右,商人在西欧初次出现时,其形象却有所不同。他们被称为Piespoudreux——“泥腿子”,因为他们带着货物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从这个镇到那个镇,从这个集市到那个集市,从这个市场到那个市场,一路售卖货物。在封建领主的大厅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对象。那时候的许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骑士的骁勇善战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们如何掳掠商人。利润,即商人买进卖出的差价,在那时的社会被认为是不名誉的,那个社会赞誉的是高贵的杀伐之功,敬重的是——用当时一份特许状上的话来说——“全仗辛苦和勤劳”过活之人。获得利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人们因此认为,商人的灵魂是要进地狱的。对商人的憎恨来得稍晚,贵族需要现钱打仗和维持生活风采时,才发现商人比他们有钱得多。

    然而,就大部分情况来说,商人财富和势力之增长,乃是经由武力冲突而造成,其办法在地位已确立的阶级看来,简直是在闹革命,若按博玛诺瓦所言,实该处以长期监禁甚至死刑。商人为了保护自己及货物免遭贵族恣意蹂躏掠夺,感觉到必须确立保护经商的条件。一个或者几个人,配备精良武器,又娴熟于使用武器,就能够横越欧洲经营香料、丝绸之类轻便商品的生意,这类货品既值钱又便于携带,且交易时就可换得现款。这还是贩卖。若要从事有秩序而又是经常性的贸易,那就得要有一种制度,既可保证人身安全,又使得贷款、保险和汇兑都可能办理。相对于进口货物贸易的制造业,则须有较高技术水准,也须有更受社会保障的商务制度。

    新兴资产阶级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有三方面。首先,就人们在封建生活环境下能够谈论法律的程度而论,那不是闭口不谈贸易之事,就是对之抱敌对态度。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商人乃是社会的弃儿,他将法律体制——即发布各种受到习惯力量支持的命令的那个体制——看作是敌对和异己的。普通商贾贩夫,谋求与这种制度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