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导论(1/2)

    我们在论述革命和法律时,力求从具体事件说起,然后才讲到一般原则和趋势。我们知道“历史的统一性在于,任何人试图叙述它的一小段,必定会感到第一句便扯破了一面无缝的大网。”波洛克和梅特兰告诫我们的话,一直在指导、甚至警告我们。本书描述欧洲资产阶级政权的崛起并探索它反抗敌视它的法律制度的斗争。我们更一般性地论证: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这些阶级谋求把社会控制制度转变到适合于自己的目的,并将某种具体体制强加于社会关系之上以及予以维护。

    对我们来说,研究法律史——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研究法理学史——最重要的任务是理解种种相互竞争的法学思想的内容,以及产生这些思想的利害关系,辩明一些彼此间思想冲突会导致革命性变革的不同集团,并阐述这类冲突怎样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

    我们证明,法理学本身的任务乃是对受国家权力支持而支配我们生活的法规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机制作出解释。我们若能完成此项任务,就可理解目前的法律体制,而且还会理解这体制如何必然并且行将为它现时面临的种种革命性挑战所改变。任何这类理解都必然会多少承认,今天的法规,乃是渊源于它们为之服务的一个阶级的革命性社会斗争。

    本书的由来相当容易追述。我们二人中一人数年前写过一篇书评,讨论目前国家权力结构所遇到的种种革命性挑战,文内杜撰了“报复法理学”这个名词。这篇书评成为一篇对今天社会变革运动进行分析的较长论文的基础,该文以《造反法理学》(“Jurisprudence

    of Insurgency”)为题,呈交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民主制度研究中心。随后又有一篇文章,即《社会主义的法律和法制》,讨论苏联、中国和古巴的革命派对法律思想的十分不同的运用。

    但是,讲授法律的一些经验使我们理解到,上述著作和思想遗漏了关于今天法律体制中的某些基本问题。我们中的一人曾在1965年所写的一篇论文中,简略估量西欧历史上的动乱及其对法律变革的影响。但是,我们需要仔细考察西欧的资产阶级革命,才能检验我们提出的关于法理学和造反的理论,并且说明我们今天生活中的种种法律规范,如何能够追溯到资产阶级崛起夺权的那些具体社会斗争,这样的法律史尚未有人用英文写过,因此我们便在前面提及致谢的各位帮助下着手撰写本书。

    我们原本设想,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主要部分,曾在英国和法国的革命中出现,因此应该主要集中研究17世纪和18世纪。我们在英国和美国许多原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中摸索了一阵之后才懂得,资产阶级走向最后胜利的斗争实际上是在更早几个世纪开始的,即始于11世纪的城市起义。那些起义的故事不仅构成人类解放斗争一段激动人心的篇章,而且改变了我们对法律与革命之间关系的看法。

    我们在较早著作中曾把极大重要性归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