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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顿一克莱顿通信录(1/2)

    曼德尔·克莱顿,即后来英格兰教会的一名主教,是五卷本《宗教改革时期教皇制度史》(History

    of the Papacy during the Reformation)的作者。头两卷出版于1882年,克莱顿向《学会》(Academy)的编辑建议请阿克顿评论此书,“因为我想请一位堪当此任的英国人指出我的缺点。”阿克顿的评论也丝毫不显得勉为其难。他所批评的主要缺点,就是常见的那种道德上过分的宽宏大量。克莱顿表示感谢,真诚赞美他的坦率和认真。五年后,作为新创刊的《英国历史评论》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的编辑,他又邀阿克顿评论下两卷。这一次,阿克顿不只是配得上一个酷评家的名声了。其评论的第一稿极其严苛,甚至连学术争论通常的客套都没有。克莱顿打算发表这篇评论,他写信给牛津大学教授和杂志社成员R.L.普尔,谈到这篇“糟糕、激奋、几乎语无伦次”的评论和一名编辑“邀请和发表对自己猛烈的抨击”的可笑处境。最后,在阿克顿和克莱顿数次通信(最重要者如下所录)之后,阿克顿主动重写了评论。这最后一稿发表在1887年的《英国历史评论》上(又转载于《史论集》[Historical

    Essaysand Studies))。他的批评尽管没有实质上的修正,但是措辞变得温和了。此处收录的两封信的原件是剑桥大学图书馆所藏手稿的一部分(Add.MSS,6871)。阿克顿这封信中大约四分之一的内容以及信的附记曾被草率地编辑在《历史论集》的附录中(把“Gams”认作“Gauss”,“Penn”认作“Perrin”,等等)。更准确的简略摘录,以及克莱顿的回信,也曾发表在《曼德尔·克莱顿的生平和书信》(Life

    and Letters of Mendell Creighton)(伦敦,1904)中。这次将全信同时收入(只省略了克莱顿回信中的一段无关内容),以展示两人性情和思想的有趣对照。阿克顿的行文特别率直,在语调和观点上显然较他的大部分正式论文显然更为犀利。在他的通信集中,这封信也是他的简洁文风的一个好例子。

    ——编者

    戛纳,1887年4月5日

    亲爱的克莱顿先生:

    诚挚感谢你的来信。你的信虽然标明是4月1日,其直率仍像我的狡黠、含蓄的评论一样。如果你同意推迟发表我的手稿,就使我有时间改正包括你指出的几处错误。将来从容地修改,其他部分也是可以更好的。如果我的回信冗赘以至显得絮聒,请你原谅。

    有些人指责我只是抨击德国人,却没有指明一个更好的方法,看来这种批评冤枉了我。我曾努力表明他们历史著述的进步和部分的提高;我很少说出自己的异议,而是尽量为我不同意的观点找出可能有利的证据。没有人比我更远离柏林和图宾根两学派了,但是我对于自己的异议只想点到为止。我认为海德堡学派无可借鉴,我也这样说了。或许有时我表述不清,因为你说你对罗马学说的要义的赞赏,在我这里没有一点儿共鸣。如果这个结论得自我本人的言论,那就是我的过错。但是这对(H·R·《英国历史评论》)上的一篇评论无关紧要。

    又,你说我急于证明分裂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对此我只承认一半。分裂起因于争论中一个特定而明确的问题;当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裂,其后的事情势所必至。但是他们不必在此特定问题上闹翻。它是路德所抨击的一个新观点。支持它的神学权威十分罕见。哈德良六世、特兰托会议的众多神学家以及后来的许多神学家,甚至包括耶稣会神学家,都不赞成它。因此,假如在罗马存在着这样一些有影响的人士,譬如像先前康斯坦茨会议(Constance)的某些神父或伊拉斯谟或格罗珀那样的人,他们很可能会更倾向于路德而非台彻尔的观点,直接促成对亡灵赎罪券的必要改革。

    然而那就是引发争论的原因,其后果则源于那个特殊的理论或实践。Cassante

    Causa Cassat Effectus(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在1517年就提出六年后继任教皇所希望的、许多后来的神学家也要求的改革,如果在the

    Exposition de la Foi(《关于宗教信仰的声明》)一个半世纪之前实行改革,本来可以避免其后发生的一系列特定事件。

    因为宗教改革不同于文艺复兴或近代革命。后两者在许多地方是自发运动,是由于虽不相同却相似的原因。宗教改革或多或少直接起源于路德,起源于他从罗马在那个有争议问题上的压制中逐渐得出的结论。

    因此,我必须让那些人承担责任:所有的人两百年前便已在谈论,一百年后仍有许多在谈论的事情,他们在1517年却拒绝谈论。这些人的动机不是一种宗教观念,一种为了对抗另一种救世说而建立的救世说,而是一种教会团体的观念。普里雷斯说得非常清楚:他们认为,得到了对灵魂负有责任的最高权威允许、间接或默示性批准的事情,如果被人放弃了,整个权威体系将会崩溃。

    (英国从教会中的分裂沿着另一条几乎是平行的道路发展。上述论点对它也是适用的,但这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问题。)

    当然,一个不同意见者,一个哲学史家,一个教义史教师(Dogmengegeschichtslehrer),也许会说,即使事情的发生和发展如我所言,然而遍地都是火药,任何火星都可能引发相同的爆炸。我不能不同意这个见解,我不打算反对它。但是对此我一无所知。我们只能根据实际发生的事情说话。而实际发生的事情是,路德做出了公正的反抗,圣传之权威和人类的精神利益皆站在他那边,天主教神学家基于一个既无历史根据又无博爱精神的理由,拒不赞成他。

    因此,我要让两类人承担起分裂的责任。一类是,在博尔吉亚任副首相和主教期间,提倡特赦祭坛(the

    Privileged Altars)学说(和间接地提倡豁免权学说)的那些人;另一类是,从1517年至1520年为了教皇权力而牺牲教会传统的那些人。

    即使路德因为匕首和笔杆的压制而被迫沉默,许多分别发源于不同地区的改革溪流——威克里夫、胡斯之前的波希米亚人、胡斯、胡斯之后的波希米亚人、共同生活兄弟会(the

    FratresCommunis Vitae)、乌尔曼所说的神学家,以及二十多处类似的改革之流,能否汇聚成一江滔滔洪流,是一个理论问题,与此处讨论的不同。如果没有格伦维尔或诺斯的帮助,也许美国已不存在。

    我的目的不是想说明分裂如何可以避免,而是要说明它是如何造成的。在我看来,原因在于同教皇在世俗领域的**权力(以及其他很多**种权力)一起扩张的教皇在宗教领域的**权力。我认为根源在此,而那个意大利的君主只是个枝节问题。我把其后发生的事情归因于公会议衰落后那些观念的发展。我要探察的正是它们生长的园地或摇篮。即使罗维尔或博尔吉亚未曾寻求或赢得领土主权,分裂也同样会到来,不是发生在和英国人之间,便是发生在和萨克森人之间。

    很遗憾,从你的著作中没有发现这方面的叙述,即那一特殊教律在肯皮斯和伊拉斯谟两时代之间是如何被确立的。如果我曾经就此多说几句,它就不会使你的读者感到莫名其妙。这不是我们有严重分歧的地方。当你谈到那场危机时,我相信,你将会阐明它是如何形成的。很可能,你不会给出和我完全相同的理由,因为你比我更相信分裂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想我有理由认为,这两卷并没有涉及到宗教改革时期教皇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并表明我希望在第五卷能看到这类阐述。

    我们在宗教法庭问题上的分歧完全不是个偶然性或程度的问题。这里我要再次否认我的异议中有神秘难解之处。问题不在于你是否喜欢宗教法庭——我的意思是这是《英国历史评论》可以表明但不应加以讨论的问题,而在于你是否能够把中世纪后期的教皇制度说成是一种宽容和开明的制度而不影响历史的真实性。在此问题上你的意见给我的感觉,恰如我听说法国恐怖分子是宽容、开明和温和的时候的感觉一样。请耐心地听我把意思阐述得更清楚。

    我们并不是在谈论15世纪末或16世纪初的教皇制度,其时,迫害的浪潮明显地停歇了两代人之久,一直到1542年才重新兴起。我们也不是在谈论西班牙的宗教法庭,它同葡萄牙、马耳他、威尼斯等地的宗教法庭一样,显然不同于罗马的宗教法庭。我指的是从英诺森三世至胡斯时代,即13和14世纪的教皇们。他们建立了一套迫害制度,包括专门的法庭、专门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他们精心设计、发展和实践这种制度。他们以每一次惩罚(宗教的和世俗的惩罚)来保护它。他们千方百计地判处每个反抗者死刑和永罚(damnation)。为维持它的存在,他们建立了一套新的诉讼程序,其手段之残酷前所未闻。他们为它创制了一整套法典,创制过程延绵数代,这套法典未被发现。

    但是,尽管它不见于该书,却见于那些流行的著作中,每个研习教会法和教皇制度的罗马天主教学者都非常熟悉它。它在上千次争论中已被驳得体无完肤。它一直受到抨击,一直受到保护,从未受到任何一个天主教权威的怀疑或否定。数十种著作,包括一些官方著作,都记载着它的细节。

    的确,它是中世纪教皇制度中最引入注目的事实,就如同后来的宗教法庭及其所作所为是现代教皇制度史最引人注目和最富有特色的事实一样。一个人被处绞刑,并非因为他能否证明自己的要求符合善德,而是因为被证明犯有一桩特殊罪行。一次诉讼使他一生蒙羞,即使他是一个好丈夫或好诗人都于事无补。一个罪行便否定了一切,否定了永远。我们都同意加尔文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作家之一,许多人认为他是人间最好的宗教导师。但是塞尔维特那一件事便抵消了九件善举,只此一件事便确定了他所承当的名声。因此它与中世纪的宗教法庭,与创立和运转它的诸教皇是分不开的。那就是爆发点,即他们兴衰所系的制度信条。因此它比他们统治体制的任何其他部分都更为世人所知。它不仅决定着判决,而且充满了想像,煽动人类的热情。我并不认为它没有影响你的评断。实际上,我清楚地看到,你对宗教迫害所持的温和和容许的观点,是如何使你以一种愉快和赞许的口吻,谈论你的名单中除摩尔和索齐尼之外几乎所有实施者。而一个赞扬摩尔和索齐尼的人对待宗教改革舞台上其他演员的态度,将势必像我们对待法国大革命衰落的过程中从迪穆里斯到巴拉斯的一连串人物的态度一样。但是使我极其惊讶的是,你不是认为教皇实施的是正义的酷罚,而是认为他从未实施过酷罚。你虽不认为这些误信者落人刑讯者和火刑吏之手是罪有应得,但是你忽视了,甚至否定了,至少是暗含地否定了,刑讯室和火刑架的存在。

    我想不出还有比这更难以解释的错误。我想,当我把你和纽曼等而视之时,我是在竭力以最温和的方式表达我的歧见。

    西克斯图斯四世和西班牙宗教法庭的情况亦是如此。你所说的话,黑弗勒、加姆斯和其他的一些人已经说过。他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西班牙宗教法庭的公开辩护者。黑弗勒谈论希梅内斯时,就像人们可能谈论安德鲁斯或泰勒或莱顿时的语气一样。但是教皇到底在什么意义上不为他藉以建立法庭的体制负责呢?假设我们按照请求通过了一项法律,授予达费林那种权力,我们必定负有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请求者也要分担责任。但是如果所请求之事是恶的,例如请求允许通奸,那么允许者也应分担行为人的罪责。现在,自由主义者认为宗教迫害的罪恶甚于通奸,希梅内斯的所作所为比亚历山大六世与罗马名妓寻欢作乐罪恶得多。无论允许之事是好是坏,责任总是存在的。如果是坏事,给予许可的权威就难辞其咎。西克斯图斯是遗臭万年还是流芳百世,取决于我们对迫害和**的态度。他有无责任,只要看看那些显而易见的史实就知道了。

    这里我的意思同样没有丝毫的神秘或费解之处。它并不求助于秘典,它没有不可告人的道德目的。它所意味或蕴含的不过是些极为常见和熟悉的事情。我所求助的不过是普通的、甚至是通俗的法典。

    在这两个问题上,我们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你评价人物的原则上,我们的分歧就更大了。你说,不能拿我们的最高道德标准对权威人物评头论足。我的确不知道你是否因为其地位,或其成功和权力,或其所处的时代而宽恕他们。时代的理由在有限的事例范围内也许有点儿价值。它不允许我们说某人无法分辨善恶,除非我们能够说由于他是生活在哥伦布之前或在哥白尼之前,所以无法分辨善恶。它极少可以适用于主基督诞生1500年后的基督教世界的中心,否则,那将意味着基督教只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体系,从别处借来一些伦理准则。倒不如说它是个伦理体系,从别处借来了形而上学。伦理的进步意味着白不断地向黑转变,意味着受崇拜的东西被付之一炬。从圣约翰到伊丽莎白时代,几乎不见这种事情发生。

    但是,如果我们可以讨论这个问题,直到彼此意见大体一致,如果我们要充分论证对卡莱尔谴责的不当和历史上的法利赛教义,那么我不能接受你这样的标准:我们不应像评价他人一样评价教皇和国王,而应当采取一个有利的假定,即他们是不会犯错误的。如果存在着一个假定的话,它却是不利于权力拥有者的,权力越大,越是不利。历史责任必须弥补法律责任之不足。权力导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大人物往往是坏人物,即使在他们运用影响而非权威之时。当你再补充上权威造成的**趋势或确定性时,就更是如此。最为有害的异端邪说,莫过于那种认为职权使入神圣的观点。这是天主教敌人和自由主义敌人的会合与欢庆之地,也是让目的学会了为手段正名之地。你会把一个像拉瓦亚克一样没有地位的人推上绞架。但如果历史是真实的,那么伊丽莎白曾要求狱吏杀害玛丽,威廉三世曾命令苏格兰事务大臣夷除一个家族,这些更可恶的罪行有关的更伟大的名字,你却可以因为某种神秘的理由而宽宥这些罪犯。但我会为了显而易见的正义,把他们吊得比哈曼还要高;为历史科学考虑,则要把更多罪犯吊在更高的绞刑架之上。

    考虑时代因素会降低道德标准,而对地位的尊敬则降低得更甚。历史英雄若是成了道德楷模,褒扬他们的历史学家,如弗劳德、麦考莱、卡莱尔,便成了道德导师和正人君子。坦率而言,我认为没有比这更大的错误了。依我之见,道德法典的弹性标准是权威、尊严、历史功用的秘密所在。如果我们可以因为才智、成功、地位、名望而降低通行的标准,我们也可以因为某人的影响、信仰、党派或者因他的荣辱而兴衰的高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