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论民族主义(2/2)

家,后来帮助将法国人逐出国土,再后来被查理·阿尔贝特利用来掀起一场新的革命。它服务于截然对立的政治原则和一系列各式各样的党派,它可以和一切事物相结合。它最早反对民族对民族的统治,这是它最温和、最低级的形式。后来它谴责任何包含着不同民族的国家,最终发展成为一种完善而严谨学说,即国家和民族必须共存共荣。密尔说:“政府的边界应当与民族的边界保持大体一致。一般而言,这是自由制度的必要条件。”[3]

    我们可以从一个人的经历中,追寻到这种思想从一个模糊的愿望发展为一种政治学说的基石的外在历史进程。这个给予它生命力的人就是居塞伯·马志尼。他感到烧炭党运动不足以对抗政府的措施,便果断地把自由主义运动的基础换成了民族主义,以此赋予它新的生命。正如压迫是自由主义的学校一样,流放是民族主义的摇篮;在避难马赛时,马志尼就想到了“青年意大利”这个主意。波兰的流亡者也以同样的方式成为每一场民族运动的斗士。因为对他们而言,所有的政治权利都包含在独立的思想之中。无论他们之间有多大分歧,独立是他们共同的愿望。1830年以前的文学作品也促进了民族主义思想。马志尼说:“这是浪漫主义和古典主义两大流派之间激烈冲突的时代,这场冲突同样可以真实地视为自由的拥护者与权威的拥护者之间的冲突。”浪漫派在意大利为不信教者,在德国为天主教徒,但是他们对两地的民族主义史学和文学都起到了相同的促进作用。但丁在意大利的民主派那里和在维也纳、慕尼黑及柏林的中世纪复兴运动的领袖们那里,都被视为伟大的权威。但是无论是流放者,还是新派诗人和评论家的影响,都没有扩展到民众之中。它是一个没有获得民众同情和支持的宗派,是一种建立在学说而非苦难基础之上的密谋。1834年,他们在萨伏依举起造反的旗帜,提出“统一、独立、上帝和人道”的口号;人民对这些目标感到迷惑不解,对其失败也漠不关心。但是马志尼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和鼓动,把他的“青年意大利”(Giovine

    Italia)扩展为“青年欧洲”(GiodneEuropa),并于1847年建立了国际民族联盟。他在联盟成立的致词中说:“人民只明白一种观念,即统一和民族独立的观念……政府形式绝不是个国际问题,它仅仅是个民族问题。”

    1848年的革命虽然没有成功地实现民族目的,却在两个方面为日后民族主义的胜利做好了准备。第一个方面是,奥地利恢复了在意大利的权力,实行一种新的、更严格的集权统治,没有给自由留下任何希望。当这种制度确立之时,正义便站在了民族的愿望一边。在马宁的努力下,这些民族愿望以一种更完善和更高级的形式复兴了,在十年的反动时期,奥地利政府未能把依靠武力的占有转变为根据权利的占有,也没有用自由制度来创造让人忠诚的条件。它的政策从反面刺激了民族主义理论的发展。1859年,这种政策使法兰西斯·约瑟夫失去了所有的积极支持和同情,因为他在行动上犯下的错误,要比他的敌人的理论错误更加明显。然而,民族主义理论获得力量的真正原因在于第二个方面,即民主原则在法国的胜利以及欧洲大国对它的认可。民族主义理论包含在主张公意至高无上的民主理论中。“人类中的任何一群人,如果没有决定他们应和哪一个群体结合在一起,任何人都无法知道他们还应当自由地做什么了。”[4]一个民族就是这样形成的。为了形成集体意志,统一是必需的;为了表达集体意志,独立是不可缺少的。对于人民主权的概念而言,统一和民族独立比罢黜君主和废除法律的权利更加重要。因为人民的幸福或国王的民意基础可以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但是具有民主精神的民族不可能一直允许它的一部分属于外国,或者整个民族被分裂为同一血统的若干国家。因此,民族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是划分政治世界的两条原则:否定民族权利的正统统治和肯定民族权利的革命行动;基于同一理由,它成为后者反对前者的主要武器。

    在探索民族主义理论现实可见的发展过程时,我们也打算观察它的政治特征,评价它的政治价值。促成这种理论的**统治既否定民族统一的绝对权利,又否定民族自由的权利要求。前者是民主理论的产物,后者则属于自由理论。这两种民族主义的观点分别对应着法国和英国的学说,实际上代表着政治思想中对立的两极,它们仅有名称上的联系。在民主理论中,民族主义的基础是集体意志永恒至上,民族统一是这种意志的必要条件,其他任何势力都必须服从这种意志,对抗这种意志的任何义务都不享有权威,针对这种意志的一切反抗都是暴政。在这里,民族是一个以种族为基础的理想单位,无视外部因素、传统和既存权利不断变化着的影响。它凌驾于居民的权利和愿望之上,把他们形形色色的利益全都纳入一个虚幻的统一体;它为了满足更高的民族要求,牺牲他们的个人习惯和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存在,压制一切自然权利和一切既定的自由。无论何时,只要某个单一的明确目标成为国家的最高目的,无论该目标是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国家的安全或权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还是对一个抽象观念的支持,此时国家走向**就是不可避免的。惟有自由要求实现对公共权威的限制,因为自由是惟一有利于所有人们的目标,惟一不会招致真心实意反抗的目标。为了支持民族统一的要求,即使一个在资格上无可指摘、政策宽厚而公平的政府,也必须加以颠覆,臣民必须转而效忠于一个与他们没有情感联系、可能实际上受外来控制的权威。另一种理论除了在反对**国家这一点上,与这种理论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它将民族利益视为决定国家形式的一种重要因素,但不是至高无上的因素。它有别于前一种理论,因为它倾向于多姿多彩而不是千人一面,倾向于和谐而不是统一;因为它不想随心所欲地进行变革,而是谨慎地尊重政治生活的现存条件;因为它服从历史的规律和结果,而不是服从有关一个理想未来的各种渴望。统一论使民族成为**和革命之源,而自由论却把民族视为自治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过大的最终限制。被民族统一牺牲了私人权利,却受着各民族联合体的保护。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像一个共同体那样有效地抵制集权、**和**的趋势,因为它是在一个国家中所能存在的最大群体;它加强成员之间在性格、利益和舆论上一贯的共性,它以分别存在的爱国主义影响和牵制着统治者的行动。同一主权之下若干不同民族的共存,其作用相当于国家中教会的独立。它可以维护势力平衡,增进结社,形成共同意见给予臣民以约束和支持,藉此避免出现在单一权威的笼罩下四处蔓延的奴役状态。同样,它可以形成一定的公共舆论集团,形成并集中起强大的政治意见和非主权者意志的义务观念,以促进独立的发展。自由鼓励多样性,而多样性又提供了保护自由的组织手段。所有那些支配人际关系、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皆是民族习惯多样化的结果,是私人社会的创造物。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不同的民族各不相同,因为是各民族自己创造了这些法律,而不是统治着他们的国家。在同一个国家中这种多样性是一道牢固的屏障,它抵制政府超出共同的政治领域侵入受制于自发规律而非立法的社会领域。这种入侵是**政府的特征,它势必招致反抗并最终产生一种救治手段。对社会自由的不宽容是**统治的本性,其最有效的救治手段必定是而且只能是民族的多样性,同一国家之下若干民族的共存不仅是自由的最佳保障,而且是对自由的一个验证。它也是文明的一个主要促进因素,它本身即是自然的、上帝规定的秩序,比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理想的民族统一体现着更高的进步状态。

    不同的民族结合在一个国家之内,就像人们结合在一个社会中一样,是文明生活的必要条件。生活在政治联合体中较次的种族,可得到智力上更优秀的种族的提高。力竭而衰的种族通过和更年轻的生命交往而得以复兴。在一个更强大、更少**的种族的纪律之下,由于**主义败坏道德的影响或民主制度破坏社会整合的作用而失去组织要素和统治能力的民族,能够得到恢复并重新受到教育。只有生活在一个政府之下,才能够产生这种富有成效的再生过程。国家就像个促进融合的大熔炉,它能够把一部分人的活力、知识和能力传递给另一部分人。如果政治边界和民族边界重合,社会就会停滞不前,民族就会陷入这样一种境地,它同不和同胞交往的人的处境没什么两样。两个人之间的差别把人类联合在一起,不仅是因为这种差别为共同生活的人提供了好处,而且因为它用一条社会或民族的纽带使社会结合在一起。使每个人都可以从他人中找到自己的利益。这或是因为他们生活在同一个政府之下,或是因为他们属于同一种族。人道、文明和宗教的利益由此得到了促进。

    异教以自己的独特性来肯定自身,而基督教以民族混合为乐事,因为真理是普遍的,而谬误却千差万别各有特点。在古代世界,偶像崇拜与民族特性形影不离,圣经中用同一词来表示这两种现象。教会的使命就是消除民族差别。在它享有无可争议的最高权威的时代,整个西欧遵从着相同的法律,所有的著述使用着相同的语言,基督之国的政体表现为一个单一的权威,它的思想统一体现在每一个大学。古罗马人扫除被征服民族的众神而完成征服,查理大帝仅凭强行废除萨克森人的异教仪式,便打败了他们的民族反抗。在中世纪,从日耳曼族和教会的共同作用中,诞生了一个新的民族体系和新的民族概念。民族和个人的自然属性皆被改造。在异教和未开化时代,民族之间不仅在宗教方面,而且在风俗、语言、性格上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根据新的法律,它们拥有着许多共同的事物,使它们彼此隔阂的古老屏障被清除了,基督教所教导的新的自治原则,使他们能够生活在共同的权威之下,且不必失却他们所珍视的习惯、风俗或法律。新的自由观使不同民族共存于同一国家之内成为可能。民族不再是古代的那种民族——同属于一个祖先的后裔,或繁衍于一个特定地域的土著,仅仅是自然和物质的存在物,是一个道德的或政治的共同体,它不是地理学或生理学意义上的单位,而是在国家的影响下,在历史进程中发展。它源于国家,而非位于国家之上。一个国家可能在时间的进程中创造一个民族,然而一个民族应当构成一个国家则有悖于近代文明的性质。一个民族是从先前独立的历史中,获得了它的权利与权力。

    在这个方面,教会赞同政治进步的趋势,尽力消除民族之间的隔阂,提醒它们彼此之间的义务,把征服和封地赐爵看作提升落后和沉沦民族的自然手段。但是,尽管它承认根据封建法律、世袭权利和遗嘱安排产生的偶然性结果,因而对民族独立毫无贡献,但是它怀着建设完善的利益共同体的热情去保护民族自由免受统一和集权之害。因为同一个敌人对双方都构成威胁:不愿容忍差别、不愿公正对待不同民族之独特个性的国家,必定出于相同的原因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宗教自由与波兰和爱尔兰的解放事业发生联系,并不仅仅是当地境况的偶然结果。政教协定(the

    Concordot)没有使奥地利的各族臣民团结起来,乃是一种政策的自然后果,这种政策并不想保护其领地的差别和自治,而且通过给予好处来贿赂教会,而非通过给予独立来巩固教会。从宗教在近代史的这种影响中,产生了一种爱国主义的新定义。

    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区别体现在爱国情感的性质中。我们与种族的联系仅仅是出于自然,我们对政治民族的义务却是伦理的。一个是用爱与本能联结起来的共同体,这种爱与本能在原始生活中极其重要和强大,但是更多地与动物性而非文明的人相联系;另一个是一种权威,它依法实行统治,制定义务,赋予社会自然关系一种道德的力量和特征。爱国主义之于政治生活,一如信仰之于宗教,它防范着家庭观念和乡土情结,如同信仰防范着狂热和迷信。它有源于私人生活和自然的一面,因为它是家庭情感的延伸,如同部落是家庭的延伸一样。但是就爱国主义真正的政治特征而言,它是从自我保存的本能向可能包含着自我奉献的道德义务的发展。自我保存既是一种本能,又是一种义务,从一个方面说它是自然的和无意识的,同时它又是一种道德义务。本能产生了家庭,义务产生了国家。如果民族可以不要国家而存在,只听命于自我保存的本能,它将无法自我否定、自我控制和自我牺牲,它将只把自己作为目的和尺度。但是在政治秩序中,个人利益甚至个人存在都必须牺牲给所要实现的道德目的和所要追求的政治利益。真正的爱国主义,即自私向奉献的发展,其显著标志在于它是政治生活的产物。种族所引起的义务感并不完全脱离它的自私和本能的基础;而对祖国的爱,如同婚姻之爱,既有物质基础也有道德基础。爱国者必须区分开他所献身的两种目的或目标。惟对祖国(country)才产生的依恋,如同惟对国家(state)才表示的服从——一种对物质强制力的服从。一个将献身祖国看作最高义务的人,与一个让所有权利都屈从于国家的人,在精神上是息息相通的,他们都否认权利高于权威。

    柏克曾言,道德和政治上的国家不同于地理上的国家,二者可能是不一致的。武装反抗制宪会议(the

    Covention)的法国人同武装反抗国王查理的英国人一样都是爱国者,因为他们认为有一种比服从实际统治者更高的义务。柏克说:“在谈及法国时,在试图对付它时,或在考虑任何和它有关的计划时,我们不可能只想到一个地理上的国家,它必定是指一个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国家……事实上,法兰西大于它自身——道德之法兰西不同于地理之法兰西。这所房子的主人已被赶走,强盗霸占了它。如果我们寻找作为一个共同体存在的法兰西人,即从公法的角度看,作为一个团体而存在的法兰西人(我所谓的共同体,意指有思考和决定的自由以及讨论和缔约能力的人们),我们在弗兰德尔、德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也可发现他们。它们都有世袭君主,都有国家典章制度,都有议会。……可以肯定,如果把这些东西的半数从英国拿走,那么我也很难把剩下的东西再称为英国民族了。”[5]在我们所属的国家与对我们行使政治职能的国家之间,卢梭做了类似的区分。《爱弥儿》中有一句话,很难把它的意思翻译过来,“Qui

    n’a

    pas une patrie a dumoins un pays”(没有国家的人,哪来的祖国)。他在一篇论述政治经济学的论文中写道:“如果国家对于国民的意义就像对于陌生人的意义,如果它仅仅给与他们对任何人都可给与的东西,人们还怎么爱自己的国家呢?”也在是同样的意义上,他继续说:“La

    pattie ne pent subsister sans lahberte”(没有自由,祖国又从何说起)。[6]

    可见,我们只对因国家而形成的民族承担着义务,因此,也只有这种民族拥有政治权利。从人种学上说,瑞士人是法兰西族、意大利族,或日耳曼族,但是除了瑞士这个纯粹的政治民族外,没有任何民族能对他们提出哪怕是微不足道的权利要求。托斯卡纳人(the

    Tuscan)和那不勒斯人共同的国家形成了一个民族,而佛罗伦萨和那不勒斯两地的公民彼此并不拥有一个政治共同体。还有一些国家,或是没有成功地将不同的种族凝聚为一个政治民族,或是未能摆脱一个更大的民族的控制而自成一体。奥地利和墨西哥属于前者,帕尔马和巴登属于后者。文明的进步几乎与这种国家无缘。为了保持民族的完整性,它们不得不以联盟或家族联姻的方式依附于某些强国,因此丧失了自己的某些独立性。它们的倾向是维持小国寡民的封闭状态,缩小居民的视野,使他们变得孤陋寡闻。在如此狭隘的地域内,政治舆论无法保持其自由与纯洁,来自更大的共同体的潮流泛滥于一个局促之地。人口较少,成分单纯,几乎无以产生对政府权力构成限制的社会自然分层或内部利益集团。政府和臣民用借来的武器抗争。政府的力量和臣民的渴望皆源于外部世界。结果,国土成为于己无益的斗争工具和战场。这些国家就像中世纪的小型共同体一样,处在大国之中,在保障自治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有碍社会进步,因为社会进步依靠同一政府下不同民族的共存。

    墨西哥出现了一些狂妄和危险的民族权利要求:它们的依据不是政治传统,而仅仅是种族。在那里,依据血统划分种族,各种族并不共同聚居在不同的地区。因而,不可能将它们结合成一个国家,或改造为组成国家的成分。它们是流动的、无形的和互不关联的,无法凝成一体,或形成一个政治制度的基础。因其不可为国家所用,便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它们独特的禀性、能力、激情和情感无助于国家,因而不被重视。它们必定受到忽视,因而长久遭到虐待。东方世界实行种姓制度,避免了那些有政治要求而无政治地位的种族产生的难题。哪里仅有两个种族,哪里便是奴隶制之源。但是,如果在一个由若干小国组成的帝国里,不同种族居住于不同地域,这种结合形式最有可能建立一种高度发达的自由制度。在奥地利,两种情况增力口了这个问题的难度,但是也增加了它的重要性。几个民族的发展极不平衡,任何单一民族的力量都不足以征服或同化其他的民族。这是一些政府所能得到的最高度组织的必要条件。它们提供着最丰富多样的智力资源,提供着前进的永恒动力。提供这些动力的不仅仅是竞争,而且还是一个更进步的民族令人羡慕的成就;它们提供着最充足的自治因素,从而使国家不可能凭一己意志统治全体;它们提供着维护地方风俗和传统权利的最充分的保障。在这样的国度,自由可以取得最辉煌的成果,而集权和**将一败涂地。

    和英国政府所解决的问题相比,奥地利政府面临的问题更棘手,因为它必须承认各民族的权利要求。由于议会制以人民的统一性为前提,所以它无法给予这些权利。因此,在不同民族混居的国家里,议会制没有满足它们的要求,因此被认为是一种不完善的自由形式。它把不为它承认的民族差别较过去更明显地呈现出来,于是它继续着旧**主义的营生,以集权的新面目出现。因此,在那些国家,对帝国议会的权力必须像对皇帝的权力一样严加限制,而它的诸多职能必须转由地方议会和日趋衰落的地方机构承担。

    民族因素在国家中的巨大重要性,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它是政治能力的基础。一个民族的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生命力。有些政治习惯和观念属于某些特定的民族,并随着民族历史的进程而发展变化。刚刚走出野蛮状态的民族,因文明的过度发展而精疲力竭的民族,皆不能拥有自我统治的手段;信奉平等或绝对君主制的民族,不可能建立一个贵族政体;厌恶私有制的民族,也缺少自由的第一要素。只有依靠与一个先进种族的接触交往,才能够把这些民族中的每一个成员转变成自由社会的有效因子,国家的前途寓含于这个先进民族的力量之中。忽视这些事实、并且不从人民的性格和资质中寻求支持的制度,也不会想到应当让他们自治,而是只想使他们服从最高的命令。因此,否定民族性,意味着否定政治自由。

    民族权利的最大敌人是近代民族主义理论。这种理论在国家与民族之间划等号,实际上将处于国界之内的所有其他民族置于一种臣服的境地。它不承认这些民族与构成国家的统治民族地位平等,因为若是那样,国家就不再是民族国家了,这有悖于它的生存原则。因此,这些弱势民族或是被灭绝,或是遭受奴役,或是被驱逐,或是被置于一种依附地位,一切取决于那个总揽社会所有权利的优势民族的人道和文明程度。

    如果我们把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建立自由制度视为世俗社会之鹄的,我们就必须承认,那些包容明显不同的民族而不压迫它们的国家,例如英帝国和奥地利帝国,实质上是最完善的国家。那些无民族共存现象的国家是不完善的,那些丧失了民族共存之效用的国家是衰朽的。一个无力满足不同民族需要的国家是在自毁其誉;一个竭力统一、同化或驱逐不同民族的国家是在自我戕害;一个不包含不同民族的国家缺乏自治的主要基础。因此,这种民族主义理论是历史的倒退。它是最高形式的革命思想,在它宣布已经进人的革命时代,它必定始终保持着力量。它的重要历史意义取决于以下两个主要因素:

    首先,它是一个喀迈拉(希腊神话中长着狮头、羊身、蛇尾的喷火女怪)。它所寻求的结果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它从不满足,从不停歇,总是不断提出自己的要求,这使得政府甚至难以退回到促使它产生的那种状态。它所具有的严重危害和控制人们思想的巨大力量,使得为民族反抗申辩的制度也难以容忍。因此,它必须致力于实现它在理论中所谴责的东西,即作为一个主权共同体之组成部分的各不同民族的自由权利。这是其他力量起不到的一种作用;因为不仅对绝对君主制、民主制和立宪政制所共有的集权制,而且对这三种制度本身,它都有矫正作用。无论是君主制、革命政体,还是议会制度,都做不到这一点;过去所有曾经激发热情的思想都无力实现这种目的,惟民族主义可独善其功。

    其次,民族主义理论标志着革命理论及其逻辑穷竭的终点。民主的平等学说宣布民族权利至高无上,这样就越过了它本身的极限,落人自相矛盾的境地。在革命的民主阶段和民族主义阶段之间,社会主义曾经介入,并且把该学说的结论推行到荒谬的地步。但是这个阶段已经过去了。革命比它的子女更长命,它造成了进一步的后果。民族主义比社会主义更先进,因为它是一种更加独断的学说。社会主义理论致力于在近代社会施加给劳工的可怕重负下的个人生存提供帮助。它不仅是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且是一个逃避现实的不幸和饥馑的途径。不论这种解决方式多么虚假,应当拯救穷人于危难之中总是个合情合理的要求;只要为了个人安全而牺牲国家的自由,至少从理论上说便达到这个更迫切的目标。但是民族主义的目标既非自由,亦非繁荣,它把自由与繁荣都牺牲给了使民族成为国家之模型和尺度这个强制性的需要。它的进程将是以物质和道德的毁灭为标志,它的目的是使一项新发明压倒上帝的作品和人类的利益。任何变革的原则,任何可以想像的政治理论,都不可能比它更全面、更具颠覆性和更独断。它是对民主的否定,因为它对民意的表达施加限制,并用一个更高的原则取而代之。它既反对国家分裂,亦反对国家扩张;它既不许以征服结束战争,亦不许为和平寻求保障。这样,在使个人意志屈服于集体意志之后,这种革命理论使集体意志服从于它所不能掌握的条件;它毫无理性,仅仅受制于偶然的事变。

    因此,民族主义理论虽比社会主义理论更荒唐和更可恶,它在世间却有一个重要使命,它标志着两种势力,即绝对君权和革命这两个世俗自由最险恶的敌人之间的决斗,因此也标志着它们的终结。

    [1]

    *这篇论文首次发表于The

    Home and Foreign Review,I(July,1862),146-47;重印于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London,MacmillanCo.,1907),pp.270-300.

    [2]“Observations

    on the Conduct of the Minority,”Works,V,112.

    [3]

    Miil's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tative Gvernment,p.298.

    [4]

    Mill's Considerations,p.296.

    [5]

    Burke's”

    Remarks on the Policy of the Allies,”Works,V,26,29,30.

    [6]

    CEuvres,I,593,595;1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