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论民族主义(1/2)

    [1]每当一个时代并存着思想的巨大发展和人们境况的普遍变化所必然造成的苦难,那些善于思辨或长于想像的人们,便会设计一个理想的社会,从中寻求一个救世良方或至少是一点精神安慰,以反抗他们实际上无力涤荡的邪恶。诗歌中总是包含着这样的理想:很久以前,或在某个遥远的地方,在西方岛国或世外桃源,天真而知足的人们远离文明社会的堕落和约束,过着传说中黄金时代的生活。此类诗作几乎千篇一律,理想世界也相差无几。然而当哲学家们构造一个想像中的国家以喻诫或改造人类时,他们的动机更明确和更迫切,他们的国家既是一个楷模,又是一种讽刺。柏拉图和柏罗丁,摩尔和康帕内拉,是用被现实的社会结构清除出去的素材来建构他们幻想中的社会,他们的灵感是来自现实社会的弊端。《理想国》、《乌托邦》和《太阳城》,是作者们对自己身历之境况的谴责和抗议,也是他们逃避现实、在对立的极端中寻求慰藉的避难所。它们一直没有影响力,从未从文学史变为政治史,因为一种政治思想要想获得支配芸芸众生的力量,除了对现实的不满和思辨才能之外,还需要一些别的东西。一个哲学家的设计只能调动狂热分子的政治热忱,但是无法唤起全体国民的行动;虽然压迫激起一次次激烈的反抗,就像痛苦的人发出的阵阵痉挛,然而它不能孕育成熟一个坚定的目标和复兴社会的方案,除非某种新的幸福观和当时的邪恶力量携起手来。

    宗教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中世纪晚期的教派和新教之间存在着一个重大差别,它的重要性大于在那些被认为是宗教改革之先兆的学说中发现的相似之处,它也足以说明为什么后者和其他改革相比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威克里夫和胡斯仅反对天主教教义的某些细枝末节,而路德则抛弃教会的权威,赋予个体良知一种独立性,它必然使人持续不断地反抗。同样,在尼德兰革命、英国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或布拉班特起义(the

    rising of Brabant)与法国大革命之间,也有类似的差别。1789年之前的反抗起因于具体的错误,其正当理由是一些范围明确的不满和一些公认的原则。斗争的过程中有时会提出一些新理论,但这是偶然现象,反抗暴政的重大理由是忠实于古老的法律。自从法国大革命以来,这种情况改变了,渴望铲除社会邪恶和弊端的抱负,逐渐成为遍及文明世界的持久而强大的行动力量。它们我行我素,咄咄逼人,无需先知鼓吹,无需勇士捍卫,深人民心,毫无理性,而且几乎不可阻挡。法国大革命促成了这种变化,一是因为它的理论,二是因为事件的间接影响。它教导人民说:你们的愿望和需要即是最高的公正准则。在走马灯式的权力更替中,各党派纷纷求助于民众,把他们的支持视为裁决成功之神,使得他们不仅惯于反抗而且易于专横。多个政府的垮台和领土划分的频繁变更,使永恒的尊严失去了一切立身之地。传统和惯例不再是权威的保护,革命、战争胜利以及和平协定后所产生的制度安排,一概无视既定的权利。义务和权利是分不开的,各国拒绝受制于没有保障的法律。

    在这种世界形势下,理论和行动紧密相随,现实的邪恶很容易产生反抗的学说。在自由意志的领域,自然进程之节律,受着极端行为之冲突的支配。造反的冲动促使人们从一个极端趋于另一个极端。一个遥远的理想目标以其美妙唤起人们的想像,以其单纯迷惑了人们的理性。对它的追求所激发的力量,远远超过一个理性的、可能的目的所激发的力量,因为后者受到许多对立要求的制约,只能是一个合理的、可行的和适当的目的。一种极端或过分的行为,是对另一个同类行为的纠正;在民众中间,一种谬误通过和另一种谬误的对峙,促进了真理的产生。少数人不靠别人帮助无力实现重大的变革,多数人则缺乏接受纯粹真理的智慧。既然疾病多种多样,也就不存在包治百病的药方。对于那些寻求一个惩治各种具体罪恶的统一方案、一个对众多不同情况一概适用的共同计划的大众来说,只有一个抽象观念或一个理想国家的吸引力能让他们采取共同的行动。因此,既迎合人类善良愿望又迎合他们邪恶目的的虚假学说,就成了各民族社会生活中一个正常而又必要的因素。

    就其反对某些公认而明显的罪恶并承担着破坏的使命来说,这些理论是正当的。作为一种警告,或一种改变现状的威胁,它们的反对是有益的,它们能使人对错误保持清醒。不能把它们当作重建世俗社会的基础,就如同不能把药品当作食物一样;但是它们可以对社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为它们尽管没有指明改革的措施,却指出了改革的方向。它们反对统治阶级由于自私、肆意地滥用权力而造成的事物秩序,反对人为地限制世界的自然进程而造成的事物秩序。这样的秩序缺乏理想因素和道德目的。实践中的极端不同于它所导致的理论上的极端,因为前者既专断又残暴,而后者虽然也是革命性的,同时又是有益的。前者的邪恶带有任意性,后者的邪恶带有必然性。这是发生在现存秩序与否定其合法性的颠覆性理论之间的斗争的一般特征。这样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它们分别谴责权力、财产和领土当前的分配状况,分别攻击贵族政治、中产阶级和国家政权。它们是平等主义、**和民族主义,虽然来自同一个根源,反对同样的邪恶,彼此也关联甚多,但是它们并不是同时产生的。第一种理论的正式宣告者是卢梭,第二个是巴贝夫,第三个是马志尼。第三个出现的最晚,目前最有吸引力,得势的前景也最看好。

    在欧洲的旧制度中,民族的权利既不为政府所承认,也不为人民所要求。王室而非民族的利益调整着边界,政府的行为一般不考虑民众的愿望。只要一切自由权利受到压制,民族独立的要求也必遭忽视。费奈隆曾言,一个君主国可能就是某位公主的一份嫁妆。欧洲大陆在18世纪对这种集体权利受到遗忘状况一言不发,因为**主义者仅关心国家,自由主义者仅关心个人。教会、贵族、民族在那个时代的时髦理论中没有一席之地;因为它们未受到公开的攻击,它们也就没有创立什么理论来维护自己。贵族阶层保有其特权,教会保有其财产;王室利益压倒了了民族的自然倾向,消解了它们的独立性,然而又维持着它们的完整。民族情绪最敏感的部分并没有受到伤害。废黜君主世代相传的王位,或者吞并他的领地,被认为是侵害了所有的君主国,被认为因其亵渎了王权的神圣性质而给臣民提供了一个危险的范例。在战争中,由于战事无关乎民族,所以无需唤起民族感情。统治者之间的彬彬有礼与他们对于下层的傲慢和蔑视是相一致的。敌我两军的指挥官互相致词,没有憎恨,没有激情,战斗以壮观而高傲的队列形式展开。战争艺术成为一种优雅、博学的游戏。各君主国不仅通过一种自然的利益共同体,而且通过家族关系联结在一起。有时候,一份婚姻契约可能开启一场持久战,而更多的时候,家族关系阻止了侵略野心的萌生。当宗教战争于1648年结束之后,所有的战争都是为了获得一项继承权或某块属地,或为了反对某些国家,它们的政治制度使自身被排除在王朝国家的公法的管辖范围之外,被置于不但不再受到保护,而且令人生厌的地位。这些国家是英国和荷兰。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荷兰不再是一个共和国,英国的詹姆斯二世党人在共和45年的失败结束了王位之争。然而,有个国家仍是例外,有一个君主,其地位并不为国王们的礼法所承认。

    只要王位是通过婚姻或继承获得的,王国的关系网和正统观念就可保证它的稳定,而当时的波兰无此保证。在王朝**主义时代,没有王室血统的君主,人民所授予的王位,都被视为反常和暴乱。波兰的制度由于有这种性质,它便被排斥在欧洲体系之外。它刺激了一种无法满足的贪欲,它使欧洲的统治家族不能够通过与它的统治者联姻以求江山永固,或不能够通过请求或继承以获得它。哈布斯堡家族曾与法国波旁家族争夺西班牙和印度群岛的统治权,与西班牙波旁家族争夺意大利的统治权,与维特尔斯巴赫家族争夺帝国的统治权,与霍亨索伦家族争夺西里西亚的统治权。为了获得半个意大利和德意志,对立的王室曾经发动过战争。但是对于一个不能凭借婚姻或继承对之提出要求的国家,任何王室都无望捞回损失或增长权势。由于它们不能永久性地继承,它们便用阴谋取得每次选举的胜利。在同意支持站在它们这一边的候选人之后,波兰的邻国终于制造了一个最终毁灭波兰国的傀儡工具。在此之前,尚未有任何一个民族被基督教强国剥夺其政治存在的权利;不论怎么忽视民族利益和愿望,它们仍注意掩饰蓄意歪曲法律所造成的不公。但是瓜分波兰是一次不负责任的暴行,不仅公然践踏民心,而且违背公法。在近代史上第一次出现一个大国被控制,整个民族被它的敌人瓜分的局面。

    这个著名的事件,老**主义的这次最具革命性的行径,唤醒了欧洲的民族主义思潮,沉睡的权利转化为迫切的愿望,模糊的情绪上升为明确的政治要求。埃德蒙·柏克写道:“任何一个明智或正直的人都不会赞同那次瓜分,或在思考此事时不会预见到它将给所有国家带来巨大的灾难。”[2]此后,便有一个民族要求统一在一个国家之内——就如同一个灵魂四处找寻一个**,藉以开始新的生命。人们第一次听到这样的呐喊:各国的这种安排是不公正的,它们的限制是违背自然的,一个完整的民族被剥夺了组成一个独立共同体的权利。在这一权利要求能够有力地对抗其敌人的压倒性势力之前,在它于最后一次瓜分之后获得了力量克服长期的被奴役习惯和消除由于先前的混乱人们对波兰的轻视之前,古老的欧洲体系逐渐崩溃,一个新的世界兴起了。

    把波兰人变成赃物的旧**政策有两个敌人——英国的自由精神和以其自身的武器摧毁了法国君主制的革命理论;它们以相反的方式反对民族没有集体权利的观点。当前,民族主义理论不仅是革命最强大的助手,而且是近三年来各种运动的真实本质。然而,这是一个不为法国大革命所知的新生的联盟。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部分是个顺理成章的结果,部分是对这场革命的反叛。正像忽视民族分裂的理论受到英法两种自由主义的反对一样,坚持这种做法的理论显然也来自两处不同的泉源,分别体现着1688年或1789年的特征。当法国人民推翻他们头上的种种权威,成为自己的主人时,法国面临着解体的危险:因为众意难以确知,不易取得一致。维尔尼奥在就审判国王展开的辩论中说:“唯有大体上体现着人民意志的法律才具有约束力,人民享有批准或废除它们的权利。人民一旦表示他们的愿望,什么国民代表机构,什么法律,都必须让路。”这种观点将社会消解为自然的因素,有可能使国家分裂,造成一种有多少共同体便有多少个共和国的局面。因为真正的共和主义,就是在整体和所有部分中实行自治的原则。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度,例如希腊,瑞士、尼德兰和美国,只有通过将若干独立的共同体结合为单一的联邦,才能实现真正的共和主义。因此,一个庞大的共和国若不建立在联邦制的基础之上,必定导致一个城市的统治,如罗马和巴黎,以及程度相对较轻的雅典、伯尔尼和阿姆斯特丹。换言之,一个庞大的民主国家必定或是为了统一而牺牲自治,或是用联邦制来维持统一。

    历史上的法兰西随着在数百年中形成的法兰西国家一起衰落了。旧政权被摧毁了,人们以厌恶和警惕的目光看待地方权威。新的中央权威需要按照新的统一原则去建立。作为一种社会理想的自然状态,成了民族的基础。血统代替了传统;法兰西民族被视为一个自然的产物,一个人种学而非历史学上的单位。有人以为,统一体的存在无需代议制和政府,它完全独立于过去,能够随时表示或改变它的意愿。用西哀士的话说,它不再是法兰西,这个民族蜕变成了一个陌生的国家。中央权力所以拥有权威,是因为它服从全体。任何分离都违背民意。这种具有意志的权力,体现为“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the

    Republic One and Indivisible)。这个称号表明,任何部分都不能代表全体——在国家之上存在着一个更高的权力,它有别于并独立于它的成员;在历史上它第一次表达了抽象的民族的概念。就这样,不受历史约束的人民主权的概念,孕育产生了独立于历史之政治影响的民族的概念。它的形成源于对两种权威——国家的权威和传统的权威——的舍弃。从政治上和地理上说,法兰西王国是漫长历史的一系列事件的产物,缔造了国家的力量,也形成了疆域。大革命对于形成了法国边界的因素和形成了其政府的因素,却一概予以否定。民族史的每一处可被除去的痕迹和遗物——政府体制、国土的自然区划、各社会阶层、团体、度量衡和历法,皆被仔细清除。对法兰西有限制作用的历史影响受到谴责,它不再受这种限制的约束;它只承认大自然所设的限制。民族的定义是从物质世界借来的,为了避免疆域的损失,它不仅变成一种抽象定义,而且成了一个虚构定义。

    在这场运动的人种学特征中包含着一条民族原则,它是一种共同看法的来源,即革命更频繁地发生在天主教国定而非新教国家。事实上,革命多发生在拉丁族而非条顿族,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一种民族冲动。只有当需要排除外来因素和推翻外来统治时,才能唤醒这种冲动。西欧经历了两次征服,一次是罗马人,一次是日耳曼人,也两次从侵略者那里接受了法律。每一次它都与征服民族相抗争。尽管两次伟大的反抗因为两次征服的特征不同而各异,但都有帝国制度的现象发生。罗马共和国竭力压制被征服的各个民族,使它们成为一个单一而顺从的整体。但是在此过程中,行省总督权威的增长颠覆了共和政体,各省对罗马的反抗帮助建立了帝国。恺撒的制度给予附属地以史无前例的自由权和平等的公民权,结束了民族对民族、阶级对阶级的统治。君主制受到欢迎,被当作抵制罗马民族的傲慢和贪婪的保护伞。对平等的热爱,对贵族的憎恨和对罗马所输入的**制度的容忍,至少在高卢人那里,形成了民族性格的主要特征。但是有些民族的生命力已被残酷的共和国所扼杀,它们无一具有享受独立或开创新历史的必要素质。根据一种道德秩序来组织国家并建立社会的政治能力已经衰竭。在一片废墟之上,基督教领袖们找不到一个民族可以帮助教会度过罗马帝国的崩溃时期。给那个日益衰落的世界带来新的民族生命的,是毁灭这个世界的敌人。蛮族像季节性洪水一样把它淹没,然后又退去。当文明的标志再次浮出水面时,人们发现,土壤变得深厚而肥沃,洪水播下了未来国家和新社会的种子。新鲜血液带来了政治意识和能量,它体现在年轻民族支配衰老民族的能力之中,体现在有等级的自由权的确立之中。与普遍的平等权利不同,对这种自由的实际享有,必然是与权力相伴随,而且就等同于权力,人民的权利取决于多种条件,而其首要条件就是财产的分配状况。世俗社会成为一个分层组织,而非诸多原子无固定形态的结合。封建制度逐渐兴起了。

    自恺撒至克洛维的五个世纪中,罗马帝国的高卢人彻底接受了绝对权威和无差别平等的观念,以致他们无法再接受新的制度。封建制被视为外来物,封建贵族被视为一个异邦的种族,法兰西人民普遍反对它们,到罗马法和国王的权力中寻求保护。绝对君主制借助民众的支持向前发展,这构成法国历史的一个持久特征。中央权力起初是封建性的,受到臣属的豁免权和大领主的制约,但是**愈深,就愈被民众所接受。镇压贵族和清除中间权威,成为国民的特别目的,这个目的在王冠落地之后得到了更有力的推进。13世纪以来一直努力限制贵族势力的君主制度,最终却被民众推翻。因为它的步伐过于缓慢,而且无法否定自己的根源,不能有效地摧毁它所起源的那一阶层。所有这些事情构成了法国大革命的独有特征——渴求平等,憎恨贵族、封建制以及与之相关的教会,不断追随罗马异教范例,镇压君主势力,颁行新法典,与传统决裂,以理想制度取代各种族在相互作用下共同形成的一切制度——所有这些都表现出反抗法兰克人入侵的一种共同类型。憎恨贵族甚于憎恨国王,厌恶特权甚于厌恶暴政;王权倾覆更多是因为它的根源而非它的**。没有贵族关系的君主制,即使在最不受控制的时候,在法国也深受欢迎;然而,重建王权,并以贵族力量限制和约束它的努力没有成功,因为它赖以存在的古老的条顿人传统——世袭贵族制、长子继承制和特权,已不再被容忍。1789年思想的实质并不是限制最高权力,而是废除中间权力。在拉丁族的欧洲人中,这些中间权力,以及享有这些权力的阶层,源自蛮族。那场自称自由主义的运动,实质上是民族主义的。倘若自由是它的目标,它的方式应当是建立独立于国家的强大权威,它的蓝本应当是英格兰。然而它的目标是平等,如1789年的法国所示,它致力于摒弃源自条顿族中的不平等因素。这是意大利、西班牙与法国共奉的目标,由此形成了拉丁国家的天然联盟。

    革命领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场运动中的民族主义因素。起初,他们的理论似乎完全与民族主义观念相对立。他们教导说,某些普遍的政治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他们的理论主张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主张意志超越于任何外在制约或义务之上。这种观点明显与民族主义理论不合,因为后者主张某些自然因素决定着国家的性格、形式和政策,于是某种命运便取代了自由。因此当解放变成镇压、共和国变成帝国的时候,民族感情并不是直接从包含着它的那场革命中发展而来的,而是首先表现为反对那场革命。拿破仑通过攻击俄国的民族主义、鼓励意大利的民族主义、压制德国和西班牙的民族主义而创造了权力。这些国家的君主或是被废或是被贬,一种具有法国根源、法国精神和作为法国工具的行政体系建立起来了。但人民抵制这种变革。抵抗运动受到民众支持,而且是自发产生的,因为统治者们疏于镇压或无力镇压。这场运动是民族主义性质的,因为它直接反对的对象是外来的制度。在提罗尔、西班牙,以及随后在普鲁士,人民并没有受到政府的鼓动,而是自发地行动起来,努力将革命法国的军队和观念驱除出国土之外。人们意识到那场革命中的民族主义因素,并不是由于它的兴起,而是由于它的征服。法兰西帝国公然竭力反对的三种事物——宗教、民族独立和政治自由——结成了一个短暂的联盟,它所掀起的强大反叛导致了拿破仑的覆灭。在这个值得纪念的联盟的影响下,一种政治精神在欧洲大陆觉醒,它坚持自由,憎恶革命,致力于恢复、发展和改良衰落的国家制度。这些思想的鼓吹者是施泰因和格雷斯,洪堡、缪勒和德·迈斯特尔。他们既痛恨旧政府的**统治,也痛恨波拿巴主义。他们所坚持的民族权利受到二者同样的侵害。他们希望通过推翻法国的统治恢复这些民族权利。法国大革命的同情者并不支持在滑铁卢之役中胜利的那派势力。因为他们已经懂得把他们的学说和法国的事业联系在一起了。在英国的荷兰王室辉格党人(The

    HollandHouse Whigs)、西班牙的亲法分子、意大利的缪拉党人(the

    Mumtists)以及莱茵联盟(the Confederation of Rhine)的支持者们,将他们的爱国主义融化在他们的革命激情中,为法国势力的衰落感到惋惜。他们惊恐地看着解放战争(the

    War of Deliverance)所产生的陌生的新势力,因为它们既威胁着法国的统治,也威胁着法国的自由主义。

    但是在复辟时代,要求民族和民众权利的新希望破灭了。那个时代的自由主义者所关心的并不是民族独立形式的自由,而是法国制度模式的自由。他们一致反对要求建立政府的民族。他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乐于牺牲民族权利,就如同神圣同盟为了**主义的利益乐于镇压民族权利一样。不错,塔列朗曾在维也纳声明,在所有的问题中应当优先考虑波兰问题,因为瓜分波兰是欧洲所经历的第一位的最大恶行,但是王朝利益取得了胜利。所有出席维也纳会议的政权都恢复了属地,唯独萨克森国王例外,他因忠诚于拿破仑而受到惩罚,然而在统治家族中没有代表的那些国家——波兰、威尼斯和热那亚——没有得到恢复,甚至教皇为摆脱奥地利的控制而恢复公使权也颇费周折。为旧制度所忽视的民族主义,为法国革命和拿破仑帝国所压制的民族主义,刚刚登上历史舞台,就在维也纳会议上遭到重创。这个萌发于波兰第一次被瓜分、由法国革命为其奠定理论基础、拿破仑帝国促使它短暂发作的原则,终于由于复辟时代长期的谬误,成熟为一种严密的思想体系,一种由欧洲的局势所培育并为其提供了正当理由的思想体系。

    神圣同盟中的各国政府既致力于镇压威胁着它们的革命精神,同样也致力于镇压使它们得以恢复的民族主义精神。奥地利没有从民族运动中捞到任何好处,1809年后便一直阻止它的复兴,自然充当了镇压的先锋。对1815年最后协定的任何不满,有关改良或变革的任何愿望,都被定为叛乱罪。这种制度用时代的邪恶势力来镇压良善的力量,它所招致的反抗,先是起于复辟时代,至梅特涅下台而消失,后又兴起于施瓦尔岑堡的反动统治,至巴赫和曼陀菲尔统治而结束。这种反抗源于全然不同的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的结合。在持续不断的斗争中,民族权利高于一切权利的思想逐渐获得了统治地位,成为现在革命中的主要动力。

    第一场自由主义运动,即南欧烧炭党人所发起的运动,没有特定的民族特征,但是受到西班牙和意大利的波拿巴党人的支持。其后的几年中,1813年的各种对立思想登场亮相,一场在很多方面反对革命原则的革命运动,开始为自由、宗教和民族权利而斗争。这三个方面的结合体现在爱尔兰的骚乱中,也体现在希腊、比利时和波兰革命者的身上。这些曾为拿破仑所亵渎并起来反抗过他的力量,又开始反抗复辟时代的政府。它们一直受着刀剑的压制,后来又受到条约的压制。民族主义原则给这场运动增添的是力量,而不是正义。除了在波兰之外,这场运动在各地都取得了胜利。再后来,当解放之后出现了废除协定的呼声,当泛斯拉夫主义和大希腊主义在东正教会的支持下兴盛起来的时候,它蜕化为一个纯粹的民族主义概念。这是针对维也纳协定的抵抗运动的第三阶段。这协定的脆弱性在于它没有能够根据民众的正义观或至少是一条道德准则满足民族主义的或立宪的愿望。这两种愿望本来是互相对立的,其中一种可以用作对抗另一种的屏障。在1813年,人民最初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统治者起而反抗征服者,他们不愿受篡位者的统治。在1825年至1831年的期间里,他们决心不受异族的不当统治。法国的制度常常优于它所取代的制度,但是对法国人所先行使的权力,还有一些更重要的要求,民族主义的斗争首先表现为争夺合法性的斗争。在第二阶段,这种因素就不存在了。没有一个流亡君主领导着希腊人、比利时人或波兰人。土耳其人、荷兰人和俄国人并不是作为篡权者而是压迫者受到攻击——是因为他们统治不当,而非因为民族不同。随后就是这样一个时期,它的说法很简单:民族不应当受到异族统治。权力即使是合法获得的,行使的方式也很有节制,仍被宣布为非法。民族权利就像宗教一样,在过去的联盟中发挥着部分作用,曾经支持过争取自由的斗争,现在民族却成为一个至高无上的要求,它只为自己说话,它提到统治者的权利、人民的各种自由和保护宗教,只是拿它们当借口。如果它不能和它们结合在一起,它为了获胜就不惜让民族牺牲其他事业。

    梅特涅是促成这一理论的一个主要人物,他在这方面的作用仅次于拿破仑;因为复辟时代的反民族主义特征在奥地利最为显著,民族主义发展成一种理论,有悖于奥地利的统治。拿破仑只相信自己的军队,鄙视政治道德的力量,却被这种力量打倒。奥地利在统治它的意大利属地时犯下了同样的错误。意大利王国亚平宁半岛的整个北部统一在了一个国家之下。法国人在别处压制民族感情,但他们为了保护在意大利和波兰的势力,却鼓励这种感情。当胜负之数转变的时候,奥地利便借助法国人培养的这种新情绪反对法国人。纽金特在向意大利人民的声明中宣布,他们应当成为一种独立的民族。这种精神服务于不同的主人,起初帮助摧毁了那些旧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