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进步的常识(1/2)

    人绝不可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

    ——O.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

    1.当下,在那些有识之士中,大凡珍视个人声誉的论者,只要论及进步,都会极谨慎地在该词上加引号。然而,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先锋思想家的一个特征,却是对进步的助益性笃信不疑;当然,此后的情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笃信进步的信念也渐渐被认为是一种思想肤浅的象征。尽管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芸芸众生仍将他们的希望寄托于持续的进步,但是知识分子却已普遍对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持续的进步提出了质疑,至少对进步的可欲性提出了疑问。

    那种认为进步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无疑是虚幻且天真幼稚的;因此,从某种角度讲,对这样一种观点做出回应,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就已发表的关于进步的论述和著述而言,大多数属于站不住脚的言论,所以在使用该词的时候,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其实在过去,人们从不曾给出理由证明“文明已然、正在、且将会朝着某一可欲的方向演进,”亦不曾给出任何理由可以使人们认定一切变化为必然,或视进步为确然,并会始终有助益于人类。然而,那种宣称人们有能力认识“进步规律”(laws

    of progress)而且这些规律能够使人们预见我们必然趋向于的境况的观点,甚或那种视人们所为愚蠢之事为必然进而视其为正当之举的观点,则是那些进步观中最无根据的。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我们对于时下流行的种种打破进步幻想的观点只做轻描淡写的处理,那亦将不无危险。从某种意义上讲,文明便是进步,而进步即是文明。维续那种我们知道的文明,须取决于那些在有利的条件下会导致进步的诸种力量的运作。如果说进化(evolution)并不一定会导向较佳境况是正确的话,那么同样正确的是,没有那些促成进化的诸种力量,文明以及我们所珍视的一切事态(亦即那些将人区别于动物的绝大多数事态)也将不复存在,或无力长久维续。

    文明的历史乃是一种进步的明证;在尚不足八千年的岁月中,它便成就了几乎一切为我们视作为人类生活之特征的东西。在放弃了狩猎生活以后,我们的大多数直系祖先在新石器时代的初期便步入了农耕生活,而且很快又进入了都市生活;此一进步可能只用了三千年时间。从某些方面来看,人的生物构造并未能相应地跟上文明迅速变化的速度,人对其理性不及的境况的调适仍有不少跟不上时代节奏的地方,而且较之适应文明生活,人的许多本能和情绪可能仍更适应于狩猎生活等等;这些现象实不足以使我们感到太过惊诧。如果我们文明中的许多特征,在我们看来是不自然的、人为的或不健康的,那么这一定是人类自进入都市生活始便具有的经验,实际上是自文明初始便已有的经验。所有那些为我们所熟悉的反对“工业主义”(industrialism)、资本主义及过度精致生活(Overrefinement

    )的论点,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抗拒;这种新的生活方式乃是人类在经历了五十多万年狩猎生活以后,在不久前才接受的方式,而且这种生活方式还导致了种种人类迄今尚无力解决的问题。

    2.当我们将进步与我们个人的努力或有组织的努力结合起来讨论时,“进步”(progress)乃是指一种趋向于某一已知目标的发展。社会进化(social

    evolution),则不能被称作这种意义上的进步,因为它并不是通过采用已知的手段努力趋向于一既定的目标这种人的理性来实现的。然而上述意义上的进步观并不完全正确,更为确当的观点乃是把进步视为一种人对其智力进行组合和修正的进程,亦即一种调适和学习的进程,在此进程中,不仅为人们所知道的种种可能性,而且亦包括各种价值和欲求,都在持续不断地发生着变化。由于进步在于发现尚未知晓之事象,因此它的结果必不可预见。由于进步始终将人们导向于未知领域,所以我们至多能够期望的便是对那些导致不断进步的诸种力量加以理解。如果我们想努力创造种种有利于进步的条件,那么对这种累积性发展进程的特性,做出上述那种一般性的理解便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种理解却决不是那种能使我们做出具体预测的知识。然而,那种认为我们能够从这种理解中获致我们必须遵循的进化之必然规律的主张,则纯属荒诞。人之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人之理性的发展在于不断发现既有的错误。

    即使在那种最刻意探求新知识的领域,亦即科学领域,也无人能预见其工作的各种后果。事实上,人们已日益认识到,甚至那种试图将科学的目标刻意设定为达致实用性知识(a

    useful knowledge)(即达致那种人们能够预见其在将来的效用的知识)的努力,也可能滞碍进步。进步,依其性质,是不可能被计划的。在我们旨在解决某个具体问题并已经掌握回答这个问题的基本答案的特定领域中,我们或许有理由说“我们在计划进步”。但是,如果我们把自己的努力仅限于实现那些现已可见的目标,如果新的问题也不再持续产生,那么我们很快就不用再做什么努力了。只有探索进而认识我们未知之事物,才会使我们变得更聪明。

    然而,探索我们未知之事物的努力,也常常会使我们大为沮丧。尽管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在于实现我们所为之努力奋斗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喜欢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结果,亦不意味着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结果都是有助益的。而且,由于我们的希望和目标在进步进程中也会发生种种变化,所以有关由进步创造的新的事态乃是一更佳事态的说法是否还具有明确的意义,也就颇令人怀疑了。虽说进步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和支配力的累积性增长,但是它却并未因此而认定新的事态就一定比旧的事态更能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的乐趣可能只在于实现我们始终为之努力奋斗的事情的过程之中,而对此一结果的确实拥有,则可能不会使我们产生多少满足感。如果我们不得不止于当下的发展阶段,那么我们是否就比我们止于百年前或千年前具有更多实质意义上的幸福呢?坦率而言,此一问题很可能是无从回答的。

    然而,无论对这一问题做出什么样的回答,都无关紧要。此处紧要的是人们是否能够成功地达致每一时刻似乎都可能达致的事态。人类智识得以证明自己者,并非昔日之成就,而是当下生活中的努力和为未来所做的奋斗。进步乃是一种为运动而运动的过程,因为人们正是在学习的过程中以及在习得某些新东西所产生的结果中,享受着人类智能的馈赠。

    个人的成功,只有在进步相当迅速的社会中,才能为大多数人所分享。在一个静止的社会中,有多少兴起者,就有多少衰败者。为使绝大多数人在其个人生活中参与社会发展之进程,此一发展进程就必须以一相当的速度推进。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亚当·斯密的说法是正确的,“正是在这种进步的状态(即社会并不满足于已然获致的富足,而正在发展以求进一步的获取)中,贫困的劳动者的境况,亦即大多数人民的境况,似乎是最幸福的和最舒适的。然而在静止的状态中,他们的境况会非常艰难;而在衰败的状态中,他们的境况则会极为悲惨。进步的状态实乃是令社会各阶层人士所欢欣、所心往的状态。静止的状态令人乏味,而衰败的状态则令人悲哀。”

    一个进步社会最具特色的事实之一,就是个人在其间所努力追求的大多数事情,只有通过更深一层的进步方能达致。这是因为此种进步进程的必然性使然:新知识及其禆益只能逐渐地传播和获得,而且众人愿望的实现也始终取决于少数人先行获致新知识并先行获享由此种新知识产生的助益。有一种观点认为,那些新的可能性,在一开始便是可由社会成员通过刻意安排而为众人分享的社会共有物(a

    common possession);这种观点无疑是误导的,因为这些新的可能性只有经过使少数人的成就逐渐为多数人所接受和分享这一缓慢和渐进的过程,方能成为共有物。这一进程的渐进特征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因为人们通常都太过关注发展过程中的少数显见且重大的步骤。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重大的发现多半只是展开了新的广阔前景,因此人们还必须通过长时间的进一步努力,才能使其间产生的新知识为一般大众所享用。或者说,必须经过调适、选择、组合、及改进的长期进程,新知识方能得到充分使用。这就意味着,始终有人在他人尚未获益于新成就之前便已从中获益了。

    3.我们所期望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讲,似乎都是上述那种不平等现象的结果,而且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似乎也不可能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以这样一种高速率推进的进步,不可能以一种齐头并进的平均发展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必须以一些人先发展,另一些人继而跟进的梯队发展方式(echelon

    fashion)来加以实现。这样一个道理之所以常常为人们所忽视,乃是因为我们习惯于将经济进步主要视之为更多商品物资的积累。但是,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至少在相当的程度上也要凭靠我们在知识上的增进,因为这种知识的增进不仅能使我们大家消费更多相同的东西,而且还能使我们享用不同的东西,而且常常是那些我们在早些时候甚至并不知道的东西。虽说收入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可能更依赖于我们不断习得的知识,因为正是知识,才使我们得以用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去运用我们的资源,并使我们不断地开拓出资源的新用途。

    知识的增长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乃是因为新知识的用途是无限的(只要我们不以垄断的方式人为地造成知识的稀缺),尽管物质资源始终处于稀缺状况并不得不被保留于有限的用途。知识一旦被获致,便会被无偿地用以服务于所有的人。正是通过知识这种无偿的馈赠(尽管这种知识是社会中的一些成员经由种种实验而获致的),普遍的进步才具有了可能,亦即先行者的成就促进了后继者的发展。

    在上述发展进程的任何阶段,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境况,即尽管我们已经知道许多东西的生产方法,但是其生产成本却仍然太昂贵,所以只能提供给少数人享用。在早期阶段,这些东西的制成,须耗用大量资源,其价格也往往会高出个人全部收入之平均分配的份额的许多倍,所以这些产品只能为少数有能力从中获益的人享用。“在一新商品成为一种公众需要并构成一种生活必需品之前,通常只是少数人的玩品。因此,今日的奢侈品乃是明日之必需品”。再者,新东西之所以常常会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完全是因为它们一度曾是少数人的奢侈品。

    如果我们这些生活在较富有国家的人,能够在今天给大多数人提供不久前在物质上还不可能如此大量生产的商品和便利设施,那么这在很大程度上讲乃是这样一个事实的直接结果,即它们最初只是少数人方能享受的奢侈品。大凡舒适家庭居室中的便利设施、交通及沟通之便利工具以及娱乐和享受之便利设施,最初都只能小批量生产;但是,正是在这种小批量的生产中,我们逐渐学会了用少得多的资源去生产它们或与其类似的产品,进而能够向绝大多数人提供这些物品。富有者购买此类新商品的费用,有一大部分被用来支付试验新商品的费用(尽管富有者的目的并不在于此),而作为这一进程的结果,这些物品便可以在晚些时候为贫穷者所享用。

    上文所述的重要之点,不仅在于我们逐渐学会了以廉价之方法大规模地生产那些我们先前只知道以昂贵的方法少量生产的商品,而且还在于唯有从先行者的角度出发,我们方能拓展出后继者的种种欲求和种种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大多数人有能力追求一些新目标之前,少数人早已选定这些新目标并已经为之实现而努力了。如果少数先行者在既有的目标业已实现后所欲求的新东西很快就能为其所享用,那么那些将在此后20年或50年中给大众带去这些商品的种种发展,就势必会受到那些已然能够享用它们的少数人的观点的指导。

    如果在当下的美国或西欧,相对贫困者能够用其收入的合理部分来购买汽车或冰箱、支付飞机旅行的费用或购买收音机,那么这完全是因为在过去一些收入较多的人能够支付这些在当时尚属奢侈品的费用。进展之路已因前人的踩踏而大为平坦了。正是由于先行者发现了目标,人们方能为那些较不幸运者或能力较弱者建造起通向此一目标的道路。有些物品在今天之所以会被认为是奢侈品或浪费者,只是因为它们是一些只为少数人享用甚或为大众所不敢梦想的东西;但是,我们却必须指出,正是这些奢侈品或浪费者,是人们尝试一种最终会为大众所享用的生活方式的代价。我们可以说,那些将得到尝试并在日后得以发展的物品之范围的扩大、以及那些能使大众受益的经验之积累,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现存财富的不平等分配的结果。如果对新商品的尝试能够早在绝大多数人得以享用这些商品之前便可以展开,那么进展的速率便会大大提高。许多改进之物,如果不能在早期就为一些人所享用,则更不可能为大众所享用了。如果所有的人都不得不等到新物品能够为所有的人都享用的那一天才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追求,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这一天在许多情形下就永远不会到来。我们甚至还需要指出,即使是最贫困者在当下所享有的相对富裕的物质生活,也是昔日不平等的结果。

    4.因此,在一个进步的社会中,一如我们所知,比较富有的人也只是在他们所享有的物质生活条件方面比其他人略有领先而已。在进化的进程中,他们先行生活于其间的阶段只是他人尚未达致的阶段,但是他人亦将在此后步先行者之后尘而达致此一阶段。因此,“贫困”亦就成了一个相对概念,而非绝对概念。当然,这并不能使贫困成为不贫困。尽管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未得到满足的欲求通常已不再是那些物质的需求,而是文明发展所产生的一些精神上的需要,但是依然不争的是,在每一发展阶段,绝大多数人所欲求的一些东西只能为少数人所享用,而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方能使大众都享用到这些东西。我们为之努力的大多数东西,实际上是我们因他人已经拥有它们而欲求的东西。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一个进步的社会依赖于这种习得和模仿的进程,但是它却能把它所引发的欲求视为继续努力的激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进步的社会并不保证这种努力的结果能为每个人都享有,它甚至也不考虑由少数人先行享有一些东西而确立的范例会导致大众因不能实现这些欲求而蒙受痛苦的问题。这似乎很残酷,因为它在增加给少数人以赐予的同时,也激增了大多数人对此的欲求程度,而这些欲求又往往不能马上得到实现。然而不论如何,只要它仍是一进步的社会,那么就定有人领先,而其他人继而追进。

    在进步的任一阶段,富有者都是通过尝试贫困者尚无力企及的新的生活方式而为一个社会的进步做出其不可或缺的贡献的,如果没有他们做出的这种贡献,贫困者的进展便会大为延缓。但是,即使是这样一种观点,在一些人看来,亦只不过是一种牵强附会的堂而皇之的辩词而已。然而,如果我们稍加思考,就会发现,此一论点确实有道理,而且就此而言,即使是社会主义社会,亦不得不效法自由社会。在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如果它不能完全效仿其他较为发达的社会,那么它就必须在大众可资享用之前指定一些个人负责尝试或试验最新的进展成就。如果不是由一些人先行实践或尝试,那些新的但仍旧昂贵的生活方式就不可能推及大众而为他们所普遍享用。但是,仅让一些个人尝试特定的新商品,也还不够充足,因为这些商品只有作为社会之普遍进展的附属物而被欲求时,它们才会具有恰当的用途和价值。在一个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为了知道在每个阶段上应当促成哪些新的可能性,以及为了知道应当以什么方式并在什么时候将某些特定的新型商品推及和融入普遍的发展进程之中,它就不得不确定某一阶级(或者诸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为先导,始终先发展于其他人。计划经济社会的这种境况之所以区别于自由社会的境况,乃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以指定方式而产生的不平等乃是设计的结果,而且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先行发展亦是由权力机构决定的,而不是由非人格的市场进程(the

    impersonal process of market

    )决定的,亦非由家庭出身和机会运气的偶然事件所促成的。此外,我们应当补充指出的是,计划经济社会与自由社会的区别还在于,在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中,只有那些由权力机构批准的较好的生活方式,才是被容许的,而且即使是这样的生活方式也只有那些被特别指定的人方能享有。但是,计划经济社会为达致与自由社会同等的进步速率,就不得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而且这种不平等的程度也不会与自由社会中的不平等有太大的差别。

    上文所述的不平等现象,在我们看来乃是一可欲的现象,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进步的前提下,这种不平等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才能被视作合理,实际上并不存在一可行的判准尺度,当然,我们不希望见到个人的境况由武断的意志来决定,也不愿意看到权力者根据个人意志将某种特权授予某些特定的人。然而,那种认为某些人太过富有或者认为某些人的进步远远大于其他人的现象会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观点,在何种意义上可被视为确当,亦很难有定论。如果先行者与后继者之间在发